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14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非营利公司运营或管理医疗机构,并且想要将其大部分运营或资产出售、转让或进行变更给营利性或互益性公司,它必须首先通知总检察长并获得其批准。这条规定也适用于治理方面的变更,例如更换管理机构的成员。但是,如果该交易是该非营利公司日常活动的常规部分,或者总检察长豁免了该要求,则此规定不适用。非营利公司必须提供包含特定语言信息的通知,并且可能需要根据所服务的人群以多种语言提供此通知。在加州运营类似机构的外国非营利公司也受这些规定的约束。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914(a)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914(a)(1) 任何根据第5046条定义的非营利公司,如果其运营或控制着《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定义的医疗机构,或运营或控制着提供类似医疗保健的机构,无论其目前是否正在运营或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或其执照是否被暂停,在进行以下任何协议或交易之前,都必须向总检察长提供书面通知并获得其书面同意:
(A)CA 公司法 Code § 5914(a)(1)(A) 当非营利公司的大量资产涉及该协议或交易时,将其资产出售、转让、租赁、交换、选择权转让、让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营利性公司或实体,或互益性公司或实体。
(B)CA 公司法 Code § 5914(a)(1)(B) 将非营利公司的大量资产或运营的控制权、责任或治理权转让给任何营利性公司或实体,或任何互益性公司或实体。
(2)CA 公司法 Code § 5914(a)(2) 为本条目的目的,替换新的公司成员(或多个成员)从而转移非营利公司的控制权、责任或治理权,应被视为一项转让。替换管理机构的一名或多名成员,或任何书面或口头安排,如果会转移管理机构成员的投票控制权,也应被视为本条目的转让。
(b)CA 公司法 Code § 5914(b) 本节规定的向总检察长发出的通知应包括并载有总检察长确定的所需信息。该通知,包括根据本条提供给总检察长的任何其他信息,以及在公共档案中的信息,应在总检察长收到后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公众提供。通知应包括该机构使用的主要语言列表,以及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机构所在县确定的Medi-Cal受益人的门槛语言。总检察长可以要求非营利公司以其中任何一种语言提供通知的某些部分。
(c)CA 公司法 Code § 5914(c) 如果协议或交易属于其活动的正常和常规过程,或者总检察长已就拟议的协议或交易给予该公司本节的书面豁免,则本节不适用于该非营利公司。
(d)CA 公司法 Code § 5914(d) 本节适用于任何运营或控制着《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定义的医疗机构,或提供类似医疗保健的机构的外国非营利公司,无论其目前是否正在运营或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或其执照是否被暂停。

Section § 5915

Explanation
当公共利益公司提交关于某项协议或交易的通知时,司法部长有90天时间做出决定。这个决定可以是批准、有条件批准或拒绝同意。在某些情况下,司法部长可以将这个决定期限延长45天,例如需要更多信息、在公开会议后提案发生变化,或者如果该交易涉及一个拥有多个地点的复杂医疗系统。

Section § 5916

Explanation
在做出与医疗设施交易相关的某些决定或允许豁免之前,司法部长必须举行公开会议,收集社区的意见。这些会议至少应在设施所在县举行一次,并且必须提前14天通过当地报纸和通知县政委员会的方式告知公众。信息应以英文和该地区使用的任何主要语言提供,特别是Medi-Cal受益人使用的语言。如果首次会议后交易有重大变化,可以举行更多会议与公众讨论这些变化。

