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91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有限合伙企业在进行转型(例如合并或转换为其他业务类型)时所使用的术语。它定义了“转换后实体”、“被转换有限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类似相关术语的含义。本节还阐明了“外国其他商业实体”的构成,并区分了在此类过程中公司和合伙企业等实体。这些定义有助于确保涉及业务结构转型的法律程序清晰明了。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1(a) “转换后实体”指根据本章由国内有限合伙企业转换而成的其他商业实体、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1(b) “被转换有限合伙企业”指根据第 15911.08 条由其他商业实体、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转换而成的国内有限合伙企业。
(c)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1(c) “转换方有限合伙企业”指根据本章转换为其他商业实体、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的国内有限合伙企业。
(d)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1(d) “转换方实体”指根据第 15911.08 条转换为国内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商业实体、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
(e)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1(e) “组成公司”指与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合并或被合并入其中,并包括存续公司的公司。
(f)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1(f) “组成有限合伙企业”指与一个或多个其他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合并或被合并入其中,并包括存续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企业。
(g)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1(g) “组成其他商业实体”指与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企业合并或被合并入其中,并包括存续其他商业实体的其他商业实体。
(h)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1(h) “消灭有限合伙企业”指并非存续有限合伙企业的组成有限合伙企业。
(i)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1(i) “消灭其他商业实体”指并非存续其他商业实体的组成其他商业实体。
(j)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1(j) “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指根据本州以外任何州的法律或根据外国法律设立的其他商业实体。
(k)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1(k) “其他商业实体”指公司、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或非法人协会(非营利协会除外),但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
(l)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1(l) “存续有限合伙企业”指一个或多个其他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合并入其中的有限合伙企业。
(m)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1(m) “存续其他商业实体”指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企业合并入其中的其他商业实体。

Section § 1591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有限合伙企业如何转换为州内或国外的其他类型企业。这一过程有具体规定。首先,如果转换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每个合伙人在新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和资本份额应与他们在原企业中的份额相同。其次,如果转换为之前未提及的其他类型实体,所有合伙人必须受到平等对待,除非他们另有约定。此外,那些不可赎回的合伙权益在新实体中也应保持不可赎回,除非所有不可赎回权益的持有人同意其他安排。最后,只有在新实体类型允许这种转换,并且所有法律要求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转换。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2(a) 有限合伙企业可根据本条规定转换为另一商业实体、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2(a)(1) 根据转换为国内或外国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转换中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获得的转换后实体的利润和资本百分比权益,应等于该合伙人截至转换生效时在转换中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和资本百分比权益。
(2)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2(a)(2) 根据转换为第 (1) 款中未指明的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其他商业实体,同时发生以下两项情况: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2(a)(2)(A) 同一类别的各有限合伙权益在转换后实体的现金、财产、权利、权益或证券的任何分配方面应受到平等对待,除非该类别所有有限合伙人同意。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2(a)(2)(B) 转换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可赎回的有限合伙权益仅转换为转换后实体的不可赎回权益或证券,除非所有不可赎回权益的持有人同意。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2(b) 有限合伙企业转换为其他商业实体、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仅在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时方可实施:
(1)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2(b)(1) 转换后实体将依据其存在的法律明确允许根据转换成立该实体。
(2)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2(b)(2) 有限合伙企业遵守适用于转换为转换后实体的任何其他法律的所有其他要求。

