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公司董事的职责和责任,无论他们是否获得报酬,都同样适用。它还指出,《遗嘱认证法典》中关于受托人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公司董事。

Section § 52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公司董事必须以诚信、谨慎的态度,并以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履行职责,就像一个谨慎的人在相同职位上会做的那样。只要董事信任信息来源,并且没有理由相信信息有误,他们就可以信赖来自值得信赖且称职的员工、专业人士以及特定委员会的信息。如果董事遵循这些规定,除非他们违反了其他地方提及的特定法律,否则通常不会因未能履行职责而被追究责任。

(a)CA 公司法 Code § 5231(a) 董事应善意地、以董事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并以在类似情况下,处于类似地位的普通审慎之人所会使用的谨慎程度(包括合理的调查),履行董事职责,包括作为董事会任何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如果该董事在该委员会任职。
(b)CA 公司法 Code § 5231(b) 在履行董事职责时,董事有权信赖信息、意见、报告或陈述,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数据,在每种情况下,由以下人员准备或提交的:
(1)CA 公司法 Code § 5231(1) 公司的一名或多名高级职员或雇员,董事认为其在所呈报事项上可靠且称职的;
(2)CA 公司法 Code § 5231(2) 律师、独立会计师或其他人员,关于董事认为属于该人员专业或专家能力范围内的事项;或
(3)CA 公司法 Code § 5231(3) 董事未任职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完全由董事、第 (1) 款所述人员或第 (2) 款所述人员中的任何一种或其组合构成,关于委员会指定权限内的事项,且董事认为该委员会值得信赖,只要在任何情况下,董事均善意行事,在情况表明需要时进行合理调查后,且没有导致该信赖不合理的知识。
(c)CA 公司法 Code § 5231(c) 除第 5233 条另有规定外,依照 (a) 和 (b) 款履行董事职责的人员,不承担因任何被指控未能履行其董事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内容的普遍性,任何超出或损害公司或其所持资产所致力于的公共或慈善目的的行为或不作为。

Section § 5232

Explanation

本条明确指出,董事在处理其他董事的选举或提名事宜时,其应尽的职责和应避免的行为,都受5231条法律的管辖。同时,本条也强调,这并不意味着要改变或限制5231条中更广泛的通用规定。

(a)CA 公司法 Code § 5232(a) 5231条规范董事在董事的选举、选任或提名方面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的职责。
(b)CA 公司法 Code § 5232(b) 本条不得解释为限制5231条的普遍性。

Section § 5233

Explanation

本节涉及“关联交易”,即公司与一名或多名董事存在重大经济利益的交易。通常,这类交易除非符合特定标准,证明其对公司公平且有利,否则会存在问题。例外情况包括确定董事报酬,或作为善意慈善项目一部分的交易。在特定情况下,某些人,如司法部长或公司成员,可以就这些交易提起法律诉讼。如果此类交易被认定有问题,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命令董事返还所获得的任何利益或利润、归还财产,如果其行为带有不诚实意图,还可能面临损害赔偿。

