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711.0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某些商业活动中何为“重组”。它包括转换、合并以及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对另一公司控制权的收购。“控制权”被定义为拥有管理公司和做出决策的权力。收购可以涉及成员权益或证券的交换,也可以包括交换未充分担保或具有长期到期日的债务。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1(a) 就本条而言,“重组”指以下任何一项:
(1)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1(a)(1) 依据第10条(自第17710.01节起)进行的转换。
(2)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1(a)(2) 依据第10条(自第17710.01节起)进行的合并。
(3)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1(a)(3)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成员权益,或以控制该收购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的成员权益或股权证券,全部或部分地作为对价,收购另一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的成员权益或股权证券,且在该收购完成后,该收购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对另一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拥有控制权。
(4)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1(a)(4) 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成员权益,或以控制该收购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的成员权益或股权证券,或以其债务证券,或以控制该收购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的债务证券(该等债务证券未充分担保且在收购完成之日后到期日超过五年),或以上述两者兼有,全部或实质性地收购另一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的所有资产。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1(b) 就本条而言,“控制权”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促使指导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的管理和政策的权力。

Section § 17711.02

Explanation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LLC)需要其成员批准才能进行重组,那么不同意的成员(称为异议成员)可以要求LLC以公平市场价值回购他们的股份,只要满足特定条件。本法律将“异议权益”定义为成员所持有的股份,该股份在重组投票前未在主要交易所公开交易,未投票赞成重组,并且成员已按照特定程序正式要求回购。这些异议成员必须在重组公告之前提交其股份进行评估,以确定公平市场价值。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2(a)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参与重组需要现有成员权益的批准,无论是根据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还是其他方式,则持有该等权益的有限责任公司各成员,通过遵守本条规定,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按其公平市场价值购买该成员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的权益,如果该权益是(b)款所定义的异议权益。公平市场价值应在拟议重组条款首次公布之日的前一天确定,不包括因拟议重组而产生的任何增值或贬值。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2(b) 在本条中,“异议权益”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成员权益:
(1)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2(b)(1) 以下任一情况: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2(b)(1)(A) 在紧接重组之前,既未在根据第25100节(o)款经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认证的任何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也未在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发布的场外保证金股票清单上上市,但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其未偿权益如此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向成员发出请求批准拟议重组的通知中,提供了本节以及第17711.03、17711.04、17711.05和17711.06节的规定摘要。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2(b)(1)(B) 如果该权益属于(A)项(i)款或(ii)款所述的上市权益类别,则对该类别5%或以上未偿权益提出了付款要求。
(2)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2(b)(2) 在确定有权对重组进行投票的成员之日为未偿权益。
(3)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2(b)(3) 以下任一情况: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2(b)(3)(A) 未投票赞成重组。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2(b)(3)(B) 如果该权益属于(1)款(A)项(i)款或(ii)款所述,则投票反对重组;但无论如何,如果拟议重组的批准是通过书面同意而非会议方式寻求的,则适用(A)项而非本项。
(4)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2(b)(4) 成员已根据第17711.03节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按其公平市场价值购买该权益。
(5)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2(b)(5) 成员已根据第17711.04节提交该权益以供背书(如适用)。
(c)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2(c) 在本条中,“异议成员”指异议权益的登记持有人,并包括该权益的登记受让人。