Section § 5917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加州总检察长批准、有条件批准或否决涉及非营利法人(特别是与医疗机构相关的)的协议或交易的权力。在作出决定时,总检察长会考虑各种因素,例如交易是否公平并有利于非营利组织,是否不当地使私人受益,是否影响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社区医疗或文化服务的可获得性。其他考虑因素包括收益用途是否符合慈善宗旨,以及是否提供了足够的信息来评估交易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总检察长应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同意、有条件同意或不同意第5914条(a)款所述的任何协议或交易。在作出决定时,总检察长应考虑其认为相关的任何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情况是否适用:
(a)CA 公司法 Code § 5917(a) 协议或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对非营利法人而言是公平合理的。
(b)CA 公司法 Code § 5917(b) 协议或交易将导致任何私人或实体获得私利。
(c)CA 公司法 Code § 5917(c) 受本条约束的任何协议或交易均以公平市场价值进行。在此方面,“公平市场价值”是指在公平销售所需的所有条件下,买方和卖方各自审慎、知情并以自身最佳利益行事,且在开放市场中有合理曝光时间的情况下,所售资产在竞争和开放市场中最可能获得的价格。
(d)CA 公司法 Code § 5917(d) 市场价值已被当事方的行为操纵,导致资产价值下降。
(e)CA 公司法 Code § 5917(e) 协议或交易所得收益的拟议用途与医疗机构或附属非营利医疗系统持有资产所依据的慈善信托相符。
(f)CA 公司法 Code § 5917(f) 协议或交易涉及或构成任何违反信托的行为。
(g)CA 公司法 Code § 5917(g) 非营利法人已根据第5250条向总检察长提供了足够的信息和数据,以充分评估该协议或交易及其对公众的影响。
(h)CA 公司法 Code § 5917(h) 协议或交易可能对受影响社区的医疗服务的可获得性或可及性产生重大影响。
(i)CA 公司法 Code § 5917(i) 拟议的协议或交易符合公共利益。
(j)CA 公司法 Code § 5917(j) 协议或交易可能对受影响社区中由该机构提供的文化利益的可获得性和可及性产生重大影响。

Section § 59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当涉及医疗机构出售的交易时,司法部长必须确保卖方不得限制该机构在出售后可以提供的医疗服务种类。司法部长不能批准任何包含此类限制条款的协议。

Section § 5918

Explanation
总检察长有权制定规则,以落实本条的意图。

Section § 591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总检察长在审查涉及非营利公司的某些协议或交易方面的权限和程序。总检察长可以聘请州机构、专家或顾问协助审查。这些合同采用非竞争性招标方式,且费用应合理。非营利公司必须支付总检察长在这些审查中产生的费用。此外,为了监督资产出售或转让的持续合规性,总检察长拥有类似的权限来聘请协助并收取费用。出售方或收购方公司负责支付这些费用。

(a)CA 公司法 Code § 5919(a) 在第5915条规定的时限内,并就第5917条中指明的因素,总检察长可采取以下行动:
(1)CA 公司法 Code § 5919(a)(1) 根据总检察长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与任何州机构签订合同、咨询并接受其建议。
(2)CA 公司法 Code § 5919(a)(2) 经其全权酌情决定,与专家或顾问签订合同,以协助审查拟议的协议或交易。
(b)CA 公司法 Code § 5919(b) 合同费用不得超过进行审查和评估所需的合理且必要的金额。根据本条签订的任何合同均应以非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并应豁免于《公共合同法》第二部第二编第2章(自第10290条起)。非营利公司应在收到请求后,立即向总检察长支付所有合同费用。
(c)CA 公司法 Code § 5919(c) 总检察长有权从非营利公司获得报销,以支付其在审查、评估和作出本条所指决定时发生的所有实际、合理、直接的费用,包括行政费用。非营利公司应在收到请求后,立即向总检察长支付所有这些费用。
(d)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919(d)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919(d)(1) 为了有效监督任何受第5914条约束的资产出售或转让的条款和条件的持续遵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慈善资产以符合其所依据的信托的方式持续使用,总检察长可经其全权酌情决定,与专家和顾问签订合同以提供协助。
(2)CA 公司法 Code § 5919(d)(2) 合同费用不得超过进行审查和评估所需的合理且必要的金额。根据本条签订的任何合同均应以非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并应豁免于《公共合同法》第二部第二编第2章(自第10290条起)。非营利公司应立即向总检察长支付所有合同费用。
(3)CA 公司法 Code § 5919(d)(3) 总检察长有权从出售方或收购方公司获得报销,具体取决于合规义务由哪一方承担,以支付其在监督资产出售或转让条款和条件的持续遵守情况时发生的所有实际、合理、直接的费用,包括合同和行政费用。总检察长可以向出售方或收购方公司开具账单,而收到总检察长账单的公司应立即支付所有这些费用。

