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有限合伙法出资与分配
Section § 15905.01
合伙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向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例如提供现金、财产、服务,或承诺未来提供这些资源。出资不限于实物,还可以包括对合伙企业的任何利益。
Section § 15905.02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履行其出资(金钱、财产或服务)的承诺,他们仍然不能免除责任。如果他们未能按承诺提供非货币性出资,他们可能需要支付等值的现金。对合伙人义务的任何更改都必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如果债权人不知晓任何更改,他们可以强制执行原始协议。此外,合伙协议可以规定,如果合伙人未能履行其财务承诺,将面临具体的后果。这些后果可能包括丧失表决权或管理权,或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被减少等处罚。本法律不影响第三方债权人寻求衡平法补救措施的权利。
Section § 15905.04
Section § 15905.06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是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通常不能要求以现金以外的任何形式获得你的份额。但是,如果合伙企业决定分配非现金资产,它必须确保每位合伙人获得与其现金分配权利相符的公平份额。
Section § 15905.07
Section § 15905.08
本节概述了有限合伙企业何时可以进行分配(即向其合伙人支付款项)。如果分配违反合伙协议,或者分配后有限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债务或其负债超过资产,则不得进行分配。合伙企业可以使用合理的会计方法来确定是否允许进行分配。如果分配涉及取得合伙人权益,则财务影响在交易时进行评估。常规分配的衡量标准取决于授权日期或支付日期,视具体时间而定。因分配产生的债务与无担保债务具有同等优先权,除非其条款将支付限制在仅可分配的金额范围内。此类与分配相关的债务的支付在支付时被视为分配。
Section § 15905.09
如果普通合伙人允许进行违反其他条款规定的合伙资产分配,他们将对超出规定部分的分配金额承担个人责任。同样,如果合伙人或收到分配的人明知该分配违反规定,他们也必须退还超出规定部分的金额。如果被起诉,普通合伙人可以将其他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或收款人引入诉讼,以帮助分担费用。但是,任何与这些分配相关的法律诉讼必须在分配之日起四年内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