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911.2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有限合伙企业的“重组”含义。重组可以包括转换、合并,或取得对另一家企业的控制权。具体来说,它涵盖了如果一个合伙企业收购了另一个团体的权益或资产,并且之后对该团体拥有控制权的情况。控制权意味着拥有决定该实体管理的权力。

Section § 15911.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有限合伙企业在重组期间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如果合伙企业的重组需要他们的批准,合伙人可以坚持要求合伙企业以公平市场价值购买其权益,前提是该权益符合“异议权益”的条件。“异议权益”必须满足某些条件,包括未在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投票赞成重组。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合伙人可以要求以公平市场价值回购,并且此过程必须遵循相关章节中概述的具体指导方针。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1(a)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参与重组需要获得未偿付有限合伙权益的批准,根据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则持有该等权益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每一有限合伙人,通过遵守本条规定,可以要求有限合伙企业以现金按其公平市场价值购买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拥有的权益,如果该权益是分部 (b) 中定义的“异议权益”。公平市场价值应在拟议重组条款首次公布之日的前一天确定,不包括因拟议重组而产生的任何增值或贬值。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1(b) 在本条中,“异议权益”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有限合伙人权益:
(1)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1(b)(1) 以下任一: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1(b)(1)(A) 在重组紧接之前,未 (i) 列于由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根据第 25100 条 (o) 款认证的任何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或 (ii) 列于由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发布的场外保证金股票清单,但在此两种情况下,其未偿付权益如此上市的有限合伙企业,应在其请求有限合伙人批准拟议重组的通知中,提供本节以及第 15911.22、15911.23、15911.24 和 15911.25 节规定的摘要。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1(b)(1)(B) 如果该权益属于 (A) 项 (i) 或 (ii) 款所述的上市权益类别,则就该类别未偿付权益的 5% 或以上提出了付款要求。
(2)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1(b)(2) 在确定有权就重组投票的有限合伙人的日期,该权益是未偿付的。
(3)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1(b)(3)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1(b)(3)(A) 未投票赞成重组,或 (B) 如果该权益属于第 (1) 款 (A) 项 (i) 或 (ii) 款所述,则投票反对重组;但,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拟议重组的批准是通过书面同意而非会议方式寻求的,则适用本款的 (A) 项而非 (B) 项。
(4)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1(b)(4) 有限合伙人已根据第 15911.22 节要求有限合伙企业以其公平市场价值购买该权益。
(5)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1(b)(5) 有限合伙人已根据第 15911.23 节提交该权益以供背书(如适用)。
(c)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1(c) 在本条中,“异议有限合伙人”指异议权益的登记持有人,并包括该权益的登记受让人。

Section § 15911.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有权因重组而要求公司以现金购买其股份,则合伙企业必须在10天内通知他们这一决定。通知中应包含他们可能需要参考的几个条款、合伙企业的报价,以及如果他们希望合伙企业购买其股份应如何操作的简要程序。如果有限合伙人希望合伙企业购买其权益,他们必须提出书面要求,说明其股份的价值,具体截止日期取决于具体情况:要么在会议日期之前,要么在收到重组通知后30天内。此要求还必须声明他们认为其股份的公平市场价值。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2(a) 如果有限合伙人根据Section 15911.21有权(在遵守该分部 (b) 的第 (4) 和 (5) 款的前提下)要求有限合伙企业以现金购买其有限合伙权益,则该有限合伙企业应在批准重组之日起10天内,向每位此类有限合伙人邮寄一份关于有限合伙人以法定票数或同意批准重组的通知,并附上本节以及Sections 15911.21、15911.23、15911.24和15911.25的副本,一份由有限合伙企业确定的代表其未偿权益公平市场价值的价格声明,以及一份关于有限合伙人若希望行使其根据这些条款享有的权利时应遵循的程序的简要说明。该价格声明构成有限合伙企业以所述价格购买Section 15911.21分部 (b) 中定义的任何异议权益的要约,除非这些权益根据Section 15911.30丧失其异议权益的地位。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2(b) 任何根据Section 15911.21有权(在遵守该分部 (b) 的第 (4) 和 (5) 款的前提下)要求有限合伙企业以现金购买其权益,并希望有限合伙企业购买该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应向有限合伙企业提出书面要求,要求购买该权益并向该有限合伙人支付其公平市场价值的现金。除非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任何过户代理人收到该要求,否则该要求不具有任何效力,具体如下:(1) 对于Section 15911.21分部 (b) 的第 (1) 款的子段 (A) 的第 (i) 项或第 (ii) 项中描述的权益,不迟于有限合伙人就重组进行表决的会议日期;或 (2)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不迟于有限合伙企业向有限合伙人邮寄关于有限合伙人以法定票数或同意批准重组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
(c)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2(c) 该要求应说明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权益数量或金额,并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该有限合伙人声称的该权益在拟议重组公告日前的公平市场价值。该公平市场价值声明构成有限合伙人以该价格出售该权益的要约。