Section § 15911.0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有限合伙企业如何转换为不同类型的企业,例如公司或其他合伙企业。为此,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制定并批准一份“转换计划”,详细说明转换条款、股份或权益的重新分配方式以及新实体的治理规则。所有普通合伙人以及大多数有限合伙人需要批准此计划,除非此举影响到他们的个人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有限合伙人必须同意或享有异议权。该协议在生效前可以修改,但需要与原始协议相同的批准级别。普通合伙人可以在转换正式生效前的任何时间取消转换,前提是尊重任何第三方的合同权利。最终计划必须保存在新企业的主要办事处,任何合伙人都可以索取副本。任何人不得放弃接收副本的权利。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3(a) 希望转换为其他商业实体、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批准一项转换计划。该转换计划应当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3(a)(1) 转换的条款和条件。
(2)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3(a)(2) 转换后实体和转换中的有限合伙企业的组建地,以及转换后实体的名称。
(3)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3(a)(3) 将各合伙人的有限合伙权益和普通合伙权益转换为转换后实体的股份、证券或权益的方式。
(4)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3(a)(4) 适用于转换后实体的管理文件的规定,包括合伙协议、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和运营协议,或如果转换后实体是公司,则为公司章程或注册证书,转换后实体的权益持有人将受其约束。
(5)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3(a)(5) 转换后实体根据其组建法律所要求的,或各方希望的任何其他细节或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3(b) 转换计划应由转换中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普通合伙人以及转换中的有限合伙企业各类别有限合伙人的多数权益批准,除非转换中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要求更高或更低的批准比例。但是,如果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转换而对转换后实体的任何义务承担个人责任,转换计划应由转换中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有限合伙人批准,除非转换计划规定所有有限合伙人将享有第 11.5 条(自第 15911.20 节起)规定的异议权。
(c)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3(c) 转换生效后,转换中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除了那些行使第 11.5 条(自第 15911.20 节起)规定的异议权的合伙人,应被视为作为转换计划一部分而通过的转换后实体的任何管理文件的当事方,无论该合伙人是否已签署转换计划或转换后实体的管理文件。依此通过的任何管理文件应在转换的生效时间或日期生效。
(d)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3(d) 尽管已获得事先批准,转换计划可在转换生效前进行修订,如果该修订获得转换中的有限合伙企业所有普通合伙人的批准,并且,如果该修订改变了转换计划的任何主要条款,该修订应以与批准原始转换计划相同的方式和程度获得转换中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批准。
(e)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3(e) 转换中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在转换生效前的任何时间,经一致批准,自行决定放弃转换,无需有限合伙人的进一步批准,但须遵守除有限合伙人以外的第三方的合同权利。
(f)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3(f) 如果转换后实体是国内合伙企业或外国其他商业实体,则转换后实体应在其主要办事处保存转换计划;如果转换后实体是国内公司,则在其主要办事处,或其注册代理人或过户代理人处保存;如果转换后实体是国内有限责任公司,则在根据第 17701.13 节规定保存记录的办事处保存。应转换中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请求,代表转换后实体的授权人员应立即向该合伙人或股份、权益或其他证券的持有人交付一份转换计划副本,费用由转换后实体承担。合伙人放弃本款规定权利的行为无效。

Section § 15911.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有限合伙企业如何转换为其他类型的企业或外国商业实体。这种转换在三件事发生后生效:合伙人批准转换计划,所有必要文件提交,以及如果计划中包含生效日期,该日期到来。一份经认证的文件,例如合伙权限声明,可作为转换已发生的证明。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4(a) 转换为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应在以下所有事项发生的最早日期生效:
(1)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4(a)(1) 转换计划获得转换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批准,如第15911.03条所规定。
(2)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4(a)(2) 依法要求设立转换后实体的所有文件均已提交,如果第15911.06条要求,这些文件还应包含一份转换声明。
(3)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4(a)(3) 如果转换计划中载明了生效日期,则该日期到来。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4(b) 一份符合第15911.06条规定的合伙权限声明或组织章程副本,如适用,经州务卿正式认证后,应作为有限合伙企业转换的决定性证据。

