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908.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有限合伙企业如何解散。解散可能发生在合伙协议中提到的特定事件发生时,或者所有普通合伙人和大多数有限合伙人同意时,或者在普通合伙人离开后 90 天内没有找到新合伙人时。同样,如果最后一名有限合伙人离开,除非在 90 天内至少接纳一名新的有限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也会解散。实质上,它详细说明了引发有限合伙企业业务清算的具体事件和协议。

除非第 15908.02 条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解散,且其业务必须清算,仅在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1(a) 合伙协议中规定的事件发生;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1(b) 在同意生效时,所有普通合伙人以及拥有作为有限合伙人获得分配权利多数的有限合伙人同意;
(c)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1(c) 某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脱离后: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1(c)(1)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剩余普通合伙人,并且在脱离后 90 天内,拥有作为合伙人获得分配权利多数的合伙人同意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且该同意在生效时有效;或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1(c)(2)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没有剩余普通合伙人,则在脱离后 90 天届满,除非在该期限结束前: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1(c)(2)(A) 在同意生效时,拥有作为有限合伙人获得分配权利多数的有限合伙人同意继续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并接纳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并且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1(c)(2)(B) 至少有一人根据该同意被接纳为普通合伙人;或
(d)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1(d) 在有限合伙企业的最后一名有限合伙人脱离后 90 天届满,除非在该期限结束前有限合伙企业接纳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

Section § 15908.02

Explanation

如果有合伙人提出申请,法院可以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前提是该企业已无法按照合伙协议继续运营。但是,其他合伙人可以通过以公平市场价格购买提出解散申请的合伙人的份额来阻止解散,如果解散行为违反了协议,则可以扣除相应的损害赔偿。如果双方对价格有争议,法院将指定评估师来确定公平市场价值。购买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这笔款项,以避免解散。如果他们未能支付,将面临支付费用的判决。估价日期通常是法律诉讼开始之日,但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更改。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2(a) 经合伙人申请,如果有管辖权的法院认为有限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开展活动不合理可行,则可以命令解散该有限合伙企业。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2(b) 在任何司法解散诉讼中,其他合伙人可以通过以现金购买启动该程序的合伙人(“动议方”)所拥有的合伙权益,并按其公平市场价值支付,从而避免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在确定价值时,如果解散的启动是任何动议方违反与购买方达成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协议)所造成的,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害赔偿金额可以从应支付给动议方的金额中扣除。
(c)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2(c) 如果购买方 (1) 选择购买动议方拥有的合伙权益,(2) 无法与动议方就合伙权益的公平市场价值达成一致,并且 (3) 提供具有足够担保的保证金,以支付动议方的估计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如果这些费用根据 (d) 款可予追回,则法院应购买方的申请,无论是在待决诉讼中还是在购买方在适当县的高级法院提起的程序中,应中止清算和解散程序,并应着手确定和固定动议方拥有的合伙权益的公平市场价值。
(d)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2(d) 法院应指定三名无利害关系评估师评估动议方拥有的合伙权益的公平市场价值,并应发布命令,将该事项提交给如此指定的评估师,以确定该价值。该命令应规定提交证据的时间和方式,如果需要证据。评估师或其多数人的裁决,经法院确认后,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最终和决定性效力。法院应发布一项判决,其中应规定,除非在判决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合伙权益的款项,否则将替代性地进行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和解散。如果购买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合伙权益的款项,应判决他们以及保证金上的担保人承担动议方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的金额。任何因法院行为而受损害的成员均可对此提出上诉。
(e)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2(e) 如果购买方希望阻止有限合伙企业的清算和解散,他们应在本节规定的时间内,或在上诉情况下,按照上诉确定的金额,向动议方支付其合伙权益的已确定和判决的价值。收到该款项或其要约后,动议方应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购买方。
(f)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2(f) 就本节而言,估价日期应为司法解散诉讼开始之日。但是,法院可以在听取任何一方的动议后,并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指定其他日期作为估价日期。