(a)CA 公司法 Code § 5233(a) 除subdivision (b) 另有规定外,就本节而言,“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作为一方,且其一名或多名董事在其中拥有重大经济利益,并且不符合subdivision (d) 的paragraph (1)、(2) 或 (3) 要求的交易。就本节而言,此类董事为“关联董事”。
(b)CA 公司法 Code § 5233(b)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公司法 Code § 5233(b)(1) 董事会确定董事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报酬的行动。
(2)CA 公司法 Code § 5233(b)(2) 属于公司公益或慈善项目一部分的交易,如果该交易:(i) 经公司善意批准或授权,且无不当偏袒;以及 (ii) 导致一名或多名董事或其家人受益,因为他们属于该公益或慈善项目旨在受益的人群。
(3)CA 公司法 Code § 5233(b)(3) 关联董事或多名关联董事不知情的交易,且该交易金额不超过公司前一会计年度营业总收入的1%或十万美元 ($100,000) 中的较低者。
(c)CA 公司法 Code § 5233(c) 司法部长,或者在司法部长作为必要当事人加入诉讼的情况下,以下任何一方均可在有管辖权的县的高等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subdivision (h) 中规定的救济措施:
(1)CA 公司法 Code § 5233(c)(1) 公司,或根据Section 5710 以公司名义主张权利的成员。
(2)CA 公司法 Code § 5233(c)(2) 公司董事。
(3)CA 公司法 Code § 5233(c)(3) 公司高级职员。
(4)CA 公司法 Code § 5233(c)(4) 司法部长授予举报人身份的任何人。
(d)CA 公司法 Code § 5233(d) 在根据subdivision (c) 提起的任何诉讼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不予准许subdivision (h) 中规定的救济措施:
(1)CA 公司法 Code § 5233(d)(1) 司法部长,或在司法部长为必要当事人的诉讼中,法院已在该交易完成之前或之后批准了该交易;或
(2)CA 公司法 Code § 5233(d)(2) 以下事实已确立:
(A)CA 公司法 Code § 5233(d)(2)(A) 公司为了自身利益进行该交易;
(B)CA 公司法 Code § 5233(d)(2)(B) 在公司进行该交易时,该交易对公司而言是公平合理的;
(C)CA 公司法 Code § 5233(d)(2)(C) 在完成该交易或其任何部分之前,董事会已在知悉该交易的重大事实和董事在该交易中的利益的情况下,以当时在任董事的多数票(不计入关联董事的投票)善意授权或批准了该交易。除本subdivision (3) 款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委员会的行动不符合本款规定;以及
(D)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233(d)(2)(D)
(i)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233(d)(2)(D)(i) 在授权或批准该交易之前,董事会经过合理调查后,善意认定在当时情况下公司无法通过合理努力获得更优惠的安排,或者 (ii) 公司在当时情况下确实无法通过合理努力获得更优惠的安排;或
(3)CA 公司法 Code § 5233(d)(3) 以下事实已确立:
(A)CA 公司法 Code § 5233(d)(3)(A) 董事会授权的委员会或个人以符合本subdivision (2) 款规定标准的方式批准了该交易;
(B)CA 公司法 Code § 5233(d)(3)(B) 在进行该交易之前,获得董事会批准并非合理可行;以及
(C)CA 公司法 Code § 5233(d)(3)(C) 董事会在善意认定本paragraph 的subparagraphs (A) 和 (B) 的条件已满足后,在其下一次会议上以当时在任董事的多数票(不计入关联董事的投票)追认了该交易。
(e)CA 公司法 Code § 5233(e) 除subdivision (f) 另有规定外,根据subdivision (c) 提起的诉讼必须在载明该交易的重大事实和董事在该交易中的利益的书面通知依照司法部长可能采纳的任何此类规定(如有)提交给司法部长后两年内提起;如果未提交此类通知,则必须在交易发生后三年内提起,但司法部长除外,其应在交易发生后10年内提起诉讼。
(f)CA 公司法 Code § 5233(f) 在公司对关联董事所负义务的任何违约诉讼中,如果该义务源于未按 (d) 款规定获得批准的自我交易,则法院可以仅以抵销方式,作出 (h) 款授权的任何命令,尽管 (e) 款规定的适用期限已届满。
(g)CA 公司法 Code § 5233(g) 在授权、批准或追认合同或交易的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可计入确定法定人数。
(h)CA 公司法 Code § 5233(h) 如果发生了自我交易,关联董事应根据法院的酌情决定,采取此类行动并支付此类损害赔偿,以向公司提供公平合理的补救措施,同时考虑到公司获得的任何利益以及关联董事是否善意行事并旨在促进公司的最佳利益。在不限制前述一般性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命令董事执行以下任何或所有事项:
(1)CA 公司法 Code § 5233(h)(1) 交代从该交易中获得的任何利润,并将其支付给公司;
(2)CA 公司法 Code § 5233(h)(2) 向公司支付在该交易中使用的任何公司财产的使用价值;以及
(3)CA 公司法 Code § 5233(h)(3) 返还或替换因该交易而给公司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连同公司因该交易而损失的任何收入或增值,或交代该财产的任何销售收益,并将收益连同法定利率的利息支付给公司。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 3287 条或第 3288 条的规定判给判决前利息。此外,法院可以酌情对欺诈性或恶意违反本条的行为判给惩罚性赔偿。

