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9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企业和合伙企业进行合并时使用的关键术语。它阐明了可能参与此类合并的商业实体和合伙企业类型的定义,例如什么是“组成”实体或“存续”实体。此外,它还指出了国内和外国合伙企业或实体之间的区别,以及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角色。

在本文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司法 Code § 16901(1) “组成其他商业实体”是指与一个或多个合伙企业合并或并入一个或多个合伙企业的任何其他商业实体,并包括存续的其他商业实体。
(2)CA 公司法 Code § 16901(2) “组成合伙企业”是指与一个或多个其他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合并或并入一个或多个其他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的合伙企业,并包括存续的合伙企业。
(3)CA 公司法 Code § 16901(3) “消亡其他商业实体”是指并非存续的其他商业实体的组成其他商业实体。
(4)CA 公司法 Code § 16901(4) “消亡合伙企业”是指并非存续合伙企业的组成合伙企业。
(5)CA 公司法 Code § 16901(5) “国内”一词在用于指任何合伙企业、其他商业实体或个人(个体除外)时,意指根据本州法律组建。
(6)CA 公司法 Code § 16901(6) “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是指根据本州以外的任何州法律、或根据美国法律或外国法律组建的任何其他商业实体。
(7)CA 公司法 Code § 16901(7) “外国合伙企业”是指根据本州以外的任何州法律或根据外国法律组建的合伙企业。
(8)CA 公司法 Code § 16901(8) “普通合伙人”是指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以及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9)CA 公司法 Code § 16901(9)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第2.6篇(自第17701.01节起)或另一司法管辖区的可比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CA 公司法 Code § 16901(10) “有限合伙人”是指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
(11)CA 公司法 Code § 16901(11)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根据第3章(自第15611节起)或第5.5章(自第15900节起)、前身法律或另一司法管辖区的可比法律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12)CA 公司法 Code § 16901(12) “其他商业实体”是指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商业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或非法人协会(非营利协会除外),但不包括合伙企业。
(13)CA 公司法 Code § 16901(13) “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4)CA 公司法 Code § 16901(14) “存续其他商业实体”是指一个或多个合伙企业并入其中的其他商业实体。
(15)CA 公司法 Code § 16901(15) “存续合伙企业”是指一个或多个其他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并入其中的合伙企业。

Section § 16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合伙企业想要转换为另一种类型的企业,例如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那么每个合伙人必须获得与转换前相同的利润和资本份额。此外,如果转换为未列出的企业类型,除非所有合伙人另行同意,否则每个合伙人都必须受到同等对待。然而,这种转换只有在新企业类型的法律允许并且所有转换规则都得到遵守的情况下才被允许。

(a)CA 公司法 Code § 16902(a) 合伙企业,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除外,可以根据本条规定转换为国内其他商业实体或国外其他商业实体,如果 (1) 根据转换为国内或国外有限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转换合伙企业的每个合伙人将获得与该合伙人在转换生效时在转换合伙企业中利润和资本的百分比权益相等的转换后其他商业实体的利润和资本的百分比权益,并且 (2) 根据转换为上述 (1) 款未指定的其他商业实体或国外其他商业实体,除非同一类别的所有合伙人同意,否则同一类别的每个合伙权益均应在转换后的其他商业实体的现金、财产、权利、权益或证券的任何分配方面受到同等对待。
(b)CA 公司法 Code § 16902(b) 尽管有本条规定,合伙企业转换为国内或国外其他商业实体仅在以下情况下方可生效:(1) 该国内或国外其他商业实体将依据其存在的法律明确允许通过转换方式成立该其他实体;并且 (2) 该合伙企业遵守适用于其他商业实体转换的该其他法律的任何及所有其他要求。

Section § 16903

Explanation

如果合伙企业想转变为其他类型的企业,比如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它们需要制定一份详细的转换计划。这份计划应包括转换条款、新实体的组建地、合伙人权益的变更以及新管理文件的详细内容。批准必须根据合伙协议由合伙人进行,如果协议未规定,则需所有合伙人批准。如果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还需要额外的批准。除非合伙人在转换生效时选择退出,否则他们将自动接受新的文件。即使已经同意,合伙人也可以在计划生效前,通过相同的批准程序修改或放弃该计划。完成的计划必须保存在企业的主要办公室,并应合伙人要求提供副本。