Section § 15908.03

Explanation

加州有限合伙企业解散后,仍暂时存在以了结其业务。在此清算过程中,合伙企业可以修改其官方记录,处理未决业务事项,并分配任何剩余资产。如果合伙企业没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选择某人来完成这些任务。被任命的人拥有与普通合伙人相似的权力,并且必须用其信息更新合伙企业的记录。如果没有普通合伙人且没有人迅速被任命,法院可以介入监督该过程。管理清算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获得合理报酬,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3(a) 有限合伙企业解散后,仅为清算其事务的目的而继续存在。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3(b) 在清算其事务时,该有限合伙企业: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3(b)(1) 可以修改其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证书以声明该有限合伙企业已解散,在合理时间内将有限合伙企业的业务或财产作为持续经营企业予以保留,提起和应诉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和程序,转让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争议,按照第15902.03条的规定提交注销证书,并履行其他必要行为;以及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3(b)(2) 应当清偿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结算并了结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以及整理并分配合伙企业的资产。
(c)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3(c) 如果已解散的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普通合伙人,则清算该已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人可以由在同意生效时拥有作为有限合伙人收取分配款项的多数权利的有限合伙人同意任命。根据本款任命的人: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3(c)(1) 拥有根据第15908.04条规定的普通合伙人的权力;以及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3(c)(2) 应当立即修改有限合伙企业设立证书以声明: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3(c)(2)(A) 该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普通合伙人;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3(c)(2)(B) 已被任命清算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人的姓名;以及
(C)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3(c)(2)(C) 该人的地址。
(d)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3(d) 经任何合伙人申请,适当的法院可以命令对清算进行司法监督,包括任命清算已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人,如果: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3(d)(1) 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普通合伙人,且在解散后的合理时间内没有根据(c)款任命任何人;或者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3(d)(2) 申请人证明存在其他正当理由。
(e)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3(e)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根据本条清算合伙企业事务的有限合伙人有权获得合理报酬。

Section § 15908.04

Explanation

当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时,普通合伙人仍然可以做出必要的决定或采取行动来结束合伙企业的业务。如果该行为在合伙企业开始清算前通常是有效的,并且涉及的另一方当事人不知道合伙企业已解散,那么合伙企业仍然受其约束。此外,如果某人曾是普通合伙人但已退伙,只要另一方当事人不知道其已退伙并认为其仍是合伙人,且该行为与清算业务相关,并且自其退伙以来不足两年,那么其行为仍然可以约束合伙企业。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4(a) 有限合伙企业受普通合伙人在解散后的行为约束,该行为: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4(a)(1) 适合清算有限合伙企业的活动;或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4(a)(2) 在解散前根据第15904.02条本应约束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在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交易时,该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收到解散通知。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4(b) 作为普通合伙人退伙的人通过在解散后发生的行为约束有限合伙企业,如果: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4(b)(1) 在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交易时: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4(b)(1)(A) 自退伙以来不足两年;且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4(b)(1)(B) 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收到退伙通知,并合理地认为该人是普通合伙人;且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4(b)(2) 该行为: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4(b)(2)(A) 适合清算有限合伙企业的活动;或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4(b)(2)(B) 在解散前根据第15904.02条本应约束有限合伙企业,并且在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交易时,该另一方当事人没有收到解散通知。

Section § 15908.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普通合伙人明知合伙企业正在解散,却仍然让合伙企业承担不必要的义务,那么该普通合伙人必须对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害负责。这包括赔偿合伙企业所遭受的损失,并补偿因此受损的其他普通合伙人或前合伙人。同样,如果一个已脱离普通合伙人身份的人做出类似行为,他们也必须承担对合伙企业和任何受影响合伙人造成的损害。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5(a) 如果对解散知情的普通合伙人,通过不适合清算合伙企业事务的行为,导致有限合伙企业根据第15908.04条(a)款承担义务,则该普通合伙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5(a)(1) 对有限合伙企业因该义务而产生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以及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5(a)(2) 如果另一普通合伙人或已脱离普通合伙人身份的人对该义务承担责任,则对该另一普通合伙人或个人因该责任而产生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5(b) 如果已脱离普通合伙人身份的人导致有限合伙企业根据第15908.04条(b)款承担义务,则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5(b)(1) 对有限合伙企业因该义务而产生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以及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5(b)(2) 如果普通合伙人或另一已脱离普通合伙人身份的人对该义务承担责任,则对该普通合伙人或其他人因该责任而产生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Section § 15908.06

Explanation

当加州的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时,它有一种处理其已知债权人的方式。已解散的合伙企业会向这些债权人发送通知,列明他们需要提供哪些信息、将债权寄往何处,以及提交债权的截止日期(该日期至少是债权人收到通知后的120天)。如果债权未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它将被禁止。此外,如果债权被拒绝,债权人必须在收到拒绝通知后90天内采取法律行动,否则该债权也将被禁止。这项规定不适用于解散后产生的债权或负债。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6(a) 已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按照(b)款所述程序处置其已知的债权。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6(b) 已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已知的债权人解散事宜。该通知必须: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6(b)(1) 明确债权中所需包含的信息;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6(b)(2) 提供发送债权的邮寄地址;
(3)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6(b)(3) 说明接收债权的截止日期,该日期不得少于债权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的120天;并且
(4)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6(b)(4) 说明如果未在截止日期前收到债权,该债权将被禁止。
(c)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6(c) 如果(b)款的要求得到满足并且出现以下情况,则对已解散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将被禁止: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6(c)(1) 未在指定截止日期前收到债权;或者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6(c)(2) 对于及时收到但被已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书面拒绝的债权,债权人未在收到书面拒绝通知之日起90天内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对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
(d)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6(d) 本节不适用于基于解散生效日期之后发生的事件的债权,或在该日期具有或有性质的负债。

