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不是合伙财产的共同所有人,并且不拥有任何可以自愿或非自愿转让的合伙财产权益。
统一合伙法合伙人的受让人和债权人
Section § 16503
这项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务权益,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脱离合伙关系或解散合伙企业。接收该权益的人不能管理合伙企业或查阅其记录。但是,他们可以获得利润,并且如果合伙企业解散,可以获得他们有权获得的任何剩余资产。如果合伙人转让其权益的权利受到协议限制,并且受让人知晓此限制,则该转让无效。合伙企业在收到转让通知之前,无需承认该转让。
(a)CA 公司法 Code § 16503(a) 合伙人可转让的合伙权益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但是,转让不会导致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CA 公司法 Code § 16503(a)(1) 其本身导致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或合伙业务的解散和清算。
(2)CA 公司法 Code § 16503(a)(2) 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对抗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企业,使受让人有权参与合伙业务的管理或经营,要求查阅有关合伙交易的信息,或检查或复制合伙账簿或记录。
(b)CA 公司法 Code § 16503(b) 合伙人可转让的合伙权益的受让人有权享有以下所有权利:
(1)CA 公司法 Code § 16503(b)(1) 根据转让,接收转让人原本有权获得的分配。
(2)CA 公司法 Code § 16503(b)(2) 在合伙业务解散和清算时,根据转让,接收原本应分配给转让人的净额。
(3)CA 公司法 Code § 16503(b)(3) 根据第16801条(6)款寻求司法裁定,认定清算合伙业务是公平的。
(c)CA 公司法 Code § 16503(c) 在解散和清算中,受让人有权查阅合伙交易账目,但仅限于所有合伙人同意的最新账目日期之后的交易。
(d)CA 公司法 Code § 16503(d) 转让后,转让人保留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已转让的分配权益除外。
(e)CA 公司法 Code § 16503(e) 合伙企业在收到转让通知之前,无需履行本条规定的受让人的权利。
(f)CA 公司法 Code § 16503(f) 违反合伙协议中包含的转让限制而转让合伙人可转让的合伙权益,对在转让时知悉该限制的人无效。
合伙人可转让权益 脱离合伙关系 合伙企业解散
Section § 16504
如果有人在法庭上赢得了针对合伙企业中某个合伙人的判决,他们可以请求法院使用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来偿还债务。法院还可以指派专人收取该合伙人本应从合伙企业获得的任何款项。这种被称为“强制执行令”的法律行动,就像一种留置权,必要时法院甚至可以出售该权益。但是,在权益被出售之前,合伙人可以将其赎回。其他合伙人也可以购买该权益,可以使用他们自己的钱,也可以使用合伙企业的钱。这项法律是债权人要求合伙人权益来清偿判决的唯一途径,但它不会剥夺合伙人享有的任何法律豁免权。
(a)CA 公司法 Code § 16504(a) 经合伙人或合伙人受让人的判决债权人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对判决债务人的可转让权益设定留置权以清偿判决。法院可以指定一名接管人,负责收取判决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应付或将应付的分配份额,并作出判决债务人可能已作出或案件情况可能要求的所有其他命令、指示、账目和调查。
(b)CA 公司法 Code § 16504(b) 强制执行令构成对判决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可转让权益的留置权。法院可以随时命令对受强制执行令约束的权益进行止赎。止赎出售的购买者拥有受让人的权利。
(c)CA 公司法 Code § 16504(c) 在止赎之前任何时候,被设定留置权的权益可以以下列任何方式赎回:
(1)CA 公司法 Code § 16504(c)(1) 由判决债务人。
(2)CA 公司法 Code § 16504(c)(2) 由一个或多个其他合伙人使用合伙企业财产以外的财产。
(3)CA 公司法 Code § 16504(c)(3) 由一个或多个其他合伙人,经所有未被设定留置权的合伙人同意,使用合伙企业财产。
(d)CA 公司法 Code § 16504(d) 本章不剥夺合伙人根据豁免法对其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所享有的权利。
(e)CA 公司法 Code § 16504(e) 本条规定了合伙人或合伙人受让人的判决债权人通过判决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可转让权益清偿判决的唯一补救措施。
强制执行令 判决债权人 判决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