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分部第2部分第1章(自第31100条起)豁免的交易外,任何人在本州促成或试图促成特许经营权的销售均属非法,除非该人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公司法 Code § 31210(a) 在根据本分部第2部分(自第31100条起)向专员提交的申请或修订申请所附的特许经营披露文件第2项中列明。
(b)CA 公司法 Code § 31210(b) 获得房地产部许可,作为房地产经纪人或房地产销售员。
(c)CA 公司法 Code § 31210(c) 根据1968年《公司证券法》获得专员许可,作为经纪自营商或代理人。
(d)CA 公司法 Code § 31210(d) 根据第7部分(自第31520条起)注册为特许经营经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