Section § 59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控制医疗保健机构的非营利公司,在进行重大变更(例如出售或将大量资产或控制权转让给其他组织)之前,必须通知总检察长并获得其批准。即使这些公司目前不活跃或执照被暂停,也适用此规定。通知必须包含总检察长所需的详细信息以及机构使用的语言。某些交易,例如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或日常运营中的交易,如果提前通知或获得总检察长豁免,则可能免于此规定。此规定也适用于对医疗机构有类似控制权的外国非营利公司。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920(a)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920(a)(1) 任何符合第5046条定义的非营利公司,如果其运营或控制着《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定义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运营或控制着提供类似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无论其目前是否正在运营或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或其执照是否被暂停,在签订任何协议或交易以进行以下任一事项之前,都必须向总检察长提供书面通知并获得其书面同意:
(A)CA 公司法 Code § 5920(a)(1)(A) 当非营利公司的重大资产涉及该协议或交易时,将其资产出售、转让、租赁、交换、选择权、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另一家非营利公司或实体。
(B)CA 公司法 Code § 5920(a)(1)(B) 将非营利公司的重大资产或运营的控制权、责任或治理权转让给另一家非营利公司或实体。
(2)CA 公司法 Code § 5920(a)(2) 为本条目的目的,更换新的公司成员(导致非营利公司的控制权、责任或治理权转移),更换管理机构的一名或多名成员(导致管理机构成员的投票控制权转移),或任何书面或口头安排(导致实体的投票控制权转移),均应被视为一次转让。
(b)CA 公司法 Code § 5920(b) 本节规定的提交给总检察长的通知应包含总检察长认为所需的信息。该通知,包括根据本条提交给总检察长的任何其他信息,并且属于公共档案的,应在总检察长收到后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公众提供。提交给总检察长的通知应包括该机构使用的主要语言列表,以及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机构所在县确定的Medi-Cal受益人的门槛语言。总检察长可以要求非营利公司以其中任何一种语言提供通知的某些部分。
(c)CA 公司法 Code § 5920(c) 如果协议或交易属于非营利公司日常和正常活动范围,或者总检察长已就拟议的协议或交易向该公司发出本节的书面豁免,则本节不适用于该非营利公司。
(d)CA 公司法 Code § 5920(d) 本节适用于任何运营或控制着《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定义的医疗机构或提供类似医疗保健服务的机构的外国非营利公司,无论其目前是否正在运营或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或其执照是否被暂停。
(e)CA 公司法 Code § 5920(e) 如果协议或交易的另一方是转让非营利公司或实体的关联方(如第5031条所定义),并且该公司或实体已提前20天向总检察长发出该协议或交易的通知,则本节不适用于该协议或交易。

Section § 59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总检察长在收到通知后有90天时间来决定一个非营利组织是否可以进行其计划的交易。决定可以是同意、有条件同意或不同意。如果需要更多时间,特别是为了获取信息、考虑交易的重大变更,或者当交易涉及大型医疗系统时,审查期可以额外延长45天。

在收到第5920条所要求的书面通知后90天内,总检察长应书面通知该非营利公司关于同意、有条件同意或不同意该协议或交易的决定。如果满足以下任何条件,总检察长可将此期限延长一个额外的45天:
(a)CA 公司法 Code § 5921(a) 延长是为了从任何州机构、专家或顾问处获取相关信息所必需的。
(b)CA 公司法 Code § 5921(b) 拟议的协议或交易在总检察长根据第5922条举行的首次公开会议后进行了实质性修改。
(c)CA 公司法 Code § 5921(c) 拟议的协议或交易涉及服务多个社区的多设施医疗系统,而非单一设施。

Section § 5922

Explanation

在就某些设施变更做出决定之前,司法部长必须举行公开会议,以收集社区意见。至少一次会议应在设施所在县举行。公众会提前至少14天通过当地报纸和县政委员会收到通知。通知将以英文、设施内使用的主要语言以及对Medi-Cal受益人重要的语言提供。如果在首次会议后有重大变更,可能会举行另一次会议来讨论这些变更。

