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合伙法之业务未清算时合伙人退伙
Section § 16701
这项法律规定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时应如何处理。剩余合伙人必须按照企业当前价值购买退出合伙人的份额。任何债务或影响合伙企业财务的行为都可能降低这个买断价格。合伙企业还有责任保护退出合伙人免受任何合伙企业债务的影响,但脱离合伙人脱离后自身行为造成的债务除外。如果双方在120天内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合伙企业必须支付其认为合理的金额,或者退出合伙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买断问题。不当退出意味着付款可能会被推迟到特定时间,但会计算利息并有担保。如果当事人行为不真诚,法院可以介入设定价格、审查抵销,并决定由谁支付法律费用。
Section § 1670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解散前90天内退出合伙(退伙),则适用某些特定规则。首先,这些退出的合伙人在某些情况下仍被视为合伙人。其次,如果退出的合伙人以造成损害的方式(不当退伙)离开,或者欠合伙企业钱,那么在计算合伙企业清算时他们有权获得的资金或资产份额时,这些因素将被考虑在内。
Section § 16702
这项法律规定解释了,在合伙人离开合伙企业两年内,如果与该合伙人进行交易的人合理地认为他仍然是合伙人,并且不知道他已经离开,也没有收到任何法律上的退伙通知,那么合伙企业仍然可能需要对该合伙人的行为负责。如果合伙企业因此前合伙人的行为而承担了责任,那么这位前合伙人必须赔偿合伙企业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Section § 16703
当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时,他们仍然需要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负责。如果合伙人退伙后两年内,合伙企业签订了新的交易,且交易对方有合理理由认为该退伙合伙人仍是合伙人,并且未收到其退伙的通知,那么该退伙合伙人可能仍需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剩余合伙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退伙合伙人可以免除过去的债务。此外,如果债权人在未经退伙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支付条款做出重大变更,则该退伙合伙人将免除这些义务。
Section § 16704
这项法律允许前合伙人或合伙企业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声明,正式记录该合伙人已离开合伙企业。一旦提交此声明,它将限制前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行事的权限。非合伙人在声明提交90天后,被视为已合法获知该合伙人退伙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