Section § 17711.03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LLC)决定重组,并且成员有权要求LLC以现金购买他们的股份,LLC必须在10天内通知成员有关重组投票的信息。他们还必须提供公平市场价值以及希望出售股份的成员应遵循的程序。希望出售的成员必须在投票前或在重组通知邮寄后的30天内书面通知LLC。他们的书面要求必须包括他们持有的权益数量,以及他们自己对重组宣布前该权益公平市场价值的估价,这实际上构成了以该价格出售的要约。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3(a) 如果成员根据第17711.02条享有权利,在遵守第17711.02条(b)款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前提下,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购买其成员权益,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批准之日起10天内,向每位成员邮寄一份经成员必要投票或同意批准重组的通知,并随附本条以及第17711.01、17711.02、17711.04和17711.05条的副本,一份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代表其已发行权益公平市场价值的价格声明,以及一份简要的程序说明,说明如果成员希望行使其在这些条款下的权利应遵循的程序。该价格声明构成有限责任公司以所述价格购买第17711.02条(b)款所定义的任何异议权益的要约,除非它们根据第17711.11条失去其异议权益的地位。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3(b) 任何根据第17711.02条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购买其权益的成员,在遵守第17711.02条(b)款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前提下,并且希望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该权益的,应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要求购买该权益并以现金向该成员支付其公平市场价值。该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效,除非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任何过户代理人收到该要求 (1) 对于第17711.02条(b)款第(1)项(A)分项第(i)或(ii)子项所述的权益,不迟于成员就重组进行投票的会议日期,或 (2)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在有限责任公司向成员邮寄经成员必要投票或同意批准重组的通知之日起30天内。
(c)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3(c) 该要求应说明成员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权益数量或金额,并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成员声称该权益在拟议重组宣布前一天的公平市场价值。该公平市场价值声明构成成员以该价格出售该权益的要约。

Section § 17711.04

Explanation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不同意批准某些变更的决定,他们有30天时间(自通知邮寄之日起)告知公司他们希望公司回购其在公司的权益。如果他们的权益由证书证明,他们必须提交证书进行盖章或背书,以表明这是异议权益。如果没有证书,他们需要书面通知他们希望购买多少权益。任何新签发的证书或声明都必须表明其为异议权益,并包含原始持有人的姓名。

Section § 17711.05

Explanation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对公司重组有异议,并且公司和该成员就该成员权益的价格达成一致,那么该成员应获得该约定价格,并从重组日期开始计算利息。该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并保存在公司记录中。一旦支付金额达成一致或满足其他条件后,应在30天内付款。如果涉及权益凭证,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必须交回。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5(a)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和异议成员同意该成员的权益是异议权益,并就异议权益的应付价格达成一致,则异议成员有权获得该约定价格,并自重组完成之日起按判决法定利率计算利息。有限责任公司与该成员之间就任何异议成员权益的公允市场价值达成的所有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存档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记录中。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5(b) 受第17711.08条规定约束,异议权益的公允市场价值应在金额达成一致后30天内或在重组的任何法定或合同条件满足后30天内(以较晚者为准)支付;对于以权益凭证证明的异议权益,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否则须以交回该等权益凭证为前提。

Section § 1771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处理的是有限责任公司(LLC)与其成员之间,关于某项成员权益是否被认定为“异议权益”以及其价值多少的争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成员或公司可以在重组通知发出后的六个月内请求法院裁决。多名成员或多个案件可以合并处理。法院将首先裁定该成员权益是否为异议权益。如果是,法院或其指定的评估师将确定其公允市场价值。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6(a)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否认某成员权益为异议权益,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与异议成员未能就异议权益的公允市场价值达成一致,则该成员或任何相关有限责任公司可在重组获得成员法定票数或同意的通知邮寄给该成员之日起六个月内(但不得迟于此期限),向有管辖权的县级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定该权益是否为异议权益,或异议权益的公允市场价值,或两者兼有,或者可以介入任何就此类诉讼待决的案件。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6(b) 两名或多名异议成员可以在任何此类诉讼中作为原告共同提起诉讼或作为被告被合并起诉,并且两项或多项此类诉讼可以合并审理。
(c)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6(c) 在该诉讼的审理中,法院应裁定各项争议事项。如果成员权益作为异议权益的地位存在争议,法院应首先裁定该争议事项。如果异议权益的公允市场价值存在争议,法院应裁定,或应指定一名或多名公正的评估师来裁定,异议权益的公允市场价值。