(a)CA 公司法 Code § 16903(a) 希望转换为国内或国外其他商业实体的合伙企业,应当批准一份转换计划。该转换计划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CA 公司法 Code § 16903(a)(1) 转换的条款和条件。
(2)CA 公司法 Code § 16903(a)(2) 转换后的实体和正在转换的合伙企业的组建地,以及转换后实体的名称,如果与正在转换的合伙企业名称不同。
(3)CA 公司法 Code § 16903(a)(3) 将各合伙人的合伙权益转换为转换后实体的股份、证券或权益的方式。
(4)CA 公司法 Code § 16903(a)(4) 转换后实体的管理文件规定,包括有限合伙协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章程和运营协议,或如果转换后的实体是公司,则为公司章程或注册证书,转换后实体的权益持有人将受其约束。
(5)CA 公司法 Code § 16903(a)(5) 转换后的实体据以组建的法律所要求的任何其他细节或规定。
(6)CA 公司法 Code § 16903(a)(6) 任何其他期望的细节或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16903(b) 转换计划应当由合伙协议规定的、批准合伙企业转换所需的合伙人数量或比例批准,如合伙协议所规定。如果合伙协议未能规定合伙企业转换所需的合伙人批准,则转换计划应当由合伙协议规定的、批准合伙协议修订所需的合伙人数量或比例批准,除非该转换导致合伙协议要求更高数量或比例合伙人批准的变更,在此情况下,转换计划应当由该更高数量或比例批准。如果合伙协议未能规定修订合伙协议所需的表决,则转换计划应当由所有合伙人批准。
(c)CA 公司法 Code § 16903(c) 如果合伙企业正在转换为有限合伙企业,除了 (b) 款规定的合伙人批准外,转换计划还应当由根据转换计划将成为转换后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的所有合伙人批准。
(d)CA 公司法 Code § 16903(d) 正在转换的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除了根据第 16909 条 (e) 款在转换生效时退出的合伙人,均应被视为作为转换计划一部分通过的转换后实体的任何合伙协议或运营协议、公司章程或注册证书,或其他组织文件的当事方,无论该合伙人是否已签署转换计划或转换后实体的运营协议、公司章程或注册证书、合伙协议或其他组织文件。根据前述句子通过的任何新的合伙协议或运营协议、公司章程或注册证书,或其他组织文件,应当在转换的生效时间或日期生效。
(e)CA 公司法 Code § 16903(e) 尽管之前已批准,转换计划可以在转换生效前进行修订,如果该修订由合伙企业以与批准原始转换计划所需的方式和合伙人数量或比例相同的方式和数量或比例批准。
(f)CA 公司法 Code § 16903(f) 正在转换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在转换生效前的任何时候,自行决定放弃转换。放弃转换的方式和所需合伙人数量或比例,应与批准原始转换计划所需的方式和数量或比例相同,且无需合伙人进行额外的批准,但受第三方合同权利的约束。
(g)CA 公司法 Code § 16903(g) 转换后的实体应当将转换计划保存在:(1) 转换后的实体的主要营业地,如果转换后的实体是国外其他商业实体或公司;或 (2) 如果转换后的实体是国内有限合伙企业,则保存在根据第 15614 条或第 15901.14 条规定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如果转换后的实体是国内有限责任公司,则保存在根据第 17701.13 条规定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应正在转换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请求,转换后实体授权人员应当立即向该合伙人或权益或其他证券持有人交付一份转换计划副本,费用由转换后实体承担。合伙人放弃本款规定权利的行为无效。

Section § 169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将合伙企业转换为其他类型商业实体的过程。转换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后正式生效:合伙人批准转换计划;所有必要的文件(包括转换声明,如果需要)已提交;以及转换计划中规定的生效日期已到。拥有经州务卿认证的官方文件,如证书、组织章程或公司章程,是转换已完成的无可辩驳的证据。

(a)CA 公司法 Code § 16904(a) 转换为国内其他商业实体应在以下所有事项发生的最早日期生效:
(1)CA 公司法 Code § 16904(a)(1) 转换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第16903条的规定批准转换计划。
(2)CA 公司法 Code § 16904(a)(2) 提交法律要求设立被转换的其他商业实体的所有文件,如果第16906条要求,这些文件还应包含一份转换声明。
(3)CA 公司法 Code § 16904(a)(3) 如果转换计划中规定了生效日期,该日期已届至。
(b)CA 公司法 Code § 16904(b) 有限合伙证书、组织章程或公司章程的副本,如果适用,符合第16906条规定并经州务卿正式认证的,是合伙企业转换的决定性证据。

Section § 169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合伙企业如何转换为其他国家的商业实体(外国其他商业实体)。首先,转换过程必须遵守加州法律。如果转换为外国实体,则适用该外国实体所在国的规定,转换根据这些规定生效。如果外国企业未提交转换声明,它必须告知加州州务卿其送达传票的地址以及任何变更。如果外国企业的送达代理人无法找到,州务卿将成为法律通知的送达途径。通过州务卿送达法律文件有特定程序,州务卿会保存一份经认证的送达记录。