Section § 15911.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有限合伙企业如何转换为其他州或国家的外国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该转换需要遵守业务转换目的地的规定。如果已转换的合伙企业有未解决的义务,且其指定的代表无法找到,州务卿可以代其接收法律文书。在法律文书送达州务卿后的10天,该程序即视为完成。州务卿将通过邮件通知该企业,并详细记录送达事件。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5(a) 有限合伙企业转换为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或外国其他商业实体,应当遵守Section 15911.02的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5(b)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正在转换为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或外国其他商业实体,则该等转换程序应当符合该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或外国其他商业实体的组建地所在州或地点的法律,且该转换将根据该法律生效。
(c)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5(c)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5(c)(1) 为执行已转换为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或外国其他商业实体的有限合伙企业的义务,州务卿仅在以下情况下可作为针对该已转换的外国实体提起的诉讼或程序中送达法律文书的代理人:如果该实体指定的法律文书送达代理人是自然人且经尽职调查无法找到;或者如果代理人是公司且经尽职调查无法找到可送达的任何人;或者如果未指定代理人,且经勤勉搜寻后无法找到该实体的任何高级职员、合伙人、经理、成员或代理人,并经宣誓书证明令法院满意。法院随后可下令将两份法律文书副本连同两份命令副本亲自送达州务卿或助理州务卿或副州务卿,且该命令应载明州务卿应将法律文书寄送的地址。以此方式送达,在法律文书送达州务卿后的第10天视为完成。
(2)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5(c)(2) 收到法律文书和命令以及《政府法典》Section 12206中规定的费用后,州务卿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将法律文书和命令的副本转发至命令中指定的地址,从而向该实体提供法律文书送达通知。
(3)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5(c)(3) 州务卿应保存所有送达给州务卿的法律文书的记录,并应在其中记录送达时间以及州务卿对此采取的行动。州务卿在其官印下的证明,证明已收到法律文书、已向该实体提供通知以及已转发法律文书,应作为其中所述事项的有效和初步证据。

Section § 1591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有限合伙企业在转换为其他类型商业实体时必须采取的步骤。根据其是转换为国内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公司还是外国实体,必须向州务卿提交特定的表格或转换声明。该文件必须包含原始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人的批准以及新实体的信息等详细内容。提交此文件实际上就注销了原始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无需单独提交注销文件。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6(a) 有限合伙企业转换时,适用以下规定之一:
(1)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6(a)(1)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转换为国内有限责任公司,则应在转换后实体的组织章程中填写转换声明,并提交给州务卿。
(2)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6(a)(2)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转换为国内合伙企业,则应在转换后实体的合伙授权声明中填写转换声明。如果未提交合伙授权声明,则应单独向州务卿提交转换证书。
(3)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6(a)(3)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转换为国内公司,则应在转换后实体的公司章程中填写转换声明,并提交给州务卿。
(4)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6(a)(4)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转换为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或外国其他商业实体,则应向州务卿提交转换证书。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6(b) 任何转换证书或转换声明应由所有普通合伙人签署并确认,并应载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6(b)(1) 转换中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以及该有限合伙企业在州务卿处的档案编号。
(2)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6(b)(2) 一份声明,说明转换计划的主要条款已获得合伙人投票批准,该投票达到或超过了第15911.03节要求的投票,并指明每个有权投票的类别以及每个类别所需的投票百分比。
(3)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6(b)(3) 转换后实体的组织形式。
(4)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6(b)(4) 转换后实体的送达法律文书代理人的名称、邮寄地址和街道地址,以及转换后实体主要办事处的邮寄地址。如果指定根据第1505节获得资格的公司作为代理人,则无需列出其地址。
(c)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6(c) 向州务卿提交转换证书或合伙授权声明、组织章程或公司章程(其中包含如(a)款所述的转换声明),应具有转换中的有限合伙企业提交注销证书的效力,并且已进行此项提交的转换中的有限合伙企业无需因该转换而根据第15902.03节提交注销证书。

