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10

Explanation
公司可以使用其财产作为抵押品来担保合同或义务。董事会可以批准此项行动,通常情况下,除非公司的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成员无需批准。

Section § 59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公司可以出售、租赁或转让其主要资产。为此,公司董事会必须批准;如果这不是一项常规业务活动,则成员以及可能指定的其他人也必须批准。即使所有人都同意,只要董事会遵守任何现有合同,仍可以决定不进行该交易。董事会负责选择处理交易的最佳方式,并且可以接受不同形式的付款,例如现金或来自其他公司的股份。

(a)CA 公司法 Code § 5911(a) 根据第5142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出售、租赁、转让、交换、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当主要条款为:
(1)CA 公司法 Code § 5911(a)(1) 经董事会批准;以及
(2)CA 公司法 Code § 5911(a)(2) 除非该交易属于其正常业务活动范围,经成员(第5034条)批准以及经章程要求批准的任何其他个人或多人批准,无论是在董事会批准之前或之后,以及在交易之前或之后。
(b)CA 公司法 Code § 5911(b) 尽管已获得成员(第5034条)或该其他人的批准,董事会可以放弃拟议的交易,而无需成员采取进一步行动,但须遵守第三方的合同权利(如有)。
(c)CA 公司法 Code § 5911(c) 根据第5142条的规定,此类出售、租赁、转让、交换、转移或其他处置可以根据董事会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对价进行。对价可以是金钱、财产,或任何国内公司、外国公司或外国商业公司的证券,或其中任何一种。

Section § 59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公司如何在其转让公司资产的文件上附带一份证明。这份由公司秘书出具的证明,确认董事会已批准该交易,并且已发出必要的通知。它还会说明该资产是公司总资产的一小部分,还是涉及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该证明是转让有效的有力证据,特别是对于那些善意行事且不知晓任何限制的买家而言。

任何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公司资产的契约或文书,可附有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的证明,载明该交易已由董事会有效批准,且第5913条要求的通知(如有)已发出,并 (a) 声明该契约或文书中所述财产并非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如属此情况)该转让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或 (b) 如果该财产构成公司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且该转让不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则声明该转让已获得成员批准的事实 (Section 5034)。该证明是授权该资产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的事实存在的初步证据,并且对任何有偿购买人或抵押权人构成确凿证据,其在不知晓适用于该财产的任何信托限制或任何未遵守该限制的情况下,善意地支付了对价。

Section § 5913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希望出售或大幅变更其大部分资产,通常必须提前20天通知总检察长。但如果出售是公司正常业务的一部分,或者总检察长已豁免此要求,则此规定不适用。符合政治委员会资格并提交所需财务披露的公益公司也免受此规定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