(a)CA 公司法 Code § 16905(a) 合伙企业转换为外国其他商业实体应遵守第16902条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16905(b) 如果合伙企业正在转换为外国其他商业实体,则转换程序应符合该外国其他商业实体组建地或组建州的法律,且转换应根据该法律生效。
(c)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6905(c)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6905(c)(1) 除非已提交转换声明以实现转换,否则转换后的外国其他商业实体应立即通知州务卿其送达传票代理人的邮寄地址、其主要办事处以及任何地址变更。为执行已转换为外国其他商业实体的合伙企业的义务,州务卿仅在针对该转换后的外国其他商业实体的诉讼或程序中作为送达传票的代理人,如果该实体指定的送达传票代理人是自然人且经尽职调查无法找到,或者如果代理人是公司且经尽职调查无法找到可送达的任何人,或者如果未指定代理人且经尽职调查无法找到该实体的任何高级职员、合伙人、经理、成员或代理人,并且通过宣誓书向法院证明属实。法院随后可下令通过亲自递送方式向州务卿或助理或副州务卿送达两份传票副本以及两份命令副本,且命令应载明州务卿应将传票寄送至的地址。以此方式送达视为在传票送达州务卿后的第10天完成。
(2)CA 公司法 Code § 16905(c)(2) 收到传票和命令以及《政府法典》第12197条规定的费用后,州务卿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将传票和命令的副本转发至命令中指定的地址,从而向该实体提供传票送达通知。
(3)CA 公司法 Code § 16905(c)(3) 州务卿应保存所有送达给州务卿的传票记录,并应在其中记录送达时间以及州务卿对此采取的行动。州务卿在其官方印章下的证明,证明已收到传票、已向该实体提供通知以及已转发传票,应作为其中所述事项的有效和初步证据。

Section § 169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合伙企业转换为其他类型企业(如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时的情况。如果合伙企业已经有合伙企业授权声明,则在转换后必须在其新的注册文件中包含一份转换声明。该声明应包括新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详细信息,并确认该转换已获得合伙人的批准。如果企业转换为外国实体,则可以提交转换证书。提交这些文件将注销旧合伙企业的任何先前授权声明。

(a)CA 公司法 Code § 16906(a) 如果转换合伙企业已根据Section 16303提交一份在转换时有效的合伙企业授权声明,则在转换成国内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时,转换后实体提交的有限合伙企业证书、组织章程或公司章程(视情况而定)应包含一份转换声明,其形式可由州务卿规定。如果转换合伙企业未根据Section 16303提交一份在转换时有效的合伙企业授权声明,则在转换成国内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时,转换后实体可以(但非必须)在其有限合伙企业证书、组织章程或公司章程中提交一份转换声明。转换声明应载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司法 Code § 16906(a)(1) 转换合伙企业的名称以及转换合伙企业的州务卿档案号(如有)。
(2)CA 公司法 Code § 16906(a)(2) 一份声明,说明转换计划的主要条款已获得合伙人投票批准,且该票数达到或超过Section 16903所要求的票数。
(3)CA 公司法 Code § 16906(a)(3) 转换后实体的送达传票代理人的名称、邮寄地址和街道地址。如果根据Section 1505具备资格的公司被指定为代理人,则无需列出其地址。
(b)CA 公司法 Code § 16906(b) 转换成外国其他商业实体且已根据Section 16303提交一份在转换时有效的合伙企业授权声明的合伙企业,可以向州务卿提交一份转换证书。转换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CA 公司法 Code § 16906(b)(1) 转换合伙企业和转换后实体的名称。
(2)CA 公司法 Code § 16906(b)(2) 转换后实体主要办事处的街道地址,以及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主要办事处(如有)的街道地址。
(3)CA 公司法 Code § 16906(b)(3) 转换后实体的组织形式。
(4)CA 公司法 Code § 16906(b)(4) 转换后实体的送达传票代理人的名称、邮寄地址和街道地址。如果根据Section 1505具备资格的公司被指定为代理人,则无需列出其地址。
(c)CA 公司法 Code § 16906(c) 向州务卿提交包含(a)款所述转换声明的有限合伙企业证书、组织章程或公司章程,或根据(b)款提交的转换证书,应具有转换合伙企业注销其已提交的任何合伙企业授权声明的效力。

Section § 1690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合伙企业等商业实体将其法律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商业实体时,不动产会发生什么变化。为了使这种变更正式生效,必须向不动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提交特定文件。这些经州务卿或同等机构认证的文件,证明新的商业实体现在拥有该不动产。如果这些文件正确备案,它们将为购买该财产或以其作抵押贷款的任何人提供所有权证明,从而确保转换过程已合法完成。

(a)CA 公司法 Code § 16907(a) 当在本州拥有任何不动产的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根据本州法律或该其他商业实体组建所在州或地方的法律,转换为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时,且该转换中的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组建所在州或地方的法律(包括本州)实质性规定,转换中的实体转换后,其所有不动产均归属于转换后的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则在转换中的合伙企业或转换中的其他商业实体的不动产所在本州任何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以下文件之一:(1) 符合第16906条规定、由州务卿规定格式并经州务卿认证的转换证明书、有限合伙证明书、组织章程或公司章程,或 (2) 经州务卿或根据其法律进行转换的州或地方的授权公职人员认证的转换证明书、有限合伙证明书、组织章程、公司章程或公司证明书的副本,或其他证明通过转换创建外国其他商业实体的证明书,其中包含转换声明,应证明转换后的合伙企业或转换后的其他商业实体对位于该县的、转换中的合伙企业或转换中的其他商业实体在不动产中的所有权益的记录所有权。
(b)CA 公司法 Code § 16907(b) 已备案且(如适用)已记录的转换证明书、有限合伙证明书、组织章程、公司章程或公司证明书,或其他证明通过转换创建其他商业实体的证明书,其中包含转换声明,根据第16105条 (c) 款签署并声明准确,说明转换前财产登记在其名下的转换中的合伙企业或转换中的其他商业实体的名称以及转换后实体的名称,但未包含第16906条要求的所有其他信息,则在 (a) 款规定的范围内,对所列实体有效。
(c)CA 公司法 Code § 16907(c) 根据第16902条规定,记录包含转换声明的转换证明书、有限合伙证明书、组织章程、公司章程或公司证明书,或其他证明通过转换创建另一商业实体的证明书,应为善意购买者或有偿抵押权人设立一项确凿推定,即该转换已有效完成。

