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9352(a) 任何债权人不得提起诉讼,或代表任何债权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并适用成员对公司的责任(如有),以支付公司应收的任何款项,除非已作出有利于债权人对公司的终局判决且执行已全部或部分未获满足,或除非此类程序将毫无用处。
(b)CA 公司法 Code § 9352(b) 公司的所有债权人,无论其债权是否已通过判决确定,均可介入任何此类债权人诉讼,以追究并适用公司应收的未付款项,且任何或所有对公司负有款项的成员均可被列为该诉讼的当事人。可对诉讼当事人作出多项判决,无论有利或不利,或作出有利于接管人以使各相关当事人受益的判决。
(c)CA 公司法 Code § 9352(c) 任何成员在此类诉讼中支付的所有款项,均应计入该成员欠公司未付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