Section § 52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与另一实体进行商业交易,且一名或多名董事同时在这两家公司的董事会任职,那么仅仅因为这些董事的参与,该交易并不会自动成为问题。要使其有效,关于该交易和董事角色的重要事实必须向董事会充分披露并获得其批准,且这些董事不得参与投票。另外,如果未获得正式批准,该交易对公司而言也应该是公平的。这项规定不适用于另一项具体法律(第 5233 节)所涉及的情况。

(a)CA 公司法 Code § 5234(a) 公司与任何国内或国外公司、商号或协会(其一名或多名董事同时担任对方董事)之间的任何合同或其他交易,并非仅因该董事或该等董事出席董事会或其委员会授权、批准或追认该合同或交易的会议而无效或可撤销,如果:
(1)CA 公司法 Code § 5234(a)(1) 关于该交易以及该董事的其他董事职务的实质性事实已向董事会或委员会充分披露或为董事会或委员会所知悉,且董事会或委员会真诚地授权、批准或追认该合同或交易,且其表决票数在不计入共同董事的表决票数的情况下仍足以通过;或
(2)CA 公司法 Code § 5234(a)(2) 对于未按本款第 (1) 项规定获得批准的合同或交易,该合同或交易在其获得授权、批准或追认时对公司而言是公正合理的。
(b)CA 公司法 Code § 5234(b) 本条不适用于第 5233 节所涵盖的交易。

Section § 5235

Explanation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薪酬。仅仅因为参与了薪酬决定,并不会使该支付无效,除非这对公司不公平。如有必要,董事会还必须遵守另一项政府法规中的某些规定。如果没有欺诈行为,对超额支付的任何责任仅限于超出合理金额的部分,外加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a)CA 公司法 Code § 5235(a) 董事会可以确定董事(作为董事或高级职员)的薪酬,并且,支付该薪酬的义务(如果其他方面有效)不得仅仅因为获得薪酬的人参与了支付该薪酬的决定而可撤销,除非在授权、批准或核准时,该薪酬对公司而言不公正且不合理。如果适用,董事会应采取《政府法典》第12586条(g)款所要求的其他行动。
(b)CA 公司法 Code § 5235(b) 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本条项下的任何责任应限于薪酬超出公正合理金额的部分,加上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Section § 52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司通常不能向其董事或高级职员出借金钱或财产,除非获得总检察长的批准。但是,公司可以预支款项以支付合理的与工作相关的费用,只要这些费用无论如何都将获得报销。法律还允许公司为董事或高级职员支付人寿保险费用,前提是公司通过保单的死亡赔偿金或现金退保价值获得偿还。如果贷款偿还仅由保单的死亡赔偿金或现金价值担保,则必须有保障措施,以确保保单能够覆盖贷款成本。此外,如果为了留住高级职员而有必要,法律允许向购买房屋的高级职员提供贷款,只要该贷款由州内的财产担保。