Section § 1690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不同类型的商业实体,如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如何专门在加利福尼亚州转换为国内合伙企业。为此,该实体必须同时遵守加州法规和其原始组建地的法律。转换必须根据其内部规定或适用法律,由实体中涉及的特定数量或百分比的人员(如合伙人或股东)批准。一旦流程完成并将官方文件提交给州务卿,该实体就不必提交额外的注销文件。如果它是外国公司,它还会放弃在本州内经营的权利。关于合伙企业授权声明的一般规则也适用于此。

(a)CA 公司法 Code § 16908(a) 国内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或外国其他商业实体,可以根据本条转换为国内合伙企业,但仅限于转换实体根据其组建法律被授权进行该转换。
(b)CA 公司法 Code § 16908(b) 意欲转换为国内合伙企业的实体,应当批准一项转换计划,或根据实体组建法律为实现该转换而需要批准的文件。
(c)CA 公司法 Code § 16908(c) 国内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或外国其他商业实体的转换,应当由转换实体的合伙人、成员、股东或权益持有人的数量或百分比批准,按照实体组建法律的要求,或更大或更小的百分比(受适用法律约束),如有限合伙协议、组织章程、运营协议、或组织章程或组织证书,或转换实体的其他管理文件中所规定。
(d)CA 公司法 Code § 16908(d) 国内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或外国其他商业实体转换为合伙企业,应当根据本条生效,生效时间为转换根据转换实体组建法律生效之时。
(e)CA 公司法 Code § 16908(e) 根据 (a) 款向州务卿提交转换证书或包含转换声明的合伙企业授权声明,应具有转换后的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或外国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注销证书的效力,且已提交该文件的转换后的外国有限合伙企业或外国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因该转换而根据第 15909.07 条或第 17708.08 条提交注销证书。如果转换后的其他商业实体是获准在本州经营的外国公司,该外国公司应通过提交该文件自动放弃其在本州内经营的权利。
(f)CA 公司法 Code § 16908(f) 第 16105 条 (g) 款适用于根据本条提交的包含转换声明的合伙企业授权声明。

Section § 1690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当一个商业实体改变其结构时会发生什么,例如合伙企业转换为公司。转换后,新实体在法律上与旧实体保持一致。这意味着所有权利、财产、债务和义务都将随新实体继续存在,不发生改变。债权人仍然可以主张权利,任何正在进行的诉讼也会继续进行,如同没有发生结构变化一样。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仍需对之前的债务负责,在某些情况下,还需对转换后实体的新债务负责,这取决于转换后的实体类型以及他们在其中的新角色。不同意转换的合伙人可以选择退出合伙企业,并且有相应的程序通知他们并购买他们的权益。以这种方式退出合伙企业不被视为不当退出。

(a)CA 公司法 Code § 16909(a) 依据本条规定转换为另一实体的实体,就所有目的而言,与转换前存在的实体为同一实体。
(b)CA 公司法 Code § 16909(b) 转换生效时,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公司法 Code § 16909(b)(1) 转换实体所有权利和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混合财产,仍归属于转换后的实体。
(2)CA 公司法 Code § 16909(b)(2) 转换实体所有债务、责任和义务继续作为转换后实体的债务、责任和义务。
(3)CA 公司法 Code § 16909(b)(3) 债权人的所有权利以及对转换实体财产的留置权应不受损害地保留,并对转换后的实体保持可执行性,其程度与转换未发生时对转换实体可执行的程度相同。
(4)CA 公司法 Code § 16909(b)(4) 任何由转换实体提起或针对转换实体进行的未决诉讼或程序,可继续针对转换后的实体进行,如同转换未发生一样。
(c)CA 公司法 Code § 16909(c) 转换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对以下事项承担责任:
(1)CA 公司法 Code § 16909(c)(1) 转换合伙企业在转换前合伙人个人负有责任的所有义务。
(2)CA 公司法 Code § 16909(c)(2) 转换生效后转换实体产生的所有义务,但这些义务只能用实体财产清偿,如果 (A) 转换后的其他商业实体是有限合伙企业且合伙人成为有限合伙人,(B) 转换后的其他商业实体是有限责任公司且合伙人成为成员,除非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章程或运营协议另有规定,或 (C) 转换后的其他商业实体是公司且合伙人成为股东。
(d)CA 公司法 Code § 16909(d) 由其他商业实体转换而来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对转换前的其他商业实体合伙人个人负有责任的任何及所有义务承担责任,但仅限于合伙人在转换前对转换实体义务负有责任的范围。
(e)CA 公司法 Code § 16909(e) 转换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果未投票赞成转换且不同意成为转换后的其他商业实体的合伙人、成员、股东或权益持有人,则有权自转换生效之日起脱离合伙企业。在合伙人按照本条规定批准转换后的10天内,转换合伙企业应向每个未批准转换的合伙人发送转换批准通知,并附上Section 16701的副本以及如果合伙人希望脱离合伙企业应遵循该条规定的程序的简要说明。希望脱离转换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在转换批准通知日期后的30天内发送书面脱离通知。转换合伙企业应根据Section 16701购买该合伙人在实体中的权益。根据本款规定脱离的普通合伙人的行为,转换合伙企业受Section 16702约束,且该合伙人根据Section 16703对转换生效后转换实体进行的交易承担责任。根据本款规定与转换相关的合伙人脱离,不应被视为Section 16602项下的不当脱离。