Section § 1591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州拥有不动产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商业实体转换为另一种商业结构时的情况。如果转换法律规定新实体将拥有旧实体之前持有的所有不动产,那么必须向不动产所在县提交某些官方文件,以反映所有权的这一变更。这些文件可以是转换证明书或由州务卿或类似机构提供的其他法律证明。提交这些文件将确保新实体能够合法证明其拥有该不动产。此外,提交这些文件会产生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推定,让未来的购买者相信转换已正确完成。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7(a) 当在本州拥有任何不动产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根据本州法律或该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组建地所在州或地方的法律转换为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时,且转换中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转换实体的组建地所在州或地方(包括本州)的法律实质性规定该转换将转换中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转换实体的所有不动产归属于转换后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转换实体,则在转换中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转换实体的不动产所在本州任何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以下任一文件,应证明转换后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转换实体对位于该县的不动产拥有转换中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转换实体的所有权益的登记所有权:
(1)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7(a)(1) 符合第15911.06节规定的转换证明书或合伙授权声明书、有限合伙企业证明书、公司章程或组织章程,其格式由州务卿规定并认证。
(2)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7(a)(2) 转换证明书或合伙授权声明书、有限合伙企业证明书、组织章程、公司章程的副本,或证明通过转换设立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证明书或文件,其中包含转换声明,并由州务卿或根据其法律进行转换的州或地方的授权公职人员认证。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7(b) 根据第15911.06节 (a) 款备案并(如适用)已记录的转换证明书或合伙授权声明书、有限合伙企业证明书、组织章程、公司章程或证明通过转换设立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证明书,其中包含转换声明,载明转换前财产登记在其名下的转换中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转换实体的名称以及转换后的实体或转换后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但不包含第15911.06节要求的其他所有信息,对所列实体在 (a) 款规定的范围内有效。
(c)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7(c) 根据 (a) 款记录转换证明书或合伙授权声明书、有限合伙企业证明书、组织章程、公司章程或证明通过转换设立其他商业实体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证明书(其中包含转换声明),应为善意购买者或有偿产权负担人设立一项确凿推定,即该转换已有效完成。

Section § 15911.0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外国或其他商业实体如何转换为加州本地有限合伙企业。首先,该实体必须根据其原始法律被合法允许进行此项变更。必须批准一项转换计划,并且该批准需要所有者根据其当前管辖法律中规定的特定投票。当转换获得原始法律的认可,并向加州州务卿提交必要文件后,该变更即正式生效。一旦提交,原实体在加州将被视为已注销;如果它是外国企业,则放弃其在本州经营的权利。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8(a) 其他商业实体、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仅在其组建所依据的法律授权其进行转换的情况下,方可根据本条规定转换为本地有限合伙企业。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8(b) 希望转换为本地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商业实体、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应当批准一项转换计划或根据该实体组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需要批准的其他文书,以进行该转换。
(c)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8(c) 其他商业实体、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转换为本地有限合伙企业,应当由转换实体中合伙人、成员、股东或权益持有人的数量或百分比批准,该数量或百分比应符合该实体组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或根据适用法律,在转换实体的合伙协议、组织章程、运营协议、公司章程或注册证书或其他管理文件中规定的更高或更低百分比。
(d)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8(d) 其他商业实体、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转换为本地有限合伙企业,根据本条规定,应在转换实体组建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下转换生效时生效,前提是已向州务卿提交包含转换声明的有限合伙企业证书。如果转换实体的管辖法律对转换的生效未作规定,则转换应在完成本篇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行为后生效。
(e)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8(e) 根据 (a) 款向州务卿提交转换证书或包含转换声明的有限合伙企业证书,应具有转换中的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或外国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注销证书的效力,且已提交该文件的转换中的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或外国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因该转换而根据 Section 15902.03 或 17708.08 提交注销证书。如果转换中的其他商业实体是获准在本州经营的外国公司,则该外国公司应通过提交该文件,自动放弃其在本州内经营的权利。

