特许经营权销售监管豁免
Section § 31100
本法允许某些交易豁免遵守特定的法律要求,如果专员认定这些交易不符合本法的宗旨,且无需监管即可保护公众或投资者。
Section § 31101
如果特许人希望免除加利福尼亚州某些特许经营法律的规定,他们必须在四个方面满足特定要求:净资产、经验、披露和通知备案。首先,特许人必须拥有最低净资产,具体选项基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其次,特许人或其母公司在过去五年内应具备相关的业务经验。第三,特许人必须在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或付款之前至少14天,向潜在特许经营商披露特定信息,包括详细的业务和财务信息。最后,特许人必须在加利福尼亚州要约或出售特许经营权之前,提交豁免通知并支付所需费用。
Section § 31102
Section § 31103
Section § 31104
本法律条款免除某些石油公司或经销商遵守特定的特许经营规则,前提是他们已连续经营至少五年,且不收取特许经营协议的预付费用。他们还必须遵守其他具体的法律规定。批发分销商或营销商被定义为购买或接收石油产品并在不改变其形式的情况下转售这些产品的企业。重要的是,法律明确规定预付费用不包括租金或库存采购等典型的经营成本。
Section § 3110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特许经营权被要约、出售或转让给居住在其他州或国家的人,那么加州特定的特许经营法规(从第 31110 节开始)将不适用,前提是该业务的运营和客户互动都发生在加州之外。
Section § 31106
Section § 31107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人在其续期或修订申请正在审查期间,要约(但不能出售)特许经营权,但必须满足某些条件。潜在买家必须收到向州政府提交的最新特许经营披露文件,以及一份书面声明,说明该文件尚未经过审查。特许人还必须承诺,在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签订或付款发生之前至少14天,提供最终的、经过审查的文件,其中应显示所有重大变更。
Section § 31108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某些特许经营权的要约或出售涉及向现有业务增加新的产品或服务线,则无需遵守常规规定。要适用此豁免,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潜在受许人必须已经营类似业务至少两年;新产品或服务应与现有业务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相似;特许经营业务必须在同一地点运营;新特许经营业务的预期销售额不应超过总销售额的20%;受许人不应受特许人控制;并且特许人需要提交豁免通知并支付费用。
Section § 31109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特许经营权的要约或出售何时可以免除某些规定。具体来说,如果购买者是公司合伙人、高管、富裕公司,或拥有高净资产或高收入的个人,则适用此规定。购买者必须了解商业投资,并计划经营特许经营业务,而不是转售。购买成本不得超过购买者净资产的10%。特许人必须向州政府申报此项豁免并支付费用。特许人或其代表不得通过转售特许经营权来帮助规避这些规定。
Section § 31109.1
这项法律允许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以与最初注册条款不同的条件销售特许经营权。首先,原始要约必须来自已注册的特许经营权。潜在的受许人必须收到一份书面附录,其中列出之前在加州协商的任何重大条款变更。该附录包括一份摘要、一份可获取声明以及特许人的联系方式。特许人需要证明其遵守了此豁免程序,并确保新条款对受许人有利。如果被要求,他们必须在五天内提供协商条款,并保留这些条款的记录五年,以供监管机构审查。如果合理的受许人认为这些条款在谈判中很重要,则这些条款被视为“重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