(a)CA 公司法 Code § 5236(a) 公司不得向任何董事或高级职员提供金钱或财产贷款,或为其义务提供担保,除非获得总检察长的批准;但是,公司可以向公司或其母公司或任何子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预支款项,用于合理预期将在履行该高级职员或董事职责时产生的费用,前提是,如果没有此类预支,该董事或高级职员有权由该公司、其母公司或任何子公司报销此类费用。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236(b)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236(b)(a)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公司全部或部分支付董事或高级职员人寿保险保单的保费,只要公司所支付款项的偿还由保单的死亡赔偿金或其现金退保价值,或两者兼有,提供担保。
(c)CA 公司法 Code § 5236(c) 当根据(b)款订立的贷款偿还给公司仅由保单的死亡赔偿金担保时,公司与担保该贷款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之间的合同应包含足以确保任何保单费用和收费、现金价值的提取或以此为抵押的贷款不会损害死亡赔偿金在保单有效期内偿还贷款成本的价值的条款。
(d)CA 公司法 Code § 5236(d) 当根据(b)款订立的贷款偿还给公司仅由保单的现金退保价值担保时,公司与担保该贷款的董事或高级职员之间的合同应包含足以确保现金退保价值在保单有效期内足以偿还贷款成本的条款。
(e)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236(e)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5236(e)(a)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向高级职员提供或为其利益提供金钱贷款的情况,如果董事会认为该贷款对于为高级职员购买主要住所提供融资是必要的,以确保该高级职员的服务或持续服务,并且该贷款由位于本州的房地产担保。

Section § 5237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董事批准了某些损害公司的行为,例如不当分配资金、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在公司解散期间处理不当资产,他们可能需要对公司承担个人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可能需要偿还损失的金额,包括利息和相关费用。如果董事在场但未投票反对这些行为,则被视为已批准。公司本身、债权人或总检察长可以对这些董事提起诉讼,以追回不当分派或损失。董事还可以向从其决定中获益的其他人追偿。

(a)CA 公司法 Code § 5237(a) 在符合第5231条规定的前提下,批准以下任何公司行为的公司董事,应就此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CA 公司法 Code § 5237(a)(1) 任何分派行为。
(2)CA 公司法 Code § 5237(a)(2) 在公司解散程序启动后,未支付或未充分准备支付公司所有已知负债而进行的资产分派,但债权人未在法院根据第15章(自第6510条起)、第16章(自第6610条起)和第17章(自第6710条起)向债权人发出的通知中设定的时限内提交的债权除外。
(3)CA 公司法 Code § 5237(a)(3) 违反第5236条规定进行的任何贷款或担保。
(b)CA 公司法 Code § 5237(b) 董事会或其任何委员会会议上,对(a)款规定的行为在场但弃权投票的董事,应被视为已批准该行为。
(c)CA 公司法 Code § 5237(c) 可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以强制执行该责任:
(1)CA 公司法 Code § 5237(c)(1) 根据(a)款第(1)项,由第5420条(b)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员,对任何或所有负有责任的董事提起;
(2)CA 公司法 Code § 5237(c)(2) 根据(a)款第(2)项或第(3)项,由公司的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对任何或所有负有责任的董事提起,这些债权人的债务或债权产生于公司行为发生之前,且未同意该公司行为,无论他们是否已将其债权转化为判决;
(3)CA 公司法 Code § 5237(c)(3) 根据(a)款第(1)、(2)或(3)项,由总检察长提起。
(d)CA 公司法 Code § 5237(d) 根据本条可向董事追偿的损害赔偿金应为非法分派的金额,或者如果非法分派为财产,则为该财产在非法分派时的公平市场价值,加上自分派之日起按判决法定利率计算直至支付的利息,以及该财产(如有)所有合理发生的评估或其他估价费用,或公司因非法贷款或担保而遭受的损失。
(e)CA 公司法 Code § 5237(e) 根据本条被起诉的任何董事可以追加所有其他负有责任的董事为被告,并可以强制要求分摊,无论是在该诉讼中还是在针对未在该诉讼中被追加的董事的独立诉讼中。
(f)CA 公司法 Code § 5237(f) 根据本条负有责任的董事还有权代位取得公司的权利:
(1)CA 公司法 Code § 5237(f)(1) 关于(a)款第(1)项,针对收到分派的人员。
(2)CA 公司法 Code § 5237(f)(2) 关于(a)款第(2)项,针对收到分派的人员。
(3)CA 公司法 Code § 5237(f)(3) 关于(a)款第(3)项,针对收到贷款或担保的人员。
根据本条被起诉的任何董事可以对因本款规定的代位权而对该董事负有责任的人员提起反诉,或者可以在独立诉讼中对其提起诉讼。