Section § 169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不同类型的商业实体如何进行合并。具体来说,它允许多个合伙企业之间,或合伙企业与其他商业类型之间,合并为一个存续实体。然而,这些合并只有在各实体根据其各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被允许完成此类合并的情况下才有效。如果存续实体在加利福尼亚州,则其他相关实体不得被其本国法律限制进行合并。同样,如果外国实体是存续方,其法律也必须允许该合并。

(a)CA 公司法 Code § 16910(a) 依照本条规定,下列实体可以合并:
(1)CA 公司法 Code § 16910(a)(1) 两个或多个合伙企业合并为一个合伙企业。
(2)CA 公司法 Code § 16910(a)(2) 一个或多个合伙企业与一个或多个其他商业实体合并为其中一个其他商业实体。
(3)CA 公司法 Code § 16910(a)(3) 一个或多个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除外)与一个或多个其他商业实体合并为一个合伙企业。
(b)CA 公司法 Code § 16910(b) 尽管有 (a) 款规定,任何数量的合伙企业与任何数量的其他商业实体的合并,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方可进行:在加利福尼亚州组建的其他商业实体根据其组建法律被授权进行合并,并且 (1) 如果国内合伙企业是存续合伙企业,则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根据其组建法律不被禁止进行该合并,以及 (2) 如果外国合伙企业或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是合并的存续方,则存续方根据其组建法律所属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授权该合并。

Section § 16911

Explanation

当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希望合并时,它们需要批准一份合并协议。批准所需的合伙人数量取决于其合伙协议。如果未明确规定,通常需要所有合伙人批准。合并协议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条款、所涉实体的名称和地点,以及权益如何交换或转换。它还应包括法律要求的任何特殊条款。如果合并为有限合伙企业,未来的普通合伙人也必须批准。如果所有相关方重新批准,协议可以在合并生效前进行修改。合伙人也可以放弃合并,只要遵守与第三方的任何合同。合并可能导致合伙协议的修订或新的合伙协议。合并后,最终协议应保存在存续实体的主要办事处,并应向提出请求的合伙人提供副本。

(a)CA 公司法 Code § 16911(a) 每个希望合并的合伙企业和其他商业实体应批准一份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由组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规定的合并所需的合伙人数量或比例批准。如果合伙协议未能规定组成合伙企业合并所需的合伙人批准,则合并协议应由合伙协议中规定批准合伙协议修订所需的合伙人数量或比例批准。但是,如果合并导致的变化,合伙协议要求比修订合伙协议所需的合伙人数量或比例更高,则合并应由该更高的数量或比例批准。如果合伙协议没有规定修订合伙协议所需的表决,则合并协议必须经所有合伙人批准。合并协议应由根据其组织法律要求批准合并的那些人代表每个组成的其他商业实体批准。其他人可以成为合并协议的当事人。合并协议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司法 Code § 16911(a)(1) 合并的条款和条件。
(2)CA 公司法 Code § 16911(a)(2) 存续合伙企业或存续其他商业实体以及每个解散合伙企业和解散其他商业实体的名称和组织地点,合并协议可以更改存续合伙企业的名称,新名称可以与解散合伙企业的名称相同或相似。
(3)CA 公司法 Code § 16911(a)(3) 将每个组成合伙企业的合伙权益转换为存续合伙企业或存续其他商业实体的权益或其他证券的方式,以及如果任何组成合伙企业的合伙权益不完全转换为存续合伙企业或存续其他商业实体的权益或其他证券,则合伙权益持有人将获得的现金、财产、权利、权益或证券,该现金、财产、权利、权益或证券可以作为存续合伙企业或存续其他商业实体的权益或其他证券的补充或替代,或者合伙权益在无对价的情况下被注销。
(4)CA 公司法 Code § 16911(a)(4) 任何组成的其他商业实体根据其组织法律要求提供的任何其他细节或规定。
(5)CA 公司法 Code § 16911(a)(5) 任何其他期望的细节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零星合伙权益的处理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16911(b) 如果合伙企业合并为有限合伙企业,则除了根据 (a) 款规定的合伙人批准外,合并协议还必须经所有在合并生效后将成为存续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人批准。
(c)CA 公司法 Code § 16911(c) 尽管已获得事先批准,合并协议在合并生效前仍可修订,但修订须经每个组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批准原合并协议相同的方式批准,并经每个组成的其他商业实体批准。
(d)CA 公司法 Code § 16911(d) 组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自行决定放弃合并,但须遵守第三方(包括其他组成合伙企业和组成的其他商业实体)的合同权利(如有),前提是放弃须经组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批准原合并协议相同的方式批准。
(e)CA 公司法 Code § 16911(e) 根据 (a) 款批准的合并协议可以 (1) 对任何国内组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进行任何修订,或 (2) 如果该国内组成合伙企业是合并中的存续合伙企业,则为其采纳一份新的合伙协议。根据前述句子进行的合伙协议修订或新合伙协议的采纳应在合并的生效时间或日期生效。