Section § 15911.0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公司改变其结构(例如从合伙企业转变为公司)时会发生什么。新实体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视为与旧实体相同,因此无需转移财产。所有权利、财产、债务和法律诉讼都将随新实体继续,如同它们在旧实体时一样。原始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仍对其之前的债务负责,也对新实体承担的新债务负责,但前提是法律或管理文件有此规定。如果有人错误地认为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并且这种误解发生在结构变更后不久,那么该有限合伙人可能需要对某些债务负责。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9(a) 根据本条规定转换为另一实体的实体,除《税收和税法典》第二编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20部分(自第18401条起)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的目的外,就所有目的而言,仍是转换前存在的同一实体,且该转换不应被视为财产转让。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9(b) 转换生效后,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9(b)(1) 转换实体或转换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权利和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混合财产,均归属于转换后的实体或转换后的有限合伙企业。
(2)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9(b)(2) 转换实体或转换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责任和义务,继续作为转换后的实体或转换后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和义务。
(3)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9(b)(3) 转换实体或转换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债权人权利和财产留置权应保持不受损害,并对转换后的实体或转换后的有限合伙企业保持可执行性,其程度与转换未发生时对转换实体或转换有限合伙企业可执行的程度相同。
(4)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9(b)(4) 任何由转换实体或转换有限合伙企业提起或针对其的未决诉讼或程序,可继续针对转换后的实体或转换后的有限合伙企业进行,犹如转换未发生。
(c)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9(c) 转换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以下各项负责:
(1)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9(c)(1) 合伙人在转换前个人负有责任的转换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义务。
(2)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9(c)(2) 转换生效后转换后的实体产生的所有义务,但如果该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或公司的股东,或者除非组织章程或其他管理文件中另有明确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或作为另一转换后实体的股权证券持有人(如果该实体的股权证券持有人根据该实体组建所依据的法律或其管理文件不对该实体的义务承担个人责任),则这些义务只能用该实体的财产来清偿。
(d)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9(d) 转换后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仍对转换实体中合伙人在转换前个人负有责任的任何及所有义务负责,但仅限于该合伙人在转换前对转换实体义务负有责任的范围。
(e)CA 公司法 Code § 15911.09(e) 如果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另一方在进行交易时合理地认为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则该有限合伙人对转换生效后90天内有限合伙企业产生的义务负责。有限合伙人对转换生效后有限合伙企业产生的所有其他义务的责任,是有限合伙人的责任。

Section § 15911.1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说明,有限合伙企业合并的具体流程和规定,都可以在第15911.11条到第15911.19条中找到。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并应受第15911.11条至第15911.19条(含)的管辖。

Section § 1591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不同类型的商业实体进行合并。具体来说,两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合并为一个合伙企业,或者这些合伙企业可以与公司等其他商业类型合并,只要管理这些实体的法律允许。这包括合并后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存续的情况。此外,如果涉及外国实体,其本国法律也必须允许该合并。如果合并涉及国内公司,则所涉外国公司必须具有进行此类合并的法律授权。

