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有限合伙法解散
Section § 15908.01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有限合伙企业如何解散。解散可能发生在合伙协议中提到的特定事件发生时,或者所有普通合伙人和大多数有限合伙人同意时,或者在普通合伙人离开后 90 天内没有找到新合伙人时。同样,如果最后一名有限合伙人离开,除非在 90 天内至少接纳一名新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也会解散。实质上,它详细说明了引发有限合伙企业业务清算的具体事件和协议。
Section § 15908.02
如果有合伙人提出申请,法院可以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前提是该企业已无法按照合伙协议继续运营。但是,其他合伙人可以通过以公平市场价格购买提出解散申请的合伙人的份额来阻止解散,如果解散行为违反了协议,则可以扣除相应的损害赔偿。如果双方对价格有争议,法院将指定评估师来确定公平市场价值。购买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这笔款项,以避免解散。如果他们未能支付,将面临支付费用的判决。估价日期通常是法律诉讼开始之日,但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更改。
Section § 15908.03
加州有限合伙企业解散后,仍暂时存在以了结其业务。在此清算过程中,合伙企业可以修改其官方记录,处理未决业务事项,并分配任何剩余资产。如果合伙企业没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选择某人来完成这些任务。被任命的人拥有与普通合伙人相似的权力,并且必须用其信息更新合伙企业的记录。如果没有普通合伙人且没有人迅速被任命,法院可以介入监督该过程。管理清算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获得合理报酬,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
Section § 15908.04
当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时,普通合伙人仍然可以做出必要的决定或采取行动来结束合伙企业的业务。如果该行为在合伙企业开始清算前通常是有效的,并且涉及的另一方当事人不知道合伙企业已解散,那么合伙企业仍然受其约束。此外,如果某人曾是普通合伙人但已退伙,只要另一方当事人不知道其已退伙并认为其仍是合伙人,且该行为与清算业务相关,并且自其退伙以来不足两年,那么其行为仍然可以约束合伙企业。
Section § 15908.05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普通合伙人明知合伙企业正在解散,却仍然让合伙企业承担不必要的义务,那么该普通合伙人必须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这包括赔偿合伙企业所遭受的损失,并补偿因此受损的其他普通合伙人或前合伙人。同样,如果一个已脱离普通合伙人身份的人做出类似行为,他们也必须承担对合伙企业和任何受影响合伙人造成的损害。
Section § 15908.06
当加州的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时,它有一种处理其已知债权人的方式。已解散的合伙企业会向这些债权人发送通知,列明他们需要提供哪些信息、将债权寄往何处,以及提交债权的截止日期(该日期至少是债权人收到通知后的120天)。如果债权未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它将被禁止。此外,如果债权被拒绝,债权人必须在收到拒绝通知后90天内采取法律行动,否则该债权也将被禁止。这项规定不适用于解散后产生的债权或负债。
Section § 15908.07
如果加州的有限合伙企业解散,它可以通过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公告来告知公众其解散事宜。该公告应说明如何提交对合伙企业的债权,提供相关地址,并警告在公告发布后四年内未依法强制执行的任何债权将被禁止。即使在公告发布后,那些被遗漏的债权可能仍然可以强制执行,但仅限于针对任何剩余资产或对债权负有责任的合伙人。然而,税款、利息和罚款不受此公告影响,仍可征收。
Section § 15908.0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根据某些规定(特别是第15908.06条或第15908.07条中的规定)不能对已解散的有限合伙企业提出索赔,那么他们也不能根据第15904.04条对个别合伙人提出相关的索赔。
Section § 15908.09
当有限合伙企业结束业务时,其资产首先用于偿还债务,包括欠作为债权人的合伙人的债务。如果还有剩余,则在合伙人之间分配。如果资金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则在债务发生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人必须根据债务发生时其在企业中的份额补足资金。如果任何普通合伙人未支付其份额,其他合伙人必须补足差额,但他们之后可以尝试向未支付的合伙人追回这笔钱。已故合伙人的遗产也需负责清偿其债务。此外,代表债权人的人可以强制执行这些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