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家公司都必须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负责公司的运营方式,并拥有所有决策权。董事会可以允许其他人管理日常事务,但他们仍然监督一切,并拥有最终决定权。

受本部分规定以及章程或附则中任何规定的约束:
(a)CA 公司法 Code § 9210(a) 每家公司应设董事会。公司的活动和事务应由董事会或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进行,所有公司权力应由董事会或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行使。
(b)CA 公司法 Code § 9210(b) 董事会可将公司活动的管理权委托给任何个人或多人,但公司的活动和事务应在董事会的最终指导下管理,所有公司权力应在董事会的最终指导下行使。

Section § 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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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解释了除非公司章程或公司细则另有规定,加州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应如何举行。董事会会议可由特定高级职员或董事召集,如果已安排好,也可不经通知举行。特别会议需要提前通知,但董事可以放弃此项权利。如果所有参会人员都能平等互动,董事可以通过各种通讯方式参加会议。会议需要一定数量的董事才能开展业务,这被称为法定人数。大多数决定需要出席董事的多数票通过。如果所有董事(不包括有利益冲突的董事)书面同意,行动也可以在会议之外达成一致。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且必须亲自投票。这些规则也适用于董事会委员会以及发起人或这些委员会采取的行动,并进行必要的调整。

(a)CA 公司法 Code § 9211(a) 除非章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公司法 Code § 9211(a)(1) 董事会会议可由董事会主席、总裁、任何副总裁、秘书或任何两名董事召集。
(2)CA 公司法 Code § 9211(a)(2) 如果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已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确定,董事会例会可不经通知举行。董事会特别会议应在提前四天通过一级邮件通知后举行,或提前48小时通过专人递送或电话(包括语音留言系统)通知,或通过公司(第20条)的电子传输方式通知。章程或公司章程不得免除特别会议的通知。通知或通知豁免书无需说明董事会任何例会或特别会议的目的。
(3)CA 公司法 Code § 9211(a)(3) 无需向以下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已书面提供通知豁免或同意举行会议,或在会议之前或之后书面批准会议纪要,或在会议之前或开始时未对该董事未收到通知提出异议而出席会议的董事。这些豁免、同意和批准应归档至公司记录或作为会议纪要的一部分。
(4)CA 公司法 Code § 9211(a)(4) 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无论法定人数是否到场,均可将任何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和地点。
(5)CA 公司法 Code § 9211(a)(5) 董事会会议可在州内或州外举行,该地点已在会议通知中指定,或者,如果通知中未说明或没有通知,则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指定。
(6)CA 公司法 Code § 9211(a)(6) 董事可以通过电话会议、电子视频屏幕通信或公司内部及外部的电子传输方式参加会议。根据本款规定,通过电话会议或电子视频屏幕通信方式参加会议,即视为亲自出席该会议,只要所有参会董事能够相互听见。根据本款规定,通过公司内部及外部的电子传输方式(电话会议和电子视频屏幕通信除外)参加会议,即视为亲自出席该会议,但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A)CA 公司法 Code § 9211(a)(6)(A) 每位参会董事均能与其他所有董事同时进行交流。
(B)CA 公司法 Code § 9211(a)(6)(B) 每位董事均获得参与董事会所有事项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或反对公司将采取的特定行动的能力。
(7)CA 公司法 Code § 9211(a)(7) 根据章程或公司章程授权的董事人数的多数,构成董事会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
章程或公司章程可要求一名或多名指定董事出席,以构成董事会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只要指定董事的死亡或不存在,或被授权任命或指定该董事的人员的死亡或不存在,不会妨碍公司正常开展业务。
(8)CA 公司法 Code § 9211(8) 在法定人数到场并正式举行的会议上,由出席董事的多数所做出的行为或决定,即为董事会的行为。章程或公司章程不得规定低于出席会议董事多数的表决为董事会的行为。即使有董事退出,只要会议最初有法定人数到场,仍可继续处理事务,但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须经该会议所需法定人数的至少多数批准,或本分部、章程或公司章程要求的更多人数批准。
(b)CA 公司法 Code § 9211(b) 董事会要求或允许采取的行动,如果所有董事单独或集体书面同意该行动,并且在符合第9224条(a)款规定的前提下,当时在任的董事人数构成法定人数,则可以不召开会议而采取。该书面同意书或同意书应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一并存档。书面同意采取的行动应与董事一致投票具有同等效力。仅就本款而言,“所有董事”不包括第9243条(a)款所定义的“关联董事”或第9244条(a)款所描述的“共同董事”,如果其书面弃权不提供同意,且(1)第9243条(d)款第(2)项或第(3)项所述事实已确立,或第9244条(a)款第(1)项规定已满足(视情况而定),在签署书面同意书之前或之时;(2)这些事实的建立或这些规定的满足(如适用)已包含在非关联董事或非共同董事签署的书面同意书或公司的其他记录中;并且(3)非关联董事或非共同董事(如适用)以足以通过该行动的票数批准该行动,且不计算关联董事或共同董事的票数。
(c)CA 公司法 Code § 9211(c) 每位董事对提交董事会采取行动的每一事项均拥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不得通过代理投票。
(d)CA 公司法 Code § 9211(d) 本条亦适用于发起人、董事会委员会,以及这些发起人或委员会采取的行动,并作相应修改。

