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管理层董事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Section § 5220
本节概述了公司董事的选举和任命规则。董事通常任期最长四年,但如果公司没有成员,任期最长可达六年。如果未明确规定,默认任期为一年。董事会可以错开不同组别董事的任期。未经成员批准,附则或章程的修改不能延长董事的任期。如果允许,董事可能由特定的指定人而非通过选举产生。在特定情况下,例如所有董事辞职,法院可以任命新董事。董事也可以是当然董事,这意味着他们的董事任期与其在其他职位上的角色相关联,并在他们离开该职位时结束。
Section § 522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董事被法院裁定精神失常、被判犯有重罪、被发现违反了职责,或未能出席规定次数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以罢免该董事。此外,董事会可以设定董事的任职资格,并罢免任何不再符合这些资格的人。
Section § 5222
本节法律阐述了公司董事如何被罢免。对于成员少于 50 人的公司,需要全体成员的多数票。对于成员为 50 人或以上的公司,则需要成员的批准。如果公司没有成员,罢免需要获得多数董事的批准。如果成员可以累积投票,则存在一些保护措施,这使得罢免董事变得更加困难,除非整个董事会都被罢免。由特定类别或团体选举产生的董事,只能由这些类别或团体的投票罢免。减少董事人数并不会自动罢免董事,除非另有规定。如果董事是由“指定人”选出且可以再次指定,那么除非某些条件阻止,否则该董事可以由指定人无故罢免。
Section § 522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董事有欺诈行为、严重滥用权力或未能履行职责,高等法院可以将其免职。董事的免职可以应公司一定数量的董事或成员的要求进行。此外,法院可以禁止该董事在一定时间内再次当选。总检察长也可以发起或加入此类诉讼,并且必须被告知这些诉讼。
Section § 5224
如果公司董事会有一个空缺,通常董事会可以填补,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如果董事人数不足以做出决定,剩余的董事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之一填补空缺:所有董事书面一致同意,大多数董事在会议上投票同意,或者由唯一留任的董事决定。如果一名董事被罢免,通常由公司成员投票填补该空缺。成员可以随时填补董事未填补的任何董事会空缺。董事可以随时通过书面通知董事会辞职,如果他们的辞职在以后生效,可以在辞职生效时选出替代人选接任。
Section § 5225
本法律解释了如果公司董事意见均等且无法就决策达成一致,或者成员因僵局无法选出董事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任命一名临时(暂代)董事来帮助管理局面。此人必须保持中立,且不得与任何董事或法院有亲属关系。临时董事拥有与普通董事相同的权力,直至分歧解决或其被罢免。如果在此类情况下提起诉讼,必须通知总检察长,总检察长也可以自行提起诉讼。
Section § 5227
这项法律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利害关系人”的比例不得超过49%。“利害关系人”包括那些从公司获得报酬的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如果违反了这项规定,具有合法诉讼资格的人可以采取行动,法院可能会下令纠正,例如更换董事或增加新董事。重要的是,这项法律不会使公司已经达成的任何商业交易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