以下实体可根据本条进行合并: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1(a) 两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企业合并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1(b) 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企业与一个或多个其他商业实体合并为其中一个其他商业实体。
(c)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1(c) 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企业与一个或多个其他商业实体合并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尽管有本节规定,任何数量的有限合伙企业与任何数量的其他商业实体的合并,只有在加利福尼亚州成立的其他商业实体根据其成立法律被授权进行合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并且 (1)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是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未被其成立法律禁止进行该合并,并且 (2) 如果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或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是合并的存续方,存续方成立地管辖区的法律授权该合并。尽管有本段第一句的规定,如果一个或多个国内公司也是该句所述合并的当事方,则该合并只有在涉及作为公司的任何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时,该外国公司根据其成立法律被授权进行该合并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Section § 1591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有限合伙企业和其他商业实体如何进行合并。普通合伙人必须批准合并协议,并且多数类别的有限合伙人也必须同意,除非需要更高的批准。如果合并导致有限合伙人承担个人责任,则所有有限合伙人必须同意,除非他们享有异议股东权利。合并协议中必须包含的细节包括合并的条款、条件、所涉实体的名称,以及合伙权益如何转换为股份或证券。协议的修订也必须以类似方式批准,并且普通合伙人可以在合并生效前放弃合并。合并后合伙协议的变更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发生,最终协议必须对合伙人或股东开放查阅,他们不能放弃查阅的权利。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2(a) 每个有限合伙企业和其他希望合并的商业实体应批准一份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由每个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普通合伙人批准,合并的主要条款应由每个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各类别有限合伙人的多数权益批准,除非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要求更高的批准。尽管有前述规定,如果任何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合并而对组成有限合伙企业或组成其他商业实体的任何义务承担个人责任,则合并协议的主要条款应由该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有限合伙人批准,除非合并协议规定所有有限合伙人将享有第 11.5 条(从第 15911.20 节开始)规定的异议股东权利。合并协议应由根据其组织法律要求批准合并的那些人代表每个组成其他商业实体批准。其他人,包括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的母公司,可以成为合并协议的当事方。合并协议应载明:
(1)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2(a)(1) 合并的条款和条件。
(2)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2(a)(2) 存续有限合伙企业或存续其他商业实体以及每个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和解散其他商业实体的名称和组织地点,合并协议可以更改存续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新名称可以与解散的国内或国外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相同或相似,但须遵守第 15901.08 节的规定。
(3)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2(a)(3) 将每个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权益转换为存续有限合伙企业或存续其他商业实体的权益、股份或其他证券的方式,如果任何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权益不完全转换为存续有限合伙企业或存续其他商业实体的权益、股份或其他证券,则合伙权益持有人将获得的现金、财产、权利、权益或证券,这些现金、财产、权利、权益或证券可以作为存续有限合伙企业或存续其他商业实体的权益、股份或其他证券的补充或替代,或者合伙权益在无对价的情况下被注销。
(4)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2(a)(4) 根据任何组成其他商业实体组织所依据的法律要求的任何其他细节或规定,包括如果国内公司是合并的一方,则为第 1113 节 (b) 款。
(5)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2(a)(5) 任何其他期望的细节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关于零星合伙权益处理的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2(b) 任何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同类别的每个有限合伙权益,除了在另一个正在被注销并由组成有限合伙企业或其母公司或组成有限合伙企业为其母公司的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外,除非该类别所有有限合伙人同意,否则在任何现金、财产、权利、权益或证券的分配方面应受到同等对待。尽管有本款规定,除非在有限合伙企业与另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合并,且该有限合伙企业控制了至少 90% 的有权就合并投票的有限合伙权益的情况下,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的不可赎回有限合伙权益只能转换为存续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或母公司的不可赎回权益或证券,如果组成有限合伙企业或组成其他商业实体或其母公司在合并前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个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权益,或组成其他商业实体的权益或证券,且这些权益或证券代表了有权就另一个组成有限合伙企业或组成其他商业实体的合并投票的权益或证券的 50% 以上,或代表了作为国内公司的组成其他商业实体(如第 194.5 节所定义)投票权的 50% 以上,除非该类别所有有限合伙人同意。本款仅适用于有限合伙人超过 35 名的组成有限合伙企业。

Section § 1591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的意思是,如果主管官员(专员)已经根据另一条法律规定,审查并同意了某项交易的具体条款和其公平性,那么原本关于这类交易的一条特定规定就不再适用。

Section § 15911.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当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和公司在内的不同类型商业实体进行合并时所需的步骤。如果存续实体在涉及国内公司的合并中不是公司,则必须向州务卿提交合并证明书。该文件应包括所有相关实体的名称和详细信息、批准合并的表决结果,以及对存续有限合伙企业信息的任何变更。它还规定了该证明书如何影响合并后实体的注册和状态。对于涉及的外国公司,必须提交额外的完税证明文件,并且该公司放弃在该州开展业务的权利。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4(a) 如果存续实体是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但不是涉及国内公司作为组成方的合并中的公司,在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和任何组成其他商业实体批准合并后,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和组成其他商业实体应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合并证明书,并使用州务卿规定的表格。合并证明书应由每个国内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普通合伙人签署并确认,除非该国内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企业证明书规定了较少的人数;由每个外国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的一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签署并确认;以及由每个组成其他商业实体根据其组建法律要求签署合并证明书的人员签署并确认。合并证明书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4(a)(1) 每个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和组成其他商业实体的名称以及州务卿档案编号(如有),并分别标明解散的有限合伙企业和解散的其他商业实体,以及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存续的其他商业实体。
(2)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4(a)(2) 如果根据Section 15911.12要求有限合伙人进行表决,则应提交一份声明,载明有权就合并进行表决的每一类未偿权益的总数,以及合并协议的主要条款已获得每一类权益的表决通过,且表决票数达到或超过了所需票数,并具体说明有权表决的每一类以及每一类所需的表决百分比。
(3)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4(a)(3) 如果存续实体是有限合伙企业而非其他商业实体,则应载明因合并而对存续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企业证明书中所载信息进行的任何必要变更,包括因合并而对存续有限合伙企业名称进行的任何变更。提交载明此类变更的合并证明书,应具有存续有限合伙企业提交修订证明书的效力,且存续有限合伙企业无需根据Section 15902.02提交修订证明书以反映这些变更。
(4)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4(a)(4) 如果合并并非在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合并证明书时生效,则应载明合并的未来生效日期或时间,该日期或时间应为确定日期或时间,且不迟于提交日期后的90天。
(5)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4(a)(5) 如果存续实体是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有限合伙企业,则应载明该实体的全称、实体类型、该实体组建的法律管辖区及其内部事务所依据的法律,以及该实体主要营业地的地址。
(6)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4(a)(6) 根据每个组成其他商业实体组建所依据的法律,合并证明书要求载明的任何其他信息,包括如果国内公司是合并的一方,则应载明Section 1113 (g) (2)款。如果存续实体是外国有限合伙企业,且国内公司是合并中解散的其他商业实体,则应在提交合并证明书的同时,提交根据Section 1113 (g) (1)款要求提供的合并协议副本及附件。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4(b) 如果存续实体是国内公司或涉及国内公司作为组成方的合并中的外国公司,在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和组成其他商业实体批准合并后,存续公司应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根据Section 1113 (g) (1)款要求提供的合并协议副本及附件。合并证明书应由每个国内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的所有普通合伙人签署并确认,除非该国内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企业证明书规定了较少的人数。
(c)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4(c) 根据 (a)款或 (b)款适用的合并证明书或合并协议,应具有为每个解散的有限合伙企业提交注销证明书的效力,且任何解散的有限合伙企业无需因合并而根据Section 15902.03提交注销证明书。