在发布第5921条所指的任何书面决定之前,或根据第5920条 (c) 款发出书面豁免之前,司法部长应举行一次或多次公开会议,其中一次会议应在设施所在县举行,以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在举行公开会议前至少14天,司法部长应通过在受影响社区的一份或多份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并发送给设施所在县的县政委员会,提供会议时间和地点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以英文和设施内使用的主要语言提供,以及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根据设施所在县确定的Medi-Cal受益人的门槛语言。如果在首次公开会议后,拟议协议或交易发生实质性变更并提交给司法部长,司法部长可以举行一次额外的公开会议,听取利益相关方对该变更的意见。

Section § 5923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加州司法部长权力,可以批准、有条件批准或拒绝涉及某些非营利公司的协议或交易。在做出此决定时,司法部长会评估多个因素,例如协议是否公平合理,是否不当惠及私人,是否反映公允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是否被操纵。他们还会审查收益的预期用途、任何潜在的违反信托行为、必要信息的可用性,以及对医疗服务、文化权益的影响,以及该交易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司法部长有权自行决定同意、有条件同意或不同意第5920条(a)款所述的任何协议或交易。在作出决定时,司法部长应考虑其认为相关的任何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情况是否适用:
(a)CA 公司法 Code § 5923(a) 协议或交易的条款和条件对非营利公司而言是否公平合理。
(b)CA 公司法 Code § 5923(b) 协议或交易是否会导致任何私人或实体获得私利。
(c)CA 公司法 Code § 5923(c) 协议或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指在公平销售所需的所有条件下,买方和卖方各自审慎、知情并以自身最佳利益行事,且在开放市场中有合理曝光时间的情况下,所售资产在竞争和开放市场中最可能获得的价格。
(d)CA 公司法 Code § 5923(d) 市场价值是否因各方的行为而被操纵,从而导致资产价值下降。
(e)CA 公司法 Code § 5923(e) 协议或交易的拟议收益用途是否符合医疗机构或附属非营利医疗系统持有资产所依据的慈善信托。
(f)CA 公司法 Code § 5923(f) 协议或交易是否涉及或构成任何违反信托的行为。
(g)CA 公司法 Code § 5923(g) 非营利公益公司是否已根据第5250条向司法部长提供了充分的资料和数据,以充分评估该协议或交易及其对公众的影响。
(h)CA 公司法 Code § 5923(h) 协议或交易是否可能对受影响社区的医疗服务的可获得性或可及性产生重大影响。
(i)CA 公司法 Code § 5923(i) 拟议的协议或交易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j)CA 公司法 Code § 5923(j) 协议或交易是否可能对受影响社区中由该机构提供的文化权益的可获得性和可及性产生重大影响。

Section § 592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总检察长在涉及非营利公司的协议或交易中,聘请州机构、专家或顾问提供建议和协助的权力。所有与这些合同相关的费用必须合理,并由出售方非营利公司承担。总检察长还有权监督资产出售或转让条款的遵守情况,并可向出售方或收购方公司收取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在出售或转让条件结束后最长两年内有效。