Section § 15911.23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如果你是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并且不同意最近的一项决定,你必须在30天内通知合伙企业。你必须要么退回你的证书,并在上面注明你不同意,要么如果没有证书,则发送书面通知,说明你希望合伙企业从你手中购买多少合伙权益。如果你以后转让这项权益,新的文件也必须清楚地表明你是最初的异议合伙人。

Section § 15911.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当有限合伙企业进行重组,且有合伙人不同意这些变更(即“持异议”合伙人)时会发生什么。如果合伙企业和该合伙人就该合伙人所持份额的价值达成一致,那么该合伙人应获得该金额,外加自重组完成之日起计算的利息。他们就价值达成的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保存在合伙企业的档案中。合伙企业必须在就金额达成一致后30天内,或在重组的任何条件满足后30天内向该合伙人付款。如果合伙人持有证明其份额的凭证,则除非另有安排,否则他们需要交回该凭证。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4(a)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与持异议有限合伙人同意该有限合伙人的权益为异议权益,并就异议权益的应付价格达成一致,则持异议有限合伙人有权获得约定价格,并自重组完成之日起按判决法定利率计算利息。有限合伙企业与该有限合伙人之间所有确定任何持异议有限合伙人权益公平市场价值的协议,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归档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记录中。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4(b) 在不违反第15911.27条规定的前提下,异议权益的公平市场价值应在金额达成一致后30天内,或在重组的任何法定或合同条件满足后30天内(以较晚者为准)支付;对于以权益凭证证明的异议权益,除非另有协议规定,否则须交回该权益凭证。

Section § 15911.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当有限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就合伙人的权益是否应被视为“异议权益”或该权益在重组期间的公允市场价值存在分歧时应如何处理。如果他们无法达成一致,合伙人或合伙企业可以在重组获得批准后的六个月内将争议提交法院。在法庭上,多名合伙人可以共同参与案件,法官将裁定该权益是否属于异议权益或其价值。如果价值存在争议,法院可以指定一名评估师来确定。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5(a)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否认某有限合伙权益是异议权益,或者有限合伙企业与持异议的有限合伙人未能就异议权益的公允市场价值达成一致,则该有限合伙人或任何有利害关系的有限合伙企业,可在有限合伙人收到关于有限合伙人必要投票或同意批准重组的通知邮寄之日起六个月内(此后不得),向适当县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该权益是否为异议权益,或异议权益的公允市场价值,或两者兼有,或可介入任何就此类诉状待决的诉讼。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5(b) 两名或多名持异议的有限合伙人可作为原告共同起诉,或作为被告共同应诉,并且两项或多项此类诉讼可合并审理。
(c)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5(c) 在诉讼审理中,法院应裁定争议事项。如果有限合伙权益作为异议权益的地位存在争议,法院应首先裁定该争议。如果异议权益的公允市场价值存在争议,法院应裁定,或指定一名或多名公正的评估师裁定,异议权益的公允市场价值。