Section § 1591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商业合并何时正式生效。通常,当所需的文书,即“合并证明书”或“合并协议”,提交给州务卿办公室时,合并就生效了。但是,如果文书中规定了较晚的日期,合并则在该日期生效。一旦提交,州务卿办公室出具的认证副本就可作为合并已发生的证据,包括哪些实体进行了合并。如果合并涉及转变为公司,经认证的合并协议也证明所有法律要求均已满足,并确认了该公司的地位。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5(a) 除非合并证明书或合并协议中规定了未来的生效日期或时间(如果根据第 15911.14 条要求提交合并协议,在此情况下,合并应在该未来的生效日期或时间生效),否则合并应在合并证明书或合并协议(视情况而定)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时生效。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5(b)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5(b)(1) 为所有目的,经州务卿正式认证的合并证明书副本是以下合并的决定性证据:(A) 组成有限合伙企业,无论是其自身还是与组成的其他商业实体一起,合并为存续的其他商业实体;或 (B) 组成有限合伙企业或组成的其他商业实体,或两者兼有,合并为存续有限合伙企业。
(2)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5(b)(2) 在存续实体为公司的合并中,如果国内公司和国内有限合伙企业是合并方,则经保管该协议的官员在生效日期或之后认证的合并协议副本具有与原件相同的证据效力,并且,除对州以外,是合并所有先决条件的履行、存续公司在生效日期的存在以及(如适用)合并协议中包含的、通过对存续公司章程进行任何修订所需的条件的履行的决定性证据。

Section § 15911.16

Explanation

当有限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企业或商业实体合并时,那些被合并的、不再独立存在的实体就消失了。存续下来的合伙企业或商业实体会自动继承这些消失实体所有的权利和财产,同时也要承担它们的债务和责任,就像这些债务和责任是它自己产生的一样。

