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2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公司应如何管理其投资。它仅适用于用于投资的资产,而不适用于直接用于其公共或慈善项目的资产。在处理投资时,董事会必须避免风险行为,并着眼于长期稳定,同时考虑潜在收益和资本的安全性。董事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中规定的任何特殊规则。如果投资符合与资产捐赠相关的任何协议中设定的规则,则不视为违规。董事必须负责任地行事,并可在需要时与他人合作或委托投资任务。最后,遵守《统一审慎管理机构基金法》可满足本条的合规要求。

(a)CA 公司法 Code § 5240(a) 本条适用于公司持有的所有用于投资的资产。与公司公共或慈善项目直接相关的资产不受本条约束。
(b)CA 公司法 Code § 5240(b) 除(c)款另有规定外,在投资、再投资、购买、获取、交换、出售和管理公司投资时,董事会应采取以下行动:
(1)CA 公司法 Code § 5240(b)(1) 避免投机,转而着眼于资金的永久性处置,同时考虑可能的收益以及公司资本的可能安全性。
(2)CA 公司法 Code § 5240(b)(2) 遵守任何附加标准(如有),该标准由章程、附则或某项文书或协议的明示条款所施加,根据该文书或协议,资产被捐赠给公司。
(c)CA 公司法 Code § 5240(c) 凡符合授权投资的规定(该规定载于根据其资产被捐赠给公司的文书或协议中)的投资,均不违反本条。凡符合要求投资的规定(该规定载于根据其资产被捐赠给公司的文书或协议中)的投资,均不违反本条或第5231条。
(d)CA 公司法 Code § 5240(d) 在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时,每位董事应按照第5231条(a)款的要求行事,可根据第5231条(b)款的允许信赖他人,并应享有第5231条(c)款的利益,董事会可根据第5210条的允许委托其投资权力。
(e)CA 公司法 Code § 5240(e) 遵守《统一审慎管理机构基金法》(《遗嘱认证法》第9编第7部分(自第18501条起)),如果该法案适用,将被视为符合(b)款的规定。

Section § 52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尽管第5240条有所规定,法院有时可以允许公司作出与信托或协议中最初规定的不同的投资决定。总检察长必须收到这些行动的通知,并且有权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