Section § 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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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解释了公司董事会如何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来协助其履行职责。如果大多数董事同意,董事会可以设立这些委员会,并在决议或附则中明确其权力。然而,这些委员会不能批准需要成员批准的行动、填补董事会空缺、设定董事报酬、修改附则、更改特定的董事会决议或任命其他委员会。只有董事才能成为具有董事会权力的委员会成员,但其他不具有此类权力的委员会可以包含非董事人员。董事会可能还需要根据另一部政府法典的规定,遵守有关审计委员会的特定规则。

(a)CA 公司法 Code § 9212(a) 在章程或附则的任何规定约束下:(i) 董事会可以通过由当时在任董事人数的多数通过的决议,在法定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设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两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酌情任免;和 (ii) 此类委员会的任命应由当时在任董事的多数票决定。附则可以授权设立一个或多个此类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两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并可以规定公司中同时担任董事的特定高级职员应为此类委员会的成员。董事会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董事作为此类委员会的候补成员,他们可以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替代任何缺席成员。此类委员会,在董事会决议或附则规定的范围内,应拥有董事会的全部权力,但以下事项除外:
(1)CA 公司法 Code § 9212(a)(1) 批准本部分也要求成员(第5034节)批准或全体成员多数(第5033节)批准的任何行动,无论公司是否有成员。
(2)CA 公司法 Code § 9212(a)(2) 填补董事会或任何拥有董事会权力的委员会的空缺。
(3)CA 公司法 Code § 9212(a)(3) 确定董事在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任职的报酬。
(4)CA 公司法 Code § 9212(a)(4) 修订或废除附则或通过新附则。
(5)CA 公司法 Code § 9212(a)(5) 修订或废除董事会任何明文规定不可修订或废除的决议。
(6)CA 公司法 Code § 9212(a)(6) 任命董事会委员会或其成员。
(b)CA 公司法 Code § 9212(b) 行使董事会权力的委员会不得包含非董事人员作为成员。但是,董事会可以设立不具有董事会权力的其他委员会,这些其他委员会可以包含人员,无论他们是否为董事。
(c)CA 公司法 Code § 9212(c) 除非附则另有规定,董事会可以根据第9210节的授权将权力委托给任何委员会,但不得委托 (a) 款第 (1) 至 (6) 项(含)所列的权力。
(d)CA 公司法 Code § 9212(d) 董事会应在适用情况下,根据《政府法典》第12586节 (e) 款的要求,就审计委员会采取行动。

Section § 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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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司必须设立的职员,包括董事会主席,以及可能有的总裁、秘书、司库或首席财务官(CFO)。公司章程细则或董事会可以决定是否设立其他职员,如果需要的话。一个人可以兼任多个职务,但秘书、司库或首席财务官不能同时担任总裁或董事会主席。除非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另有规定,职员由董事会选任并可由董事会随时免职,职员也可以书面通知辞职。高级职员的薪酬,如果适用,必须遵守特定的政府规定。

(a)CA 公司法 Code § 9213(a) 公司应设有 (1) 董事会主席(可称作“主席”、“董事长”、“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董事长”),或总裁,或两者兼有;(2) 秘书;(3) 司库或首席财务官,或两者兼有;以及 (4) 任何其他根据章程细则规定或董事会确定的、具有任何头衔和职责的,且为使其能够签署文书所必需的职员。总裁,或在没有总裁的情况下,董事会主席,是公司的总经理和首席执行官,除非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另有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如果没有首席财务官,则司库即为公司的首席财务官。除非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另有规定,任何人可兼任多个职务,但担任秘书、司库或首席财务官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总裁或董事会主席。总裁或首席执行官以及首席财务官或司库的任何薪酬,如适用,应根据《政府法典》第 12586 条 (g) 款的规定确定。
(b)CA 公司法 Code § 9213(b) 除非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另有规定,职员应由董事会选任,并由董事会随时任免,但须遵守职员根据任何雇佣合同可能享有的权利。任何职员可随时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通知,但不影响公司根据该职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可能享有的权利。

Section § 9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公司某些高级职员签署合同或法律文件时,公司受该文件约束,除非另一方知道这些职员实际上没有签署权限。具体来说,如果文件由董事长、总裁或副总裁中的一人,以及秘书、助理秘书、首席财务官或助理司库中的一人共同签署,通常就足以使该文件有效。因此,除非另一方知道这些职员无权签署,否则公司不能事后以缺乏签署权限为由声称该文件无效。

Section § 9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有公司章程、会议记录或决议的书面或可复制的副本,并且由声称是公司秘书的人签署,那么这份副本可以作为这些文件存在的证据。它基本上被视为证明这些文件是真实的,并且其中记录的会议或决定确实如所述发生。

公司章程、任何发起人会议、成员会议、董事会议、委员会会议或其他会议的会议记录、或董事会或其委员会或成员通过的任何决议的原件或书面形式或任何其他可转换为清晰可辨的有形形式的副本,经声称是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的人证明为真实副本的,是该章程或决议通过、该会议正式举行以及其中所述事项的初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