债权人的权利以及对原实体财产的留置权保持不变,并且可以对新的、存续实体强制执行。这些留置权仅限于合并前立即受其影响的财产。

针对被合并实体正在进行的法律诉讼或程序可以继续对存续实体进行,或者存续实体可以取代被合并实体的地位。

被合并有限合伙企业的任何普通合伙人原有的责任不会因本次合并而改变。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6(a) 根据本章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之间或有限合伙企业与其他商业实体之间的合并,被合并的有限合伙企业和被合并的其他商业实体的独立存在即告终止,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存续的其他商业实体应无需其他转让、行为或契据,即可承继被合并的各有限合伙企业和被合并的各其他商业实体的所有权利和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混合财产,并应以与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存续的其他商业实体自身产生这些债务和责任相同的方式,承担各被合并实体的所有债务和责任。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6(b) 各组成合并的有限合伙企业和组成合并的其他商业实体的所有债权人权利及其财产上的所有留置权应保持完整无损,并可对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存续的其他商业实体强制执行,其效力如同该留置权所依据的债务、责任或义务是由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存续的其他商业实体自身产生或订立的,但此类留置权仅限于合并生效前立即受其影响的被合并有限合伙企业或被合并其他商业实体的财产。
(c)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6(c) 由任何被合并有限合伙企业或被合并其他商业实体提起或针对其进行的任何正在进行中的诉讼或程序,可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该判决将对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存续的其他商业实体具有约束力,或者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存续的其他商业实体可被作为被告或替代被合并有限合伙企业或被合并其他商业实体的地位。
(d)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6(d) 本条规定无意影响被合并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能承担的与合并生效前存在的被合并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和责任相关的责任。

Section § 15911.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境内有限合伙企业与境外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合并的规则。如果合并后的实体是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合并必须遵守加州的具体规定。然而,如果合并后的实体是境外实体,它可以遵循其本国法律,但仍需在加州提交某些文件。合并会在所需文件提交后正式生效,无论是在加州还是在境外司法管辖区。如果合并涉及一家曾获准在加州开展业务的境外合伙企业,一旦合并文件提交,其在该州的注册将自动注销。受合并影响的境内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享有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某些权利。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7(a) 任何数量的境内有限合伙企业与任何数量的境外有限合伙企业或境外其他商业实体的合并,均须遵守第15911.10条的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7(b) 如果存续实体是境内有限合伙企业或境内其他商业实体,则该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以及任何境内解散有限合伙企业的合并程序应符合本章关于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合并的规定;但如果存续实体是境外有限合伙企业或境外其他商业实体,则在符合(d)款和第11.5条(自第15911.20条起)的要求,以及就任何境内组成公司而言,符合第1篇第1部第1113条以及第12章(自第1200条起)和第13章(自第1300条起)的规定的前提下,合并程序可以按照存续有限合伙企业或存续其他商业实体组织所在州或地的法律进行。
(c)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7(c) 如果存续实体是境内有限合伙企业或境内其他商业实体(境内公司除外),则合并证明书应按照第15911.14条(a)款的规定提交,届时,在符合第15911.15条(a)款的前提下,合并对每个境内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和境内组成其他商业实体生效。如果存续实体是境内公司,则附带附件的合并协议应按照第15911.14条(b)款的规定提交,届时,在符合第15911.15条(a)款的前提下,合并对每个境内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和境内组成其他商业实体生效,除非第1篇第1部第11章(自第1100条起)就任何组成公司或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另有生效日期规定。
(d)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7(d) 如果存续实体是境外有限合伙企业或境外其他商业实体,合并应根据存续有限合伙企业或存续其他商业实体组织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生效,但对任何境内解散有限合伙企业而言,应在境外司法管辖区生效之时,并在本州提交第15911.14条规定的合并证明书或合并协议后生效。
(e)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7(e) 如果(c)款或(d)款所述的合并还包括之前根据第15909.02条在本州注册从事州内业务的境外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则根据第15911.14条适用的合并证明书或合并协议的提交,自动具有根据第15909.06条注销该境外有限合伙企业注册的效力,无需提交注销证明书。
(f)CA 公司法 Code § 15911.17(f) 第15911.12条(b)款和第11.5条(自第15911.20条起)的规定适用于作为境内有限合伙企业的任何组成有限合伙企业以及作为任何境外组成有限合伙企业母公司的任何境内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Section § 15911.18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在加州拥有房地产的有限合伙企业或商业实体与另一合伙企业或实体合并的情况。如果这些企业成立地的法律规定,合并后房地产应转让给存续实体,那么为了在加州显示这种所有权变更,你需要向房地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提交一份经认证的合并证明,或者合并协议本身。

Section § 15911.19

Explanation
合并证明书正式备案后,它会自动向购买者或对该财产拥有合法权益的人保证,该合并已正确完成且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