(a)CA 公司法 Code § 5924(a) 在第 5921 节指定的时间段内,并就第 5923 节规定的因素,总检察长可以采取以下行动:
(1)CA 公司法 Code § 5924(a)(1) 根据总检察长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与任何州机构签订合同、咨询并接受其建议。
(2)CA 公司法 Code § 5924(a)(2) 经其全权酌情决定,与专家或顾问签订合同,以协助审查拟议的协议或交易。
(b)CA 公司法 Code § 5924(b) 合同费用不得超过进行审查和评估的合理必要金额。根据本节签订的任何合同应以非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并应豁免于《公共合同法》第二部第二编第 2 章(自第 10290 节起)。出售的非营利公司应在收到请求后,立即向总检察长支付所有合同费用。
(c)CA 公司法 Code § 5924(c) 总检察长有权向出售的非营利公司报销在审查、评估和作出第 5921 节所述决定时发生的所有实际、合理、直接费用,包括行政费用。出售的非营利公司应在收到请求后,立即向总检察长支付所有这些费用。
(d)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924(d)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924(d)(1) 为了有效监督对受第 5920 节约束的任何资产出售或转让的条款和条件的持续遵守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慈善资产以符合其所依据的信托的方式持续使用,总检察长可以经其全权酌情决定,与专家和顾问签订合同以提供协助。
(2)CA 公司法 Code § 5924(d)(2) 合同费用不得超过进行审查和评估的合理必要金额。根据本节签订的任何合同应以非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并应豁免于《公共合同法》第二部第二编第 2 章(自第 10290 节起)。出售的非营利公司应立即向总检察长支付所有合同费用。
(3)CA 公司法 Code § 5924(d)(3) 总检察长有权向出售方或收购方非营利公司(取决于合规责任由哪一方承担)报销在监督资产出售或转让条款和条件的持续遵守情况时发生的所有实际、合理和直接费用,包括合同和行政费用。总检察长有权在资产出售或转让条款或条件中规定的任何时间段结束后不超过两年内获得此项报销。总检察长可以向出售方或收购方公司开具账单,被总检察长开具账单的公司应立即支付所有这些费用。

Section § 59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部长制定规则,以帮助实施第5920条至第5924条中详细规定的法律。

Section § 59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司法部长在批准某些协议或交易时,充分执行其设定的任何条件。如果这些条件被违反,司法部长可以采取多种法律手段,包括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获得法院禁令以阻止某些行为,以及其他公平的解决方案。此外,司法部长在处理这些违规行为时,还可以收回相关的律师费用。

司法部长可以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执行根据第5914条或第5920条对司法部长同意的协议或交易施加的条件。除了司法部长可能拥有的任何法律补救措施外,司法部长有权获得强制履行、禁令救济以及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衡平法补救措施,以应对任何条件的违反,并有权收回其因纠正每次违规而产生的律师费和费用。

Section § 59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总检察长制定一项计划,以确定是否应就私营非营利医院如何向其社区提供慈善护理和福利制定更多规则。在制定计划时,总检察长需要与各种团体进行沟通,例如医疗机构、医生、消费者倡导者、医护人员和社区组织。该计划应调查这些医院如何定义和报告其慈善活动和社区福利,它们如何与相关组织合作,以及它们的董事会如何确保它们造福社区。完成的计划必须在2001年3月1日前提交给州立法机关。

(a)CA 公司法 Code § 5930(a) 总检察长应制定一项计划,评估是否应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250条定义运营或控制综合急症护理医院的私营非营利公司设立额外的慈善护理和社区福利标准。
(b)CA 公司法 Code § 5930(b) 在制定该计划时,总检察长应咨询利益相关方代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公司法 Code § 5930(b)(1) 医疗机构协会。
(2)CA 公司法 Code § 5930(b)(2) 医师组织。
(3)CA 公司法 Code § 5930(b)(3) 消费者团体。
(4)CA 公司法 Code § 5930(b)(4) 医疗保健雇员组织。
(5)CA 公司法 Code § 5930(b)(5) 社区团体。
(6)CA 公司法 Code § 5930(b)(6) 全州健康规划与发展办公室。
(c)CA 公司法 Code § 5930(c) 该计划应规定对以下各项进行评估:
(1)CA 公司法 Code § 5930(c)(1) 私营非营利医院提供慈善护理和社区福利的程度,包括福利的性质、社区的定义,以及提供福利的成本与给予社区的福利价值之间的比较。
(2)CA 公司法 Code § 5930(c)(2) 私营非营利医院与根据《公司法典》第5031条定义的附属实体之间关系对确定社区福利的影响。
(3)CA 公司法 Code § 5930(c)(3) 私营非营利医院董事会在确保社区受益方面的作用。
(d)CA 公司法 Code § 5930(d) 该计划应不迟于2001年3月1日提交给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和财政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