Section § 523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详细说明了加利福尼亚州的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保护其代理人(如董事和高级职员)免受因履行公务而产生的法律费用。如果这些代理人因其在公司中的角色而卷入法律诉讼,公司可以承担其辩护相关费用,前提是代理人真诚行事并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如果代理人成功为自己辩护,公司必须赔偿其费用。然而,公司必须逐案决定是否赔偿,且不得与任何现有的公司规定或法院命令相抵触。此外,如果代理人违反特定法律或违反与慈善资产相关的义务,本条款不允许公司进行赔偿。公司还可以购买保险来保护代理人免受责任,但不能涵盖某些法律违规行为。

(a)CA 公司法 Code § 5238(a) 就本条而言,“代理人”指任何现在或曾是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的人,或现在或曾应公司请求担任另一外国或国内公司、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信托或其他企业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或曾是公司的前身公司或应前身公司请求担任另一企业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外国或国内公司的人;“诉讼”指任何被威胁、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诉讼或程序,无论是民事、刑事、行政或调查性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以及根据 (d) 款或 (e) 款第 (3) 项确立赔偿权利的任何费用。
(b)CA 公司法 Code § 5238(b) 公司有权赔偿任何现在或曾是诉讼当事人或被威胁成为诉讼当事人的人(由公司或以公司名义为获取有利于公司的判决而提起的诉讼、根据第 5233 条提起的诉讼,或由总检察长或经总检察长授予诉讼人身份的人因违反与慈善信托持有的资产相关的任何义务而提起的诉讼除外),如果该人现在或曾是公司的代理人,则公司有权赔偿其因该身份而实际和合理发生的费用、判决、罚款、和解金及其他款项,前提是该人真诚行事,并以其合理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且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的行为是非法的。任何诉讼因判决、命令、和解、定罪或不抗辩答辩(nolo contendere)或其等效形式而终止,本身不应推定该人未真诚行事且未以其合理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或该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行为是非法的。
(c)CA 公司法 Code § 5238(c) 公司有权赔偿任何现在或曾是公司或以公司名义为获取有利于公司的判决而提起的、或根据第 5233 条提起的、或由总检察长或经总检察长授予诉讼人身份的人因违反与慈善信托持有的资产相关的义务而提起的任何被威胁、正在进行或已完成的诉讼的当事人或被威胁成为当事人的人,如果该人现在或曾是公司的代理人,则公司有权赔偿其因该身份而实际和合理发生的与该诉讼的辩护或和解相关的费用,前提是该人真诚行事,以其认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并尽到了一般审慎之人在类似情况下会采取的注意,包括合理的调查。在本款下不得进行赔偿:
(1)CA 公司法 Code § 5238(c)(1) 对于该人被判决对公司履行其对公司的义务负有责任的任何索赔、争议或事项,除非且仅限于正在进行或曾进行该诉讼的法院经申请后,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况,裁定该人有权获得法院确定的费用的公平合理赔偿;
(2)CA 公司法 Code § 5238(c)(2) 对于在有或无法院批准的情况下,为和解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被威胁或正在进行的诉讼而支付的款项;或
(3)CA 公司法 Code § 5238(c)(3) 对于在未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和解或以其他方式处理的被威胁或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辩护费用,除非该和解获得总检察长的批准。
(d)CA 公司法 Code § 5238(d) 在公司代理人成功地在 (b) 款或 (c) 款所述的任何诉讼中或其中任何索赔、争议或事项的辩护中胜诉的范围内,该代理人应获得实际和合理发生的与此相关的费用赔偿。
(e)CA 公司法 Code § 5238(e) 除 (d) 款规定外,本条下的任何赔偿应仅在特定案件中获得授权,经确定代理人符合 (b) 款或 (c) 款规定的适用行为标准,且由以下机构授权:
(1)CA 公司法 Code § 5238(e)(1) 由非诉讼当事人的董事组成的法定人数的多数票;
(2)CA 公司法 Code § 5238(e)(2) 成员(第 5034 条)的批准,被赔偿人无权就此投票;

