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投资法定义
Section § 31001
这项法律强调了加州特许经营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它认识到,以前特许经营销售监管不力,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导致受许人蒙受经济损失。这项法律的目的是确保受许人获得所有必要信息以做出明智决策,防止欺诈性特许经营销售,并促进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建立清晰的理解。
Section § 31001.1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特许经营申请得到高效且有效的审查。目标是让专员采用一种流程,重点识别对潜在特许经营商的风险。这包括仔细审查特许经营商的财务状况、过去的合规问题以及其申请中的重大问题。专员还希望防止与特许经营要约或销售相关的任何滥用或虚假陈述。为此,他们将采用北美证券管理者协会的指南作为其审查流程的一部分。这些程序被视为内部管理指南的一部分。
Section § 31003
本法律定义了在销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指的是什么。它包括任何书面、印刷、在广播或电视上口头传播的信息,甚至是录音电话信息,只要这些信息是用于推广或销售特许经营权的。
Section § 31003.5
本法律将“营业日”定义为除星期六、星期日以及根据《政府法典》认定的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
Section § 31005
本法律定义了什么是“特许经营”。通常,它指的是一种商业关系,其中某人(受许人)获得使用另一家公司(特许人)的品牌和指导方针销售商品或服务的权利,通常需要支付费用。具体来说,它包括石油公司与汽油经销商之间允许使用品牌或商标销售燃料的协议。然而,某些非营利合作社,如果其成员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实质上相等且不承担个人责任,则不被视为特许经营。最后,如果此类非营利组织欺诈性地诱导某人加入,他们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Section § 31005.5
本加州法律条款定义了与涉及燃料(如汽油和柴油)的特许经营相关的特定术语。它解释了在此背景下谁被视为“特许人”和“受许人”,重点是获授权使用商标的石油零售商和分销商。它还阐明了“炼油商”、“石油分销商”、“石油零售商”、“营销场所”、“租赁营销场所”、“合同”、“商标”、“燃料”、“关联公司”和“石油公司”等术语的含义。这些定义对于理解特许经营关系下涉及燃料销售、寄售或分销的协议至关重要。
Section § 31008.5
本法律将“次级特许经营”定义为特许人与次级特许人之间的一种协议,该协议允许次级特许人代表特许人出售或协商特许经营权的销售,以换取报酬。但是,如果一个人仅仅因为介绍业务或担任销售代表而获得报酬,那么该协议不被视为次级特许经营。
Section § 31010
在本法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只要提到“特许经营”一词,它也包括“区域特许经营”和“分特许经营”。
Section § 31011
Section § 31012
本节澄清,“欺诈”和“欺骗”这两个术语的含义比普通法传统上所承认的更广泛。它们涵盖了比传统定义更广泛的范围。
Section § 31013
本节规定了特许经营权的要约或出售何时被视为在加州发生。如果要约在加州发出或接受,或者特许经营业务将在加州运营,则视为在加州发生。如果要约源自加州或定向至加州,则视为在加州发出。如果回复发送给被认为在加州的人,则视为在加州接受。但是,如果要约仅出现在主要在州外发行的报纸上,或通过来自其他地方的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则不视为在加州发出。
Section § 31015
本节将“人”定义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各种实体,例如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资企业、协会、股份公司、信托和非法人组织。
Section § 31016
本节将“发布”定义为通过报纸、邮件、广播、电视等方式,或任何其他广泛传播信息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信息的行为。
Section § 31018
本节定义了“出售”或“要约出售”特许经营权意味着什么。出售包括任何以金钱为对价出售或转让特许经营权的协议。要约出售包括尝试出售或寻找买家。现有特许经营权在不中断业务的情况下续期或延期不被视为“出售”,除非特许经营条款有重大变更。
Section § 31019
本节定义了“州”一词,包括美国的所有州,以及任何领地、属地、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