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独立于其合伙人的实体。
统一合伙法合伙的性质
Section § 16202
这项法律规定,当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联合起来经营营利性业务时,他们会自动形成合伙关系,即使他们本无意组建合伙企业。但是,如果该团体是根据其他法律成立的,则不属于本法所指的合伙企业。仅仅共同拥有财产或分享利润,并不一定意味着存在合伙关系。分享企业利润通常意味着某人是合伙人,除非这些利润是用于偿还债务、支付服务费、租金、退休福利、贷款利息或出售企业商誉等。
(a)CA 公司法 Code § 16202(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两人或两人以上的人员联合作为共同所有人经营营利性业务,即构成合伙企业,无论这些人是否有意组建合伙企业。
(b)CA 公司法 Code § 16202(b) 根据本章以外的法规、前身法规或另一司法管辖区的类似法规成立的联合体,不属于本章规定的合伙企业。
(c)CA 公司法 Code § 16202(c) 在确定是否构成合伙企业时,适用以下规则:
(1)CA 公司法 Code § 16202(c)(1) 联权共有、分权共有、整体共有、共同财产、共有财产或部分所有权,本身不构成合伙企业,即使共同所有人分享因使用该财产而产生的利润。
(2)CA 公司法 Code § 16202(c)(2) 分享总收益本身不构成合伙企业,即使分享总收益的人员对产生该收益的财产拥有共同或共有权利或权益。
(3)CA 公司法 Code § 16202(c)(3) 收到企业利润份额的人被推定为该企业的合伙人,除非该利润是因以下任何原因而收到:
(A)CA 公司法 Code § 16202(c)(3)(A) 作为以分期付款或其他方式偿还债务。
(B)CA 公司法 Code § 16202(c)(3)(B) 作为独立承包商的服务报酬,或支付给雇员的工资或其他报酬。
(C)CA 公司法 Code § 16202(c)(3)(C) 作为租金支付。
(D)CA 公司法 Code § 16202(c)(3)(D) 作为支付给已故或退休合伙人的受益人、代表或指定人的年金或其他退休福利。
(E)CA 公司法 Code § 16202(c)(3)(E) 作为贷款利息或其他费用的支付,即使支付金额随企业利润而变化,包括对抵押品的直接或间接的当前或未来所有权,或对源自抵押品的收入、收益或增值的权利。
(F)CA 公司法 Code § 16202(c)(3)(F) 作为以分期付款或其他方式出售企业商誉或其他财产的款项。
合伙企业成立 共同所有人 业务利润
Section § 16203
如果一个合伙企业购买了某物,该物属于整个合伙企业,而不属于任何一个合伙人。
合伙企业取得的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而不属于合伙人个人。
合伙企业财产 财产所有权 个人合伙人
Section § 16204
本节解释了如何确定财产是否属于合伙企业。如果财产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或以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成员的身份取得的,则被视为合伙财产。如果财产是用合伙资产购买的,即使没有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登记,也推定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相反,如果合伙人取得财产时没有提及合伙企业,也没有使用合伙资金,那么通常被视为个人财产。
(a)CA 公司法 Code § 16204(a) 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如果以以下任一主体的名义取得:
(1)CA 公司法 Code § 16204(a)(1) 合伙企业。
(2)CA 公司法 Code § 16204(a)(2) 一个或多个合伙人,且在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文书中注明该人的合伙人身份或合伙企业的存在,但未注明合伙企业的名称。
(b)CA 公司法 Code § 16204(b) 财产通过转让给以下任一主体而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
(1)CA 公司法 Code § 16204(b)(1) 以合伙企业自身的名义。
(2)CA 公司法 Code § 16204(b)(2) 一个或多个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身份,如果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文书中注明了合伙企业的名称。
(c)CA 公司法 Code § 16204(c) 如果财产是用合伙资产购买的,则推定为合伙财产,即使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或以一个或多个合伙人的名义取得,且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文书中未注明该人的合伙人身份或合伙企业的存在。
(d)CA 公司法 Code § 16204(d) 如果财产是以一个或多个合伙人的名义取得的,且转让财产所有权的文书中未注明该人的合伙人身份或合伙企业的存在,也未使用合伙资产,则推定为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用于合伙目的。
合伙财产 产权转让文书 合伙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