Section § 17711.07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法院在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成员权益争议时如何确定其公平市场价值。如果法院指定评估师,他们会迅速评估价值并提交报告。如果报告可接受,法院可以确认。如果不可接受,法院将自行进行估价。有限责任公司随后必须根据法院的估价向异议成员支付款项,并计付利息。但是,可转让权益的支付仅在相关凭证交付给公司后进行。诉讼费用,包括评估师费用,由法院公平分摊。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价格远低于法院的估价,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费用,包括律师费和专家证人费。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7(a) 如果法院指定一名或多名评估师,他们应立即着手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成员权益(如有必要,按类别划分)每份权益的公平市场价值。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评估师或其多数成员应在法院书记官办公室制作并提交报告。随后,经任何一方动议,该报告应提交法院,并根据法院认为相关的其他证据进行审议。如果法院认为报告合理,法院可以确认该报告。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7(b) 如果多数被任命的评估师未能在其任命之日起30天内或在法院可能允许的进一步时间内制作并提交报告,或者报告未获法院确认,法院应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现有成员权益(如有必要,按类别划分)每份权益的公平市场价值。
(c)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7(c) 受第17711.08条约束,应判决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一笔款项,该款项等于法院确定的每个异议权益的公平市场价值,任何作为当事人或已介入的异议成员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该异议权益,并自重组完成之日起按判决的法定利率计算利息。
(d)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7(d) 任何此类判决应立即支付,但就由可转让权益凭证证明的成员权益而言,仅在将代表判决中描述的权益的凭证背书并交付给有限责任公司后方可支付。任何一方均可对判决提出上诉。
(e)CA 公司法 Code § 17711.07(e) 诉讼费用,包括由法院确定的评估师的合理报酬,应由法院酌情评估或分摊,但如果评估价值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价格,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费用,包括(由法院酌情决定)如果法院判定的异议权益价值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第17711.02条(a)款提出的价格的125%,则包括律师费和专家证人费。

Section § 17711.08

Explanation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成员对某些商业决策持有异议,他们可能有权获得其股份的款项。然而,如果法律情况要求这些成员返还部分或全部款项,那么这些款项将不会立即支付。相反,这些成员将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享有未支付金额以及直至获得支付的利息。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正在清算其业务,他们的债权优先顺位将低于其他债权人。

Section § 17711.09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LLC)进行重组,并且有成员不同意这项变更,那么该成员在重组后但在获得其权益款项支付之前收到的任何现金分配,将从公司应支付给他们权益的总金额中扣除。

Section § 17711.10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有限责任公司(LLC)的成员,并且不同意公司的重组,您仍然保留您的权利和保护,例如有限责任,直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您所持股份的款项。一旦您要求公司支付您的股份,您就不能改变主意,除非有限责任公司同意。

Section § 17711.11

Explanation

如果你反对有限责任公司(LLC)关于重组的决定,并希望公司回购你的股份,那么在以下情况下你将失去这项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取消了重组;你在提交备案前出售了你的股份;你和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就你的股份地位或价格达成一致,并且在六个月内没有采取法律行动;或者你和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撤回你的出售要求。如果重组被放弃,有限责任公司应报销你因此产生的任何相关费用或律师费。

异议权益丧失其异议权益的地位,且其持有人不再是异议成员,也不再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购买该权益,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1.11(a) 有限责任公司放弃重组。
重组放弃后,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本条规定,应要求向任何真诚启动程序的异议成员支付在该等程序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合理的律师费。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1.11(b) 该权益在根据第17711.04条提交背书之前被转让。
(c)CA 公司法 Code § 17711.11(c) 异议成员与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就该权益作为异议权益的地位或异议权益的购买价格达成一致,且在向该成员邮寄成员以必要投票或同意批准重组的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双方均未根据第17711.06条的规定提起诉讼或介入待决诉讼。
(d)CA 公司法 Code § 17711.11(d) 异议成员在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撤回其购买异议权益的要求。

