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合伙法合伙人与和合伙企业交易方的关系
Section § 16301
本节解释了商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如何作为代理人行事并为合伙企业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简单来说,如果合伙人的行为看起来是其日常业务活动的一部分,那么他们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除非所有人都知道该特定合伙人无权那样做。然而,如果合伙人所做的事情不属于日常业务,那么他们的行为只有在其他合伙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才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Section § 16302
本法律解释了合伙企业如何转让财产。如果财产是以合伙企业名义持有的,任何合伙人都可以签署文件进行转让。如果财产是以合伙人名义持有的,即使没有提及合伙企业名称,这些合伙人也可以签署文件进行转让。如果财产是以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人名义持有的,则由这些人签署文件进行转让。合伙企业只有在证明最初的转让无效且新所有者知晓或已被告知此情况时,才能收回财产。但是,如果某人拥有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的权益,则该人自动拥有合伙企业的所有财产,并可以正式登记备案。
Section § 16303
这项法律允许合伙企业提交一份声明,说明谁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行事。该声明可以包含基本信息,例如合伙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谁可以处理财产交易。它还可以列出对不同合伙人能为合伙企业做什么的任何限制。如果指定了代理人,他们必须在有正当理由时保存并分享合伙人详细信息清单。该声明可以增强合伙人为合伙企业达成交易的能力,特别是如果它已在某些官方记录中备案。除非这些限制已在官方财产记录中备案,否则通常假定其他人不知道任何限制。
Section § 16304
这项法律允许在官方合伙文件上被列为合伙人的人,提交一份声明,否认其作为合伙人的权限或身份。该否认声明应包括合伙企业的名称、其官方识别号码以及被否认的具体内容。提交此类声明会根据某些法律规定限制被否认的权限。
Section § 16305
Section § 16306
本节概述了合伙企业和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中合伙人的责任。通常,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义务负有连带责任,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不对其加入前发生的任何义务负责。在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不对该企业注册期间产生的债务或义务承担个人责任,但某些情况除外。如果他们书面同意,他们可以承担责任。但是,合伙人仍需对其自身的侵权行为负责,并且提供法律服务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必须在州律师协会注册才能限制责任。合伙人如果选择,仍然可以为合伙企业债务提供担保或抵押。
Section § 16307
本节解释了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如何处理诉讼和判决。合伙企业可以被起诉,合伙人也可以一起或单独被起诉。但是,如果法院对合伙企业作出判决,这不会自动影响到单个合伙人;除非也有针对合伙人个人的判决,否则不能动用他们的个人资产来偿还。在特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追索合伙人的资产,例如合伙企业破产,或者合伙人同意这样做。本节还涵盖了合伙人的行为或陈述可能产生义务的情况。
Section § 16308
Section § 16309
Section § 16310
本条解释了如果合伙企业已指定代理人,如何向其送达法律文件。主要方法是将文件亲手交给指定代理人,或者如果代理人是公司,则交给其官方记录中列明的人员。如果代理人的地址或指定发生变更,必须正式备案才能获得认可。如果代理人辞职或无法找到,文件可以亲手送达给州务卿,州务卿随后会通过挂号信将副本转寄给合伙企业。该送达过程在文件交付给州务卿后的第10天视为完成,州务卿会保存已送达文件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