Section § 523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您是非营利组织的志愿董事或执行官,只要您在履行职责时尽职尽责、真诚行事,没有鲁莽行为,并且曾努力购买责任保险,那么您将无需为因过失造成的金钱损失承担个人责任。作为志愿人员意味着您不收取报酬,但某些费用(如差旅费)除外。此外,非营利公司每年需要努力购买责任保险,特别是预算低于25,000美元的小型非营利组织。然而,本法律不保护免受总检察长提起的法律诉讼或某些其他法律条款的约束。需要注意的是,此规定仅适用于1988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行为。

(a)CA 公司法 Code § 5239(a) 对受本部分管辖的非营利公司的志愿董事或志愿执行官,因其在履行董事或执行官职责时的过失行为或不作为而对第三方造成的金钱损害,不承担个人责任,但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公司法 Code § 5239(a)(1) 该行为或不作为属于董事或执行官职责范围之内。
(2)CA 公司法 Code § 5239(a)(2) 该行为或不作为是善意履行的。
(3)CA 公司法 Code § 5239(a)(3) 该行为或不作为并非鲁莽、肆意、故意或严重过失。
(4)CA 公司法 Code § 5239(a)(4) 因该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害,已根据向公司签发的责任保险单(无论是普通责任险保单还是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险保单),或向董事或执行官个人签发的责任保险单获得承保。如果损害未被责任保险单承保,则若公司董事会和该个人已真诚地尽一切合理努力获取可用的责任保险,该志愿董事或志愿执行官不承担个人损害赔偿责任。
(b)CA 公司法 Code § 5239(b) “志愿人员”指无偿提供服务。“报酬”指以工资、费用或其他对所提供服务的对价形式支付的酬金。但是,向董事或执行官支付的每日津贴、里程费或其他报销费用不影响该人员在本节意义上的志愿人员身份。
(c)CA 公司法 Code § 5239(c) “执行官”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秘书或财务主管,或担任类似职务并协助制定公司政策的其他个人。
(d)CA 公司法 Code § 5239(d)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公司因志愿董事或志愿执行官的行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任何损害的责任。
(e)CA 公司法 Code § 5239(e) 本节不免除或限制董事或高级职员对以下任何情况的责任:
(1)CA 公司法 Code § 5239(e)(1) 第5233节或第5237节规定的情况。
(2)CA 公司法 Code § 5239(e)(2) 总检察长提起的任何诉讼或程序。
(f)CA 公司法 Code § 5239(f)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创设董事或高级职员因其行为或不作为造成损害或伤害的注意义务或责任基础。
(g)CA 公司法 Code § 5239(g) 本节仅适用于基于1988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行为或不作为的诉讼事由。
(h)CA 公司法 Code § 5239(h) 本节适用于年度预算低于二十五万美元 ($25,000) 且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节免除联邦所得税的非营利公益公司时,“真诚地尽一切合理努力获取可用的责任保险”的条件应视为公司已满足,如果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询价以购买普通责任保险单,且该保险的费用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预算的5%。如果公司处于运营的第一年,本款规定应适用于公司预算在运营第一年内不超过二十五万美元 ($25,000) 的情况。
根据本款进行的询价应获取承保金额至少为五十万美元 ($500,000) 的普通责任险保单的保费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