Section § 169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州,商业合并如何以及何时生效,这取决于是否有国内实体参与。如果合并的所有方都是加州合伙企业,合并的生效日期是所有批准和所需文件完成时,或按协议规定。如果涉及加州商业实体,合并在向州政府提交证明书时生效。这份提交文件的认证副本是合并已经发生的证明。

(a)CA 公司法 Code § 16912(a) 除非合并证明书(如果根据第16915条要求提交合并证明书)规定了未来的生效日期或时间,在此情况下,合并应在未来的生效日期或时间生效:
(1)CA 公司法 Code § 16912(a)(1) 没有国内其他商业实体作为合并一方的合并,应在以下各项中较晚者生效:
(A)CA 公司法 Code § 16912(a)(1)(A) 根据第16911条的规定,合并协议获得合并所有方的批准。
(B)CA 公司法 Code § 16912(a)(1)(B) 依法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作为合并生效条件的提交;或
(C)CA 公司法 Code § 16912(a)(1)(C) 合并协议中指定的任何生效日期;以及
(2)CA 公司法 Code § 16912(a)(2) 有国内其他商业实体作为合并一方的合并,应在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合并证明书时生效。
(b)CA 公司法 Code § 16912(b) 对于所有根据第16915条要求提交合并证明书的合并,经州务卿正式认证的合并证明书副本是以下合并的决定性证据:(A) 组成合伙企业(无论是单独还是与组成其他商业实体一起)并入存续的其他商业实体,或 (B) 组成合伙企业或组成其他商业实体,或两者兼有,并入存续合伙企业。

Section § 16913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了涉及境内外合伙企业或商业实体的合并应如何进行。当存续实体是境内合伙企业或商业实体时,其程序必须遵循加州关于境内合并的规定。然而,如果存续实体是境外实体,合并可以遵循境外所在地的规定,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果合并涉及境内其他商业实体,则必须提交合并证明书,使合并生效。当存续实体是境外实体时,合并根据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生效,但也必须在加州得到承认。

(a)CA 公司法 Code § 16913(a) 任何数量的境内合伙企业与任何数量的境外合伙企业或境外其他商业实体合并,必须遵守第 (16910) 条的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16913(b) 如果存续实体是境内合伙企业或境内其他商业实体,则该合伙企业或商业实体以及任何境内解散合伙企业的合并程序,应当符合本章关于境内合伙企业合并的规定;但如果存续实体是境外合伙企业或境外其他商业实体,则在符合分节 (d) 规定的前提下,合并程序可以依照存续合伙企业或存续其他商业实体组建所在州或地的法律进行。
(c)CA 公司法 Code § 16913(c) 如果存续实体是境内其他商业实体,或是在有境内其他商业实体作为一方的合并中,存续实体是境内合伙企业,则合并证明书应按照第 (16915) 条分节 (b) 的规定提交,届时,在符合第 (16912) 条分节 (a) 的前提下,合并对每个境内组成合伙企业和境内组成其他商业实体生效。
(d)CA 公司法 Code § 16913(d) 如果存续实体是境外合伙企业或境外其他商业实体,合并应根据存续合伙企业或存续其他商业实体组建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生效,但对于任何境内解散合伙企业,应根据第 (16912) 条的规定,自境外司法管辖区生效之时起生效。

Section § 169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合并时的情况。合并生效后,参与合并的各个实体将停止独立存在,其所有权利、财产、债务和负债将转移给存续实体。债权人仍可对新的存续实体强制执行其对原始实体拥有的任何债权。如果涉及外国实体,它需要向州务卿告知其地址及相关详细信息。存续实体的合伙人、成员或股东仍对其在合并前所承担的任何义务负责。