Section § 15911.2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在存在分歧时,如何确定有限合伙权益的公允市场价值。如果法院指定评估师,他们必须迅速评估价值并提交报告。如果他们未能及时完成或报告未获确认,法院将自行确定价值。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向持异议的合伙人支付法院确定的价值,并从重组完成之日起计算利息。只有在合伙人交回代表其权益的任何凭证后,款项才会支付。诉讼费用可能由合伙企业承担,特别是如果其最初报价低于最终评估价,费用还可能包括律师费和专家证人费。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6(a) 如果法院指定一名或多名评估师,他们应立即着手确定有限合伙企业现有有限合伙权益的每份权益的公允市场价值,如有必要,可按类别确定。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评估师或其多数成员应向法院书记官办公室提交并备案报告。此后,经任何一方动议,该报告应提交法院,并根据法院认为相关的任何额外证据进行审议。如果法院认为该报告合理,法院可以确认该报告。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6(b) 如果指定评估师的多数成员未能在其指定之日起30天内,或在法院可能允许的任何延长期限内,提交并备案报告,或该报告未获法院确认,则法院应确定有限合伙企业现有有限合伙权益的每份权益的公允市场价值,如有必要,可按类别确定。
(c)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6(c) 根据第15911.27条的规定,应判决有限合伙企业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法院确定的每份异议权益的公允市场价值,任何作为当事人或已介入的持异议有限合伙人有权要求有限合伙企业购买该异议权益,并自重组完成之日起按判决的法定利率计算利息。
(d)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6(d) 任何判决应立即支付,但对于以可转让权益凭证为凭证的有限合伙权益,仅在向有限合伙企业背书并交付判决中描述的权益凭证后方可支付。任何一方均可对判决提出上诉。
(e)CA 公司法 Code § 15911.26(e) 诉讼费用,包括由法院确定的评估师的合理报酬,应由法院酌情评估或分摊,但如果评估价超过有限合伙企业提出的价格,则有限合伙企业应支付费用(包括,在法院酌情决定下,如果法院判定的异议权益价值超过有限合伙企业根据第15911.22条(a)款提出的价格的125%,则包括律师费和专家证人费)。

Section § 15911.27

Explanation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在不违反某些法律的情况下,无法向异议合伙人支付其股权的市场价值,那么这些合伙人将不会立即获得付款。相反,他们将成为债权人,这意味着他们将在以后获得欠款及利息。但是,如果合伙企业解散,他们将在其他债权人之后获得付款。

Section § 15911.28

Explanation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向一位对重组持异议的合伙人支付了任何现金,那么这些支付款项必须从合伙企业就该合伙人权益应支付的总金额中扣除。

Section § 15911.29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不同意公司重组的有限合伙人,您仍然保留作为合伙人的权利和保护,直到公司支付您所占份额的款项。但是,您不能撤回您的付款请求,除非公司同意。

除非本条明确限制,持异议的有限合伙人应继续享有在重组之前与其权益相关的所有权利和特权,包括有限责任,直到有限合伙企业支付其异议权益。持异议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撤回付款要求,除非有限合伙企业同意。

Section § 15911.30

Explanation

如果你作为有限合伙人不同意有限合伙企业的重组,并希望合伙企业回购你的股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你将失去这种异议合伙人身份。这些情况包括:如果合伙企业停止重组;如果你在特定程序之前转让了你的股份;如果你的权益价值或地位未能达成一致,且你未在六个月内采取法律行动;或者如果你在合伙企业同意下撤回了购买要求。如果重组被放弃,并且你已善意启动了相关程序,合伙企业必须根据你的要求支付你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其他开支。

异议权益在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将丧失其异议权益的地位,其持有人不再是异议有限合伙人,也不再有权要求有限合伙企业购买该权益: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30(a) 有限合伙企业放弃重组。重组放弃后,有限合伙企业应根据要求,向根据本条善意启动程序的任何异议有限合伙人支付在此类程序中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30(b) 该权益在根据第15911.23条提交备案认可之前被转让。
(c)CA 公司法 Code § 15911.30(c) 异议有限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企业未能就该权益作为异议权益的地位或异议权益的购买价格达成一致,且自有限合伙人收到有限合伙人必要投票或同意批准重组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双方均未提起诉讼或介入待决诉讼,如第15911.25条所规定。
(d)CA 公司法 Code § 15911.30(d) 异议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撤回该有限合伙人购买异议权益的要求。

