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1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所有在加州销售特许经营权的特许人和分特许人,必须始终保存一套关于这些销售的详细完整记录。
在本州出售特许经营权的每一位特许人或分特许人,应始终保存并维护一套完整的关于此类销售的账簿、记录和账目。

Section § 311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家公司想要发行或出售特许经营权时,专员可以考虑与这些特许经营权相关的专家意见、估价或报告。专员既可以依赖申请人或利害关系方提供的文件,也可以聘请自己的专家来调查和核实这些信息。

专员可以接受并采纳由申请人或任何利害关系方提交的、关于或影响拟议发行和出售的特许经营权的任何事实问题的工程师、估价师或其他专家的意见、估价和报告。专员可以代替或补充此类意见、估价和报告,要求由其选定的工程师、估价师或其他专家对所有或任何与此类特许经营权相关或影响此类特许经营权的事项进行调查、估价、审查并向其出具证明。

Section § 31152

Explanation
如果您已经根据本法或相关证券法提交过文件,只要该文件仍然准确且可在专员的文件中查阅,您就可以在四年内将其再次用于新的申请。

Section § 31153

Explanation
如果您试图证明自己符合本法规定的豁免或例外条件,您有责任为此主张提供证据。

Section § 311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仅仅因为根据本法提交或批准了注册申请,并不意味着专员已核查或认可了文件中的信息。实质上,专员不保证特许经营权或交易的真实性或质量。告知潜在买家任何与此相悖的内容是违法的,例如暗示专员批准或推荐了某事,而事实并非如此。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31154(a)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31154(a)(1) 根据本法提交注册申请的事实,或 (2) 该注册已生效的事实,均不构成专员认定根据本法提交的任何文件是真实、完整或不误导的。任何此类事实,或某项交易可获得豁免的事实,均不意味着专员已以任何方式审查了任何人、特许经营权或交易的优劣或资格,或推荐或批准了它们。
(b)CA 公司法 Code § 31154(b) 向任何潜在购买者或受要约人作出或促使作出任何与本条 (a) 款不符的陈述,均属非法行为。

Section § 31155

Explanation
如果你不是加州公司,但想在加州注册销售特许经营权,你必须授权州专员代表你接收任何与特许经营权相关的法律文件。这意味着如果你被起诉,专员可以代你接收法律文书。你只需要办理一次。只有起诉你的人通过挂号信向你发送了通知,并确认他们遵守了规定,这种送达才有效。
任何根据本法申请特许经营权销售注册的申请人,如果不是加利福尼亚公司、加利福尼亚有限合伙企业或加利福尼亚有限责任公司,均应向专员提交一份不可撤销的同意书,其形式由专员通过规则规定,指定专员或其继任者为其代理人,以接收任何合法传票的送达,在同意书提交后,根据本法或本法项下的任何规则或命令,针对其本人或其继任者、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提起的任何非刑事诉讼、行动或程序,具有与亲自向提交同意书的人送达相同的效力和有效性。曾根据本法就先前的注册提交过此类同意书的人,无需再次提交。送达可通过将传票副本留在专员办公室进行,但除非 (a) 原告(在由专员提起的诉讼、行动或程序中,原告可以是专员)立即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将送达通知和传票副本发送给被告或被申请人,寄至其在专员处备案的最新地址,并且 (b) 原告遵守本条规定的宣誓书在传票的任何指定回执日期或之前,或在法院允许的进一步时间内,提交至案件中,否则送达无效。

Section § 31156

Explanation
在加州,你不能宣传特许经营权,除非你事先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专员办公室提交广告的真实副本,或者专员已做出某些例外规定。

Section § 31157

Explanation
如果有关部门发现您的特许经营广告具有误导性或遗漏了重要信息,您将不能再使用它。您会直接收到通知——最初无需正式听证。如果您认为该决定不公平,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要求举行正式听证会,届时该事项将得到审查。在听证会上,停止广告的决定可以被确认或撤销。

Section § 311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决定何时可以使用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但并不强制专员必须接受它们。电子记录可以是任何通过电子方式处理的文件,从申请书到财务报告都包括在内。电子签名本质上是一种数字标记,表明签署人签署某项文件的意图。该部门被鼓励在现有资源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继续使用和扩展电子提交方式。
(a)CA 公司法 Code § 3115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专员可以通过规则或命令规定接受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的情形。本节不要求专员接受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
(b)CA 公司法 Code § 31158(b)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司法 Code § 31158(b)(1) “电子记录”指初始注册申请、注册续期声明、生效前修订、生效后修订或重大修改,以及任何通过电子方式创建、生成、发送、传输、接收或存储的其他记录。“电子记录”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司法 Code § 31158(b)(1)(A) 为任何注册、命令、许可、同意或其他授权而提交的申请、修订、补充和附件。
(B)CA 公司法 Code § 31158(b)(1)(B) 财务报表、报告或广告。
(C)CA 公司法 Code § 31158(b)(1)(C) 命令、许可、同意或其他授权。
(D)CA 公司法 Code § 31158(b)(1)(D) 与任何申请、注册、命令、许可、同意或其他授权相关的公开听证通知、指控和问题陈述。
(E)CA 公司法 Code § 31158(b)(1)(E) 听证官的拟议决定和专员的决定。
(F)CA 公司法 Code § 31158(b)(1)(F) 听证会笔录。
(G)CA 公司法 Code § 31158(b)(1)(G) 发布、通讯、解释性意见、裁定或具体裁决。
(H)CA 公司法 Code § 31158(b)(1)(H) 当事人与专员之间直接涉及(A)至(G)项所列任何文件的往来函件。
(2)CA 公司法 Code § 31158(b)(2) “电子签名”指附着于电子记录或与电子记录逻辑关联的电子声音、符号或过程,并由意图签署该电子记录的人执行或采用。
(c)CA 公司法 Code § 31158(c)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金融保护和创新部已持续实施接受电子提交记录的方法,包括经纪自营商和投资顾问的申请,并鼓励其在预算、资源和设备到位的情况下,在可行范围内继续扩大电子提交的使用,以实现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