(a)CA 公司法 Code § 16914(a) 当合并生效时,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
(1)CA 公司法 Code § 16914(a)(1) 消失的合伙企业和消失的其他商业实体独立存在终止,存续的合伙企业或存续的其他商业实体应在无需其他转让、行为或契据的情况下,承继每个消失的合伙企业和消失的其他商业实体的所有权利和财产,无论是动产、不动产还是混合财产,并应承担每个消失的合伙企业和消失的其他商业实体的所有债务和负债,如同存续的合伙企业或存续的其他商业实体自身已产生这些债务和负债一样。
(2)CA 公司法 Code § 16914(a)(2) 所有债权人的权利以及构成合伙企业和构成其他商业实体财产上的所有留置权均应不受损害地保留,并可针对存续的合伙企业或存续的其他商业实体强制执行,其程度如同产生该留置权的债务、负债或义务是由其自身产生或订立的;但消失的合伙企业或消失的其他商业实体财产上的留置权应仅限于合并生效前立即受其影响的财产。
(3)CA 公司法 Code § 16914(a)(3) 任何针对消失的合伙企业或消失的其他商业实体正在进行的诉讼或程序,可以继续进行直至判决,该判决将对存续的合伙企业或存续的其他商业实体具有约束力,或者可以对存续的合伙企业或存续的其他商业实体提起诉讼或由其取代消失的合伙企业或消失的其他商业实体。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6914(b)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6914(b)(1) 除非已提交合并证书以实现合并,否则存续的外国实体应立即通知州务卿其送达传票代理人的邮寄地址及其主要办事处,以及任何地址变更。为强制执行已与外国合伙企业或外国其他商业实体合并的合伙企业的义务,州务卿仅在针对存续的外国合伙企业或外国其他商业实体的诉讼或程序中作为送达传票的代理人,如果该实体指定的送达传票代理人是自然人且经尽职调查无法找到,或者如果代理人是公司且经尽职调查无法找到可送达的人,或者如果未指定代理人且经勤勉搜寻无法找到该实体的任何高级职员、合伙人、经理、成员或代理人,并且通过宣誓书向法院证明属实。法院随后可以下令,通过向州务卿或州务卿助理或副州务卿亲自递交两份传票副本以及两份命令副本的方式进行送达,并且该命令应载明州务卿应将传票寄送至的地址。以此方式进行的送达在传票送达州务卿后的第10天视为完成。
(2)CA 公司法 Code § 16914(b)(2) 在收到传票和命令以及《政府法典》第12197条(c)款规定的费用后,州务卿应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的方式,将传票和命令的副本转发至命令中指定的地址,从而通知该实体传票已送达。
(3)CA 公司法 Code § 16914(b)(3) 州务卿应保存所有送达给州务卿的传票记录,并记录送达时间以及州务卿对此采取的行动。州务卿在其官方印章下出具的证书,证明已收到传票、已向实体发出通知以及已转发传票,应作为其中所述事项的合格初步证据。
(c)CA 公司法 Code § 16914(c) 存续的合伙企业或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存续的公司的股东,或存续的其他商业实体的股权证券持有人,应对以下所有事项负责:
(1)CA 公司法 Code § 16914(c)(1) 合并方在合并前个人负有责任的所有义务。
(2)CA 公司法 Code § 16914(c)(2) 存续实体在合并前由合并方产生的其他所有义务,但这些义务只能用该实体的财产来清偿。

Section § 169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合伙企业合并的流程。如果一个境内合伙企业与另一个合伙企业或外国商业实体合并,需要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合并声明,其中列出参与合并的实体以及存续实体的详细信息。如果合并涉及境内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则在获得所有必要批准后,必须提交一份合并证明书。该证明书必须包含所有相关实体的名称和档案编号、因合并产生的任何变更以及合并的生效日期。提交合并声明或证明书还将取消之前的合伙企业授权,并通知任何消失合伙企业的终止。