Section § 15908.07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有限合伙企业解散,它可以通过在当地报纸上发布公告来告知公众其解散事宜。该公告应说明如何提交对合伙企业的债权,提供相关地址,并警告在公告发布后四年内未依法强制执行的任何债权将被禁止。即使在公告发布后,那些被遗漏的债权可能仍然可以强制执行,但仅限于针对任何剩余资产或对债权负有责任的合伙人。然而,税款、利息和罚款不受此公告影响,仍可征收。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7(a) 已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发布其解散公告,并要求对该有限合伙企业拥有债权的人员按照公告提交债权。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7(b) 该公告必须: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7(b)(1) 至少在已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主要办事处所在县的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一次,或者,如果其在本州没有主要办事处,则在该有限合伙企业主要办事处当前或最后所在县的公开发行报纸上刊登一次;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7(b)(2) 描述债权中所需包含的信息,并提供发送债权的邮寄地址;以及
(3)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7(b)(3) 声明对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债权将被禁止,除非在公告发布后四年内提起强制执行该债权的诉讼。
(c)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7(c) 如果已解散有限合伙企业根据 (b) 款发布公告,则以下各类债权人的债权将被禁止,除非债权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年内对已解散有限合伙企业提起强制执行该债权的诉讼: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7(c)(1) 未根据 Section 15908.06 收到书面通知的债权人;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7(c)(2) 其债权已及时发送给已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但未被处理的债权人;以及
(3)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7(c)(3) 其债权是或有债权或基于解散生效日期之后发生的事件的债权人。
(d)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7(d) 根据本条未被禁止的债权可以强制执行: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7(d)(1) 对已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以其未分配资产为限;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7(d)(2) 如果资产已在清算中分配,则对合伙人或受让人,以该人对债权的按比例份额或在清算中分配给合伙人或受让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资产为限,以两者中较少者为准,但根据本款,一个人对所有债权的总责任不超过作为已解散有限合伙企业清算一部分分配给该人的资产总额;或者
(3)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7(d)(3) 对根据 Section 15904.04 对债权负有责任的任何人。
(e)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7(e) 根据本条发布有限合伙企业解散公告,不得禁止征收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第 2 编第 10 部分(自 Section 17001 起)、第 10.20 部分(自 Section 18401 起)和第 11 部分(自 Section 23001 起)的任何税款、利息、罚款或附加税。

Section § 15908.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根据某些规定(特别是第15908.06条或第15908.07条中的规定)不能对已解散的有限合伙企业提出索赔,那么他们也不能根据第15904.04条对个别合伙人提出相关的索赔。

如果根据第15908.06条或第15908.07条,对已解散有限合伙企业的索赔被禁止,则根据第15904.04条的任何相应索赔也应被禁止。

Section § 15908.09

Explanation

当有限合伙企业结束业务时,其资产首先用于偿还债务,包括欠作为债权人的合伙人的债务。如果还有剩余,则在合伙人之间分配。如果资金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则在债务发生时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人必须根据债务发生时其在企业中的份额补足资金。如果任何普通合伙人未支付其份额,其他合伙人必须补足差额,但他们之后可以尝试向未支付的合伙人追回这笔钱。已故合伙人的遗产也需负责清偿其债务。此外,代表债权人的人可以强制执行这些付款义务。

(a)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9(a) 在清算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时,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本条规定的出资,必须用于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对债权人的义务,包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为债权人的合伙人。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9(b) 有限合伙企业遵守 (a) 款规定后剩余的任何盈余,必须按照合伙人在分配中的份额返还给合伙人。
(c)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9(c)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根据 (a) 款承担的所有义务,则适用以下规则: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9(c)(1) 在义务发生时曾是普通合伙人且未根据第 15906.07 条解除该义务的每个人,应当向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以使有限合伙企业能够清偿该义务。这些人员各自应缴的出资,应按照义务发生时对这些人员各自有效的、作为普通合伙人获得分配的权利比例确定。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9(c)(2) 如果一个人未按 (1) 款要求全额出资以清偿有限合伙企业的未清偿义务,则因该义务而根据 (1) 款要求出资的其他人员,应当出资清偿该义务所需的额外金额。这些其他人员各自应缴的额外出资,应按照义务发生时对这些其他人员各自有效的、作为普通合伙人获得分配的权利比例确定。
(3)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9(c)(3) 如果一个人未按 (2) 款要求进行额外出资,则进一步的额外出资将按照该款规定的相同方式确定并到期。
(d)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9(d) 根据 (c) 款的 (2) 或 (3) 项进行额外出资的人,可以向因未根据 (c) 款的 (1) 或 (2) 项出资而导致需要额外出资的任何人追偿。一个人根据本款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额外出资的金额。一个人根据本款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未出资的金额。
(e)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9(e) 已故个人的遗产对其在本条项下的义务承担责任。
(f)CA 公司法 Code § 15908.09(f) 有限合伙企业或合伙人的债权人受托人,或由法院指定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或合伙人债权人的人,可以强制执行一个人根据 (c) 款的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