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合伙法总则
Section § 16101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相关的各种术语。它阐明“业务”包括所有行业和专业,“破产债务人”指在美国或国外受到破产令约束的人。“分配”指将金钱或财产转移给合伙人。“合伙企业进行的电子传输”和“发送给合伙企业的电子传输”涵盖了在满足条件(包括同意和记录保留)的情况下允许的特定类型的电子通信。“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是指受外国法律管辖并允许提供某些专业服务的合伙企业。“持证人”是指被授权提供专业服务的人。“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遵循国内法律并已注册。“合伙企业”指一群为营利而经营业务的所有者,但不包括根据特定法规成立的某些类型。本节还定义了“合伙协议”、“任意合伙”和“合伙权益”等术语。建筑实践作为一项专业服务仅限于2034年1月1日之前,此后本节将被废止。
Section § 16101
本节定义了与合伙企业相关的章节中使用的基本术语。它包括“业务”(涵盖所有行业和专业)以及“破产债务人”(指受破产令约束的个人)等术语的定义。它解释了合伙企业的“分配”含义,并详细说明了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如何使用“电子传输”进行通信,包括具体的同意要求。本节还根据注册和许可状态,定义了不同类型的合伙企业,例如“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和“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它还涵盖了“持证人”、“合伙协议”的构成,并澄清了“财产”、“州”和“声明”等术语。此外,它还包括“合伙权益”和“转让”等术语,概述了这些在合伙企业环境中的含义。本节将于203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Section § 16102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确定事实的知晓和通知。如果一个人知晓某事,意味着他们直接了解该事。一个人被视为收到通知,如果他们被告知此事,或者他们从自己的信息中得知此事,或者他们通过适当的渠道被告知。对于企业而言,当负责某项交易的个人知晓某事实,或者通过合理努力本应知晓该事实时,企业就被视为知晓该事实。此外,如果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知晓某事,则该合伙企业也被视为知晓,除非该合伙人实施或同意实施了对合伙企业的欺诈行为。
Section § 16103
在加利福尼亚州,合伙人之间以及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关系通常由他们的合伙协议决定。如果协议没有涵盖某些事项,州法律会填补空白。然而,合伙协议不能改变某些事项。例如,它不能不公平地限制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账簿或记录的权利,也不能取消忠实义务。协议不能消除某些义务,例如善意义务或注意义务,但可以为这些义务设定合理的标准。有些事项是强制性的,例如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程序,不能通过协议更改。
Section § 16104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两个核心思想:首先,它指出,本章未涵盖的任何空白将由一般法律原则和公平原则来填补。其次,如果存在需要支付利息的债务,且未明确规定利率,则该利率将默认为《民法典》第3289条中规定的利率。
Section § 16105
本节解释了合伙企业如何向加州州务卿提交官方声明。如果声明已在其他州提交或登记,也可以在加州提交,以便在此生效。声明必须由至少两名合伙人签署,并声明信息真实。如果需要,可以提交修改或撤销文件,并且必须将副本发送给所有合伙人。提交这些文件可能需要支付费用。如果提交文件的费用未能成功支付,该声明可能会被撤销,并且会通知合伙人。
Section § 16106
本节阐明了哪些州法律适用于合伙企业。如果合伙企业主要设在其他州,则该州的法律将适用于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但是,如果是在加州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则加州法律将决定合伙人之间如何互动以及他们在合伙企业中的责任。
Section § 16107
这条规定意味着,当前法律章节的任何修改或废除,都将适用于受其管辖的合伙企业,即使这些修改发生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
Section § 16108
本法律基本规定,在适用本章部分内容时,除了那些专门关于注册或外国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部分,所有操作都应以确保规则与采纳相同法律的其他州保持一致的方式进行。
Section § 16109
Section § 16110
法律的这一部分指出,如果本章中的某项具体规则或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适用于某人或某种情况,这并不意味着整个章节都无效。本章中未受影响的其他部分仍然可以使用。基本上,本章的每个部分在必要时都可以独立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