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有限合伙法普通合伙人
Section § 15904.01
Section § 15904.02
本法律解释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被视为代理人,他们可以做出决策并采取行动,例如签署文件,这些都是合伙企业典型活动的一部分。如果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正常范围内行事,他们的行为通常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除非他们做了不允许做的事情,并且与他们打交道的人知道他们缺乏该权限。另一方面,如果普通合伙人的行为超出了合伙企业的正常范围,那么只有在所有合伙人实际同意的情况下,此类行为才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15904.03
本法律规定,如果普通合伙人在处理合伙企业事务或获得合伙企业许可时做了错事,有限合伙企业可能需要对造成的损害或罚款负责。此外,如果普通合伙人滥用了不属于合伙人的金钱或财产,合伙企业也需要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责。
Section § 15904.04
Section § 15904.05
这项法律解释了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普通合伙人在诉讼和判决方面的关系。普通合伙人可以被列入针对合伙企业的诉讼中,但任何针对合伙企业的判决不会自动适用于普通合伙人。除非满足特定条件,否则普通合伙人的资产不能用于支付针对合伙企业的判决。这些条件包括合伙企业资产不足、穷尽资产负担过重,或者普通合伙人因单独协议或法律而直接承担责任的情况。
Section § 15904.06
本节阐述了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角色和职责。普通合伙人拥有平等的管理权,大多数合伙事务可由多数普通合伙人决定。但是,所有合伙人必须就修改合伙协议和出售合伙企业大部分财产等重大决定达成一致。普通合伙人可以报销为合伙企业活动产生的费用和垫付的款项,这些款项将计息。不过,他们为合伙企业提供的服务不会获得报酬。
Section § 15904.07
本节概述了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查阅信息和记录的权利。普通合伙人无需特定理由,即可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和复制所需信息。他们有权在不提出要求的情况下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重要信息,并可请求获取其他信息,除非其请求不合理。如果某人不再是普通合伙人,只要其真诚提出请求并符合特定条件,仍可查阅其担任合伙人期间的记录。合伙企业必须及时处理这些请求,并可收取复制费用。可以对信息的使用施加限制,但合伙企业必须证明这些限制的合理性。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可以代表合伙人行使这些权利。
Section § 15904.08
本节主要说明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职责。他们有两项主要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忠实义务意味着他们必须为合伙企业的利益管理财产、利润和机会,避免利益冲突,并且不得与合伙企业竞争。勤勉义务要求他们避免粗心大意或故意的错误行为。此外,他们必须以善意履行对合伙企业的所有义务。追求个人利益本身不一定构成冲突,除非这违反了上述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