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公益公司自愿解散
Section § 6610
Section § 6610.5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一家尚未发行任何会员资格的公司如何由其董事或设立人解散。如果公司是因错误而设立的,并且在成立后24个月内解散,则必须提交一份解散证明书。该证明书必须确认没有剩余债务,任何税务责任已处理完毕,所有已知资产已分配,并且已支付的会员费(如有)已退还。向州务卿提交此证明书后,公司即告有效解散,但其仍对债权人负有责任,且解散不免除董事的责任。总检察长也保留强制执行责任的权利。
Section § 6611
当加州一家公司决定清算并解散时,它必须向州政府和总检察长提交一份证明该决定的证书。该证书需要由多数董事或授权成员签署,并应包含决议方式的详细信息,例如是通过成员投票还是董事会决议,以及涉及的任何具体授权。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所有成员或董事都同意,并且该同意已记录在解散证书中,则无需单独提交这份解散决议证书。
Section § 661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自愿决定解散清算,它们可以在开始分配任何资产之前改变主意并取消该决定。为此,它们需要根据最初是谁做出的决定来遵循特定的步骤:无论是仅由成员、董事会和成员共同,还是仅由董事会做出的决定。一旦该决定被撤销,必须提交一份证书使其正式生效,并且该证书必须包含具体细节,例如撤销是如何决定的,并确认没有分配任何资产。
Section § 6613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自愿停止运营,也就是所谓的“清算”。这个过程在成员或董事会通过必要的决议后开始。一旦清算程序开始,董事会仍负责管理,并有权处理所有与公司关闭相关的事务。公司必须停止日常经营活动,除非是为了完成清算、维护公司声誉或处理其资产所必需。董事会还必须向所有成员(除了那些已经同意清算的成员)、债权人以及总检察长发送关于清算的书面通知。
Section § 6614
Section § 6615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在不通过法院程序的情况下解散。大多数董事必须签署一份证明书,确认公司已完全清算,债务已偿付或处理妥当,公司已解散,并且所有必要的税务申报表已提交或将提交。如果公司被归类为委员会,则必须满足特定的政府备案要求和豁免条件。必须附上总检察长签发的文件,该文件要么确认对资产分配没有异议,要么声明公司没有资产。该证明书和任何必要的附件必须提交给州务卿,公司解散在州务卿接受备案后生效。
Section § 6616
Section § 6617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董事会请求法院宣告公司正式关闭并解散,而不是仅仅提交一份解散证明书。申请提交后,法院将要求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成员、债权人和总检察长,解释为何不应解散公司。通知发出后,人们有30天时间对此提出异议,否则他们的索赔权将丧失。如果没有提出有效的异议,法院将根据相关条款最终确定解散。
Section § 6618
如果一家公司正在自愿关闭,它可以通过向债权人发送书面通知来处理其已知的债务。该通知必须包含索赔应有的信息、发送地址以及至少120天的截止日期。如果债权人未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索赔,或者在索赔被拒绝后90天内未采取行动,他们的索赔将不被承认。重要的是,这不适用于某些可能的未来索赔或基于公司关闭后发生的事件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