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3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根据其章程或附则决定是否设立会员。如果没有关于会员的具体规定,公司将不设会员。对于不设会员的公司,通常需要会员批准的任何决定可以由董事会做出。通常赋予会员的权利将归属董事。如果董事是唯一的会员,该公司仍被视为不设会员。

(a)CA 公司法 Code § 9310(a) 公司可以依照其章程或附则的规定接纳人员成为会员,或在其章程或附则中规定其不设会员。如果其章程或附则中没有关于会员的规定,公司不设会员。
(b)CA 公司法 Code § 9310(b) 在不违反章程或附则的前提下,对于不设会员的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9310(b)(1) 任何本部分中没有适用于不设会员的公司的具体规定,且原本需要全体会员多数批准(第5033条)或会员批准(第5034条)的行动,仅需董事会批准。
(2)CA 公司法 Code § 9310(b)(2) 本部分中原本应赋予会员的所有权利,应赋予董事。
(c)CA 公司法 Code § 9310(c) 本部分中提及的不设会员的公司,包括董事是唯一会员的公司。

Section § 9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免费发放会员资格,也可以收取费用,但具体如何操作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前提是他们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或细则中列出的规定。

Section § 9312

Explanation

在公司中,一个人不能持有超过一个会籍或会籍的一部分。但是,如果公司章程或附则允许,多人可以共享一个会籍。此外,如果公司设有不同类别的会籍,并允许个人属于多个类别,那么一个人可以持有多个类别的会籍。

任何人不得持有超过一个会籍,且不得持有零散会籍,但:
(a)CA 公司法 Code § 9312(a) 两人或两人以上可对单一会籍拥有不可分割的权益,但须经章程或附则授权,并以章程或附则规定的方式或在规定的情形下进行;以及
(b)CA 公司法 Code § 9312(b) 如果章程或附则规定了会籍类别,且这些类别的区别不仅仅在于该类别成员有权投的票数,并且如果章程或附则允许一人属于多个类别,则一个人可以持有一个或多个类别的会籍。

Section § 9313

Explanation

这条规定指出,公司可以允许任何人成为会员,除非其具体规定或公司章程另有说明。

除非其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公司可以接纳任何人成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