Section § 15911.3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通过打官司质疑有限合伙人对重组方案的投票是否合规,那么所有相关的法律程序都会暂停,直到这个官司有了最终结果。

Section § 15911.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了特定规则何时适用于国内和外国有限合伙企业。它指出,1991年后成立的国内有限合伙企业,以及在该日期后在加州成立或注册经营的外国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其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居住在加州,则必须遵守这些规则。此外,如果合伙协议有明确规定,或者所有普通合伙人以及大多数有限合伙人同意,本条款也适用。然而,如果合伙协议明确规定了重组期间的支付条款,或者有限合伙人数量为35人或更少,则本条款不适用,除非他们选择遵循这些规则。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32(a) 本条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公司法 Code § 15911.32(a)(1) 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国内有限合伙企业。
(2)CA 公司法 Code § 15911.32(a)(2) 外国有限合伙企业,如果 (A) 该外国有限合伙企业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或于1991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了申请以获得在本州经营的资格,并且 (B) 持有该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所有有限合伙人所持表决权5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居住在本州。
(3)CA 公司法 Code § 15911.32(a)(3) 有限合伙企业,如果合伙协议如此规定,或如果所有普通合伙人以及持有多数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决定本条适用。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32(b) 本条不适用于受有限合伙协议管辖的有限合伙权益,如果该协议的条款和规定明确规定了在有限合伙企业重组时就此类权益应支付的金额,也不适用于有限合伙人数量为35人或更少的有限合伙企业,除非合伙协议规定本条适用,或除非所有普通合伙人以及持有多数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本条适用。

Section § 15911.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中希望将其权益兑换成现金的有限合伙人,除非是质疑程序性投票要求,否则不能挑战重组。如果重组涉及受其他方控制的当事方,那些没有要求兑现但试图挑战重组的合伙人,之后就不能再要求兑现。在这类重组中,控制方必须向有限合伙人证明交易的公平性。然而,如果大多数独立合伙人批准了重组,则其中一些限制就不适用。此外,合伙人仍然可以就违反信义义务或欺诈等问题提起诉讼,但不能利用这些诉讼来挑战重组本身。

(a)CA 公司法 Code § 15911.33(a) 根据本条规定有权要求就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拥有的权益支付现金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无权在法律上或衡平法上质疑重组的有效性,或要求撤销或废止重组,除非在诉讼中检验是否已根据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为此设立的程序,获得了授权或批准重组所需的有限合伙人投票或同意。
(b)CA 公司法 Code § 15911.33(b) 如果重组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受重组的另一方控制,或与重组的另一方处于共同控制之下,则(a)款不适用于该受控方的任何有限合伙人,如果该有限合伙人尚未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就其权益支付现金;但如果该有限合伙人提起任何诉讼以质疑重组的有效性或要求撤销或废止重组,则该有限合伙人此后无权根据本条规定要求就其权益支付现金。
(c)CA 公司法 Code § 15911.33(c) 如果重组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受重组的另一方控制,或与重组的另一方处于共同控制之下,则在任何质疑重组有效性或要求撤销或废止重组的诉讼中,(1) 控制重组另一方的重组一方应承担证明该交易对受控方的有限合伙人而言是公正合理的举证责任,并且 (2) 控制重组两方或多方的人应承担证明该交易对任何如此受控方的有限合伙人而言是公正合理的举证责任。
(d)CA 公司法 Code § 15911.33(d) 如果除直接或间接受重组另一方控制或与重组另一方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有限合伙人以外的有限合伙人中,持有多数权益的有限合伙人批准或同意重组,则(b)款和(c)款不适用。
(e)CA 公司法 Code § 15911.33(e) 本条不应阻止作为重组一方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法律上或衡平法上就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信义义务或欺诈的诉讼)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或任何控制普通合伙人的人提起诉讼,但不得质疑重组的有效性或要求撤销或废止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