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9132(a) 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以下任何或所有条款,但除非章程中明确规定,否则这些条款不生效:
(1)CA 公司法 Code § 9132(a)(1) 限制公司存续期限至特定日期的条款。
(2)CA 公司法 Code § 9132(a)(2) 对于根据总组织授权设立或创建的下属公司,规定以下一项或两项条款:
(A)CA 公司法 Code § 9132(a)(2)(A) 下属公司在其章程被授予其章程的总组织交回、收回或撤销时解散。
(B)CA 公司法 Code § 9132(a)(2)(B) 如果公司根据 (A) 项允许的章程条款解散,或因任何原因解散,则在遵守第 16 章(自第 6610 条起)和第 17 章(自第 6710 条起)的适用规定(根据第 9680 条适用)后,公司的任何资产应分配给总组织。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9132(b)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9132(b)(a) 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任何不违反公共政策的合法协议在当事方之间的可执行性。
(c)CA 公司法 Code § 9132(c) 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以下任何或所有条款:
(1)CA 公司法 Code § 9132(c)(1) 被任命为初始董事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
(2)CA 公司法 Code § 9132(c)(2) 成员的类别(如有),以及如果存在两个或更多类别,则各类别所附带的权利、特权、优先权、限制和条件。
(3)CA 公司法 Code § 9132(c)(3) 允许任何成员在提交给成员投票的任何选举或其他事项中拥有多于或少于一票的条款。
(4)CA 公司法 Code § 9132(c)(4) 要求章程或公司章程的修订,以及该修订的任何修改或废止,须经董事会或成员以外的特定人员书面批准的条款。但是,除非章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况,此批准要求不适用:
(A)CA 公司法 Code § 9132(c)(4)(A) 特定人员已死亡或已不复存在。
(B)CA 公司法 Code § 9132(c)(4)(B) 如果特定人员的批准权是以高级职员、受托人或其他身份行使的,并且该职位、信托或身份已不复存在。
(C)CA 公司法 Code § 9132(c)(4)(C) 如果公司有具体的修订或废止提案,并且公司已根据其记录向特定人员的最新地址提供了该提案的书面通知(包括提案副本),且公司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该期限不得少于 10 天,也不得多于 30 天,且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至少 20 天后开始计算)未收到书面批准或不批准。
(5)CA 公司法 Code § 9132(c)(5) 任何其他不与法律冲突的条款,用于管理公司的活动和处理公司事务,包括本部分要求或允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