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9640(a) 第二部分第10章(自第6010条起)的规定适用于宗教公司,但第6010条(a)款以及第6011条和第6012条除外。
(b)CA 公司法 Code § 9640(b) 公司可以与任何国内公司、外国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第5063.5条)合并。但是,未经总检察长事先书面同意,宗教公司只能与另一宗教公司、公益公司、外国非营利公司或非法人协会合并,且其管理文件规定其资产不可撤销地专门用于慈善、宗教或公共目的。
(c)CA 公司法 Code § 9640(c) 合并的主要条款应由各组成公司的各类别成员(第5034条)以及其章程或附则要求批准章程修正案的其他个人或人员批准;本条要求成员(第5034条)或任何其他个人或人员的批准可以在董事会批准之前或之后作出。
(d)CA 公司法 Code § 9640(d) 欲合并的各公司董事会应批准一份合并协议。组成公司应为合并协议的当事方,其他人员也可以是合并协议的当事方。该协议应载明以下所有事项:
(1)CA 公司法 Code § 9640(d)(1) 合并的条款和条件。
(2)CA 公司法 Code § 9640(d)(2) 合并后对存续公司章程的修正,如有,但须遵守第5810条和第5816条。如果任何修正案更改存续公司的名称,新名称可以与解散公司的名称相同或相似,但须遵守第9122条(b)款。
(3)CA 公司法 Code § 9640(d)(3) 合并后对存续公司附则的修正,如有。
(4)CA 公司法 Code § 9640(d)(4) 各组成公司的名称和注册地,以及哪个组成公司是存续公司。
(5)CA 公司法 Code § 9640(d)(5) 将组成公司的成员资格转换为存续公司成员资格的方式,如有。
(6)CA 公司法 Code § 9640(d)(6) 任何其他期望的细节或规定,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