(a)CA 公司法 Code § 16915(a) 在涉及境内合伙企业的合并中,如果另一合伙企业或外国其他商业实体是当事方,但没有其他境内其他商业实体是当事方,则存续合伙企业或存续外国其他商业实体可以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声明,说明一个或多个合伙企业已合并到存续合伙企业或存续外国其他商业实体中,或者一个或多个合伙企业或外国其他商业实体已合并到存续境内合伙企业中。合并声明应包含以下内容:
(1)CA 公司法 Code § 16915(a)(1) 参与合并的每个合伙企业或外国其他商业实体的名称。
(2)CA 公司法 Code § 16915(a)(2) 其他合伙企业或外国其他商业实体合并所进入的存续实体的名称。
(3)CA 公司法 Code § 16915(a)(3) 存续实体主要办事处和(如有)在本州的办事处的街道地址。
(4)CA 公司法 Code § 16915(a)(4) 存续实体是合伙企业还是外国其他商业实体,并指明实体类型。
(b)CA 公司法 Code § 16915(b) 在涉及境内合伙企业且境内其他商业实体也作为当事方的合并中,经组成合伙企业和任何组成其他商业实体批准合并后,组成合伙企业和组成其他商业实体应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一份由州务卿规定格式的合并证明书,但如果存续实体是境内公司或外国公司,且境内公司是组成当事方之一,则存续公司应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合并协议副本以及第1113条 (g) 款 (1) 项所要求的附件。合并证明书应由每个境内组成合伙企业的两名合伙人(除非合伙协议规定了更少的人数)以及每个外国组成合伙企业的一名或多名合伙人签署并确认,并由每个组成其他商业实体根据其组织法律要求签署合并证明书的人员签署并确认。合并证明书应载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司法 Code § 16915(b)(1) 每个组成合伙企业和组成其他商业实体的名称以及(如有)州务卿档案编号,并分别指明消失合伙企业和消失其他商业实体以及存续合伙企业或存续其他商业实体。
(2)CA 公司法 Code § 16915(b)(2) 如果根据第16911条要求合伙人投票,则声明合并协议的主要条款已获得合伙人投票批准,且投票数达到或超过了所需票数。
(3)CA 公司法 Code § 16915(b)(3) 如果存续实体是境内合伙企业而非其他商业实体,则因合并而导致存续合伙企业任何已备案合伙企业授权声明中的信息变更,包括因合并而导致的存续合伙企业名称变更。提交载明存续合伙企业任何已备案合伙企业授权声明变更的合并证明书,应具有存续合伙企业提交合伙企业授权声明修正证明书的效力,且存续合伙企业无需根据第16105条提交修正证明书以反映这些变更。
(4)CA 公司法 Code § 16915(b)(4) 如果合并并非在向州务卿办公室提交合并证明书时生效,则合并的未来生效日期或时间(该日期或时间应是确定的,且不迟于提交日期后90天)。
(5)CA 公司法 Code § 16915(b)(5) 如果存续实体是其他商业实体或外国合伙企业,则应载明该实体的全称、实体类型、组织所在的法律管辖区及其内部事务受其法律管辖的依据,以及该实体主要营业地的地址。
(6)CA 公司法 Code § 16915(b)(6) 根据每个组成其他商业实体组织所依据的法律,要求在合并证明书中载明的任何其他信息。
(c)CA 公司法 Code § 16915(c) 根据 (a) 款或 (b) 款适用的合并声明或合并证明书,应具有为每个消失合伙企业撤销其已提交的任何合伙企业授权声明的效力,并且在适用情况下,应具有提交第16954条或第16960条所要求的终止通知的效力。

Section § 16915.5

Explanation

当企业合并时,存续的合伙企业或公司将承担合并中任何消失的企业的税务责任。这包括提交所有必要的税务表格并支付所欠税款。如果合并后的实体是获准在加州经营的公司,州务卿将把合并事宜告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a)CA 公司法 Code § 16915.5(a) 根据本条规定合并后,存续的境内或境外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应被视为已承担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编第10部分(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第23001条起)征税的各消失的境内或境外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的以下责任:
(1)CA 公司法 Code § 16915.5(a)(1) 准备并提交,或促使准备并提交该消失实体原本应提交的税务和信息申报表,如《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编第10.2部分第2章(第18501条起)所规定。
(2)CA 公司法 Code § 16915.5(a)(2) 支付任何经确定应付的税款责任。
(b)CA 公司法 Code § 16915.5(b) 如果存续实体是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境内公司或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是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或获准经营的境外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境外公司,州务卿应将合并事宜通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Section § 169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合伙企业或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合并时,其拥有的不动产会发生什么。如果合伙企业拥有财产并与另一家公司合并,则需要向财产所在县提交一份合并声明或合并证明。提交这份文件可以让公共记录显示存续公司现在拥有该财产。只要该证明被备案,它就为买家或任何以该财产抵押借款的人(抵押权人)提供了明确的证据(法律推定),证明合并已正确完成。

(a)CA 公司法 Code § 16916(a) 凡是境内或境外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在本州拥有任何不动产,根据本州法律或任何组成合伙企业或组成其他商业实体组建所在州或地方的法律,与另一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合并,且任何解散合伙企业或解散其他商业实体组建所在州或地方(包括本州)的法律大致规定,制作并提交合并声明、合并协议或合并证明,将任何解散合伙企业和解散其他商业实体的所有不动产所有权赋予存续合伙企业或存续其他商业实体,则在解散合伙企业或解散其他商业实体的任何不动产所在本州任何县的县记录办公室备案以下任一文件:(1) 由州务卿认证的合并证明或合并协议,或州务卿规定的其他证明,或 (2) 由州务卿或根据合并所依据的法律的州或地方的授权公职人员认证的合并声明、合并协议或合并证明的副本,应证明存续合伙企业或存续其他商业实体拥有该解散合伙企业或解散其他商业实体在该县不动产中的所有权益的记录所有权。
(b)CA 公司法 Code § 16916(b) 已提交并(如适用)已备案的合并声明,根据第16105条(c)款签署并声明准确无误,载明合并前财产以其名义持有的合并一方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的名称以及存续实体的名称,但不包含第16915条要求的其他所有信息,对所列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在(a)款规定的范围内有效。
(c)CA 公司法 Code § 16916(c) 按照(a)款备案合并证明,应为善意购买者或有偿抵押权人设立合并已有效完成的不可推翻的推定。

Section § 16917

Explanation
本法律告诉我们,除了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外,其他合伙企业可以按照其他法律允许的不同方式进行变更或合并。这并非唯一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