Section § 17711.1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提起诉讼,质疑成员为公司重组进行的投票或同意是否合规,那么根据第17711.06条和第17711.07条采取的任何相关行动都必须暂停,直到该诉讼有了最终结果。

Section § 17711.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某些规则何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LLC)。它通常适用于2014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加州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某些外国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其多数有表决权的成员居住在加州。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或成员选择适用,这些规则也适用。但是,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协议已经规定了重组期间的支付方式,或者如果成员人数为35人或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成员已书面同意不遵守这些规则,则本法律不适用。如果在重组期间成员人数超过35人,则任何放弃这些规则的协议都将无效。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1.13(a) 本条适用于以下情况:
(1)CA 公司法 Code § 17711.13(a)(1) 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
(2)CA 公司法 Code § 17711.13(a)(2) 外国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该外国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或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了申请以获得在本州经营的资格,并且持有该外国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成员所持表决权50%以上份额的成员居住在本州。
(3)CA 公司法 Code § 17711.13(a)(3) 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其经营协议如此规定,或者,如果是经理管理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经理和多数成员,或者,如果是成员管理型有限责任公司,多数成员,决定本条适用。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1.13(b) 本条不适用于受经营协议管辖的成员权益,如果该经营协议的条款和规定明确规定了在有限责任公司重组时就该等权益应支付的金额;也不适用于任何成员人数为35人或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所有成员已书面放弃本条的适用,无论是在经营协议中还是以其他方式,但如果重组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人数超过35人,则任何放弃对该重组均无效。

Section § 17711.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LLC)成员在重组期间的权利。如果成员要求以现金形式获得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权益,他们不能质疑重组的有效性,除非质疑的是是否遵循了正确的投票程序。如果重组涉及相互控制的各方,未要求现金的成员可以质疑重组,但之后他们将失去要求以现金形式获得其权益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控制方必须证明交易是公平合理的。然而,如果大多数独立成员批准重组,这些规则就不适用。成员仍然可以因欺诈等原因对经理或其他人提起法律诉讼,但不能以此来撤销重组。

(a)CA 公司法 Code § 17711.14(a) 任何根据本条规定有权要求为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支付现金的有限责任公司成员,在法律上或衡平法上均无权质疑重组的有效性,或要求撤销或废止重组,除非在诉讼中检验是否已根据有限责任公司运营协议为此设立的程序获得了授权或批准重组所需的成员投票或同意。
(b)CA 公司法 Code § 17711.14(b) 如果重组的当事方之一直接或间接受重组的另一方控制,或与重组的另一方受共同控制,则(a)款不适用于尚未根据本条规定要求为其权益支付现金的被控制方的任何成员;但如果该成员提起任何诉讼以质疑重组的有效性或要求撤销或废止重组,则该成员此后无权根据本条规定要求为其权益支付现金。
(c)CA 公司法 Code § 17711.14(c) 如果重组的当事方之一直接或间接受重组的另一方控制,或与重组的另一方受共同控制,则在任何质疑重组有效性或要求撤销或废止重组的诉讼中,以下两项均适用:
(1)CA 公司法 Code § 17711.14(c)(1) 控制重组的另一方的重组当事方,负有证明该交易对被控制方的成员是公正合理的责任。
(2)CA 公司法 Code § 17711.14(c)(2) 控制重组中两个或更多当事方的人,负有证明该交易对任何如此被控制的当事方的成员是公正合理的责任。
(d)CA 公司法 Code § 17711.14(d) 如果多数成员(不包括直接或间接受重组的另一方控制或与重组的另一方受共同控制的成员)批准或同意重组,则(b)款和(c)款不适用。
(e)CA 公司法 Code § 17711.14(e) 本节不阻止作为重组当事方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就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违反信义义务或欺诈的诉讼,在法律上或衡平法上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有限责任公司或任何控制经理的人提起诉讼,但不得以此质疑重组的有效性或要求撤销或废止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