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15909.02(a) 外国有限合伙企业可以通过向州务卿提交一份由该外国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签署并确认的申请书,并使用州务卿规定的表格进行备案,以申请在本州开展业务的注册证书。该申请书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司法 Code § 15909.02(a)(1) 该外国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如果该名称不符合第15901.08条的规定,则为根据第15909.05条(a)款采纳的备用名称。
(2)CA 公司法 Code § 15909.02(a)(2) 该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其法律组建的州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名称,以及一份声明,说明该外国有限合伙企业被授权在该州或司法管辖区行使其权力和特权。
(3)CA 公司法 Code § 15909.02(a)(3) 该外国有限合伙企业主要办事处的街道地址,如果该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其法律组建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要求该外国有限合伙企业在该司法管辖区维持一个办事处,则为该要求办事处的地址。
(4)CA 公司法 Code § 15909.02(a)(4) 该外国有限合伙企业主要办事处的邮寄地址,如果与街道地址不同。
(5)CA 公司法 Code § 15909.02(a)(5) 根据第15901.16条(d)款(1)项的规定,该外国有限合伙企业在本州的初始送达传票代理人的姓名和街道地址。
(6)CA 公司法 Code § 15909.02(a)(6) 该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每位普通合伙人的姓名和地址。
(7)CA 公司法 Code § 15909.02(a)(7) 该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是否为外国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
(b)CA 公司法 Code § 15909.02(b) 外国有限合伙企业应随同已填妥的申请书提交一份存在证明或类似性质的记录,该证明或记录应在提交加州备案申请之日起的过去六个月内签发,并由州务卿或负责保管该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其法律组建的州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公开备案记录的其他官员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