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合伙法转换与合并
Section § 16901
本节解释了企业和合伙企业进行合并时使用的关键术语。它阐明了可能参与此类合并的商业实体和合伙企业类型的定义,例如什么是“组成”实体或“存续”实体。此外,它还指出了国内和外国合伙企业或实体之间的区别,以及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角色。
Section § 1690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合伙企业想要转换为另一种类型的企业,例如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那么每个合伙人必须获得与转换前相同的利润和资本份额。此外,如果转换为未列出的企业类型,除非所有合伙人另行同意,否则每个合伙人都必须受到同等对待。然而,这种转换只有在新企业类型的法律允许并且所有转换规则都得到遵守的情况下才被允许。
Section § 16903
如果合伙企业想转变为其他类型的企业,比如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它们需要制定一份详细的转换计划。这份计划应包括转换条款、新实体的组建地、合伙人权益的变更以及新管理文件的详细内容。批准必须根据合伙协议由合伙人进行,如果协议未规定,则需所有合伙人批准。如果转变为有限合伙企业,还需要额外的批准。除非合伙人在转换生效时选择退出,否则他们将自动接受新的文件。即使已经同意,合伙人也可以在计划生效前,通过相同的批准程序修改或放弃该计划。完成的计划必须保存在企业的主要办公室,并应合伙人要求提供副本。
Section § 16904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将合伙企业转换为其他类型商业实体的过程。转换在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后正式生效:合伙人批准转换计划;所有必要的文件(包括转换声明,如果需要)已提交;以及转换计划中规定的生效日期已到。拥有经州务卿认证的官方文件,如证书、组织章程或公司章程,是转换已完成的无可辩驳的证据。
Section § 16905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合伙企业如何转换为其他国家的商业实体(外国其他商业实体)。首先,转换过程必须遵守加州法律。如果转换为外国实体,则适用该外国实体所在国的规定,转换根据这些规定生效。如果外国企业未提交转换声明,它必须告知加州州务卿其送达传票的地址以及任何变更。如果外国企业的送达代理人无法找到,州务卿将成为法律通知的送达途径。通过州务卿送达法律文件有特定程序,州务卿会保存一份经认证的送达记录。
Section § 16906
本法律解释了合伙企业转换为其他类型企业(如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公司)时的情况。如果合伙企业已经有合伙企业授权声明,则在转换后必须在其新的注册文件中包含一份转换声明。该声明应包括新企业的名称和地址等详细信息,并确认该转换已获得合伙人的批准。如果企业转换为外国实体,则可以提交转换证书。提交这些文件将注销旧合伙企业的任何先前授权声明。
Section § 16907
本节解释了当合伙企业等商业实体将其法律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商业实体时,不动产会发生什么变化。为了使这种变更正式生效,必须向不动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提交特定文件。这些经州务卿或同等机构认证的文件,证明新的商业实体现在拥有该不动产。如果这些文件正确备案,它们将为购买该财产或以其作抵押贷款的任何人提供所有权证明,从而确保转换过程已合法完成。
Section § 16908
本节解释了不同类型的商业实体,如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如何专门在加利福尼亚州转换为国内合伙企业。为此,该实体必须同时遵守加州法规和其原始组建地的法律。转换必须根据其内部规定或适用法律,由实体中涉及的特定数量或百分比的人员(如合伙人或股东)批准。一旦流程完成并将官方文件提交给州务卿,该实体就不必提交额外的注销文件。如果它是外国公司,它还会放弃在本州内经营的权利。关于合伙企业授权声明的一般规则也适用于此。
Section § 16909
本节解释了当一个商业实体改变其结构时会发生什么,例如合伙企业转换为公司。转换后,新实体在法律上与旧实体保持一致。这意味着所有权利、财产、债务和义务都将随新实体继续存在,不发生改变。债权人仍然可以主张权利,任何正在进行的诉讼也会继续进行,如同没有发生结构变化一样。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仍需对之前的债务负责,在某些情况下,还需对转换后实体的新债务负责,这取决于转换后的实体类型以及他们在其中的新角色。不同意转换的合伙人可以选择退出合伙企业,并且有相应的程序通知他们并购买他们的权益。以这种方式退出合伙企业不被视为不当退出。
Section § 16910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不同类型的商业实体如何进行合并。具体来说,它允许多个合伙企业之间,或合伙企业与其他商业类型之间,合并为一个存续实体。然而,这些合并只有在各实体根据其各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被允许完成此类合并的情况下才有效。如果存续实体在加利福尼亚州,则其他相关实体不得被其本国法律限制进行合并。同样,如果外国实体是存续方,其法律也必须允许该合并。
Section § 16911
当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希望合并时,它们需要批准一份合并协议。批准所需的合伙人数量取决于其合伙协议。如果未明确规定,通常需要所有合伙人批准。合并协议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条款、所涉实体的名称和地点,以及权益如何交换或转换。它还应包括法律要求的任何特殊条款。如果合并为有限合伙企业,未来的普通合伙人也必须批准。如果所有相关方重新批准,协议可以在合并生效前进行修改。合伙人也可以放弃合并,只要遵守与第三方的任何合同。合并可能导致合伙协议的修订或新的合伙协议。合并后,最终协议应保存在存续实体的主要办事处,并应向提出请求的合伙人提供副本。
Section § 16912
本节解释了在加州,商业合并如何以及何时生效,这取决于是否有国内实体参与。如果合并的所有方都是加州合伙企业,合并的生效日期是所有批准和所需文件完成时,或按协议规定。如果涉及加州商业实体,合并在向州政府提交证明书时生效。这份提交文件的认证副本是合并已经发生的证明。
Section § 16913
本节讨论了涉及境内外合伙企业或商业实体的合并应如何进行。当存续实体是境内合伙企业或商业实体时,其程序必须遵循加州关于境内合并的规定。然而,如果存续实体是境外实体,合并可以遵循境外所在地的规定,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果合并涉及境内其他商业实体,则必须提交合并证明书,使合并生效。当存续实体是境外实体时,合并根据境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生效,但也必须在加州得到承认。
Section § 16914
本法律概述了合伙企业或其他商业实体合并时的情况。合并生效后,参与合并的各个实体将停止独立存在,其所有权利、财产、债务和负债将转移给存续实体。债权人仍可对新的存续实体强制执行其对原始实体拥有的任何债权。如果涉及外国实体,它需要向州务卿告知其地址及相关详细信息。存续实体的合伙人、成员或股东仍对其在合并前所承担的任何义务负责。
Section § 16915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合伙企业合并的流程。如果一个境内合伙企业与另一个合伙企业或外国商业实体合并,需要向州务卿提交一份合并声明,其中列出参与合并的实体以及存续实体的详细信息。如果合并涉及境内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则在获得所有必要批准后,必须提交一份合并证明书。该证明书必须包含所有相关实体的名称和档案编号、因合并产生的任何变更以及合并的生效日期。提交合并声明或证明书还将取消之前的合伙企业授权,并通知任何消失合伙企业的终止。
Section § 16915.5
当企业合并时,存续的合伙企业或公司将承担合并中任何消失的企业的税务责任。这包括提交所有必要的税务表格并支付所欠税款。如果合并后的实体是获准在加州经营的公司,州务卿将把合并事宜告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Section § 16916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合伙企业或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合并时,其拥有的不动产会发生什么。如果合伙企业拥有财产并与另一家公司合并,则需要向财产所在县提交一份合并声明或合并证明。提交这份文件可以让公共记录显示存续公司现在拥有该财产。只要该证明被备案,它就为买家或任何以该财产抵押借款的人(抵押权人)提供了明确的证据(法律推定),证明合并已正确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