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公益公司章程修订
Section § 5810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根据当前法规,随意修改其称为“章程”的基础文件,只要这些修改是合法的。如果这些修改影响到成员权利或会籍,则必须详细说明。具体而言,该法律旨在充分行使州对公司的权力。但是,公司不能更改初始地址、首任董事姓名或初始代理人信息,除非是为了纠正错误,或者公司已在其他地方提交了更新的声明。
Section § 5811
本节规定,如果公司想要修改其称为“章程”的基础文件,并且符合特定条件,则公司多数原始创建者(即发起人)可以批准该修改。这些条件是:原始章程中未指定任何董事,未选举任何董事,并且公司没有成员。
Section § 5812
本节概述了加州公司如何对其基本文件进行修改或修正。通常,修正案需要董事会、成员以及可能指定的其他人员的批准。但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董事会可以单独行动,例如为老公司延长或使公司存续期永久化、删除过时的地址信息、在没有成员时进行修改,或遵循法律的特定条款。如果某类成员或高票数是进行修改所必需的,则除非章程另有规定,否则未经相同的批准,该要求不得更改。
Section § 5813
如果一家公司想要进行一项修订,该修订会显著改变某一类别在投票或股份转让方面的权利,并且这种改变方式不同于对其他类别的影响,那么即使该类别的常规规则不要求他们投票,该类别的成员也必须批准这项修订。
Section § 5813.5
Section § 5814
当公司想要修改其章程时,除非修改是由发起人进行的,否则必须提交一份修正案证书。该证书必须包括:修正案文本、董事会批准的确认,以及(如果需要)成员或其他必要方已批准的确认。如果仅凭董事会即可进行更新,则必须附上解释。对于通过合并进行的修正,适用不同的备案规则。
Section § 5815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公司的原始创始人(设立人)在特定条件下决定修改公司的基本文件,他们必须提交一份特别证明书。该证明书应确认大多数原始创始人同意此项修改,公司没有董事会或成员,并且这些创始人正在自行进行此项修改。
Section § 5816
本节解释了如何在加利福尼亚州记录公司章程的变更。这可以通过完全重写章程、删除部分内容、修改特定条款或添加新条款来完成。如果变更影响到会员资格,则必须清楚说明其对这些会员资格的影响。
Section § 5817
Section § 5818
本条允许最初设立有特定期限的公司,如果其原始期限已届满,可以通过修正案无限期延长其存续。但是,如果更改为永久存续会被另一项法律禁止,该公司还必须将其名称更改为新的、可用的名称。在修正案之前任职的董事,即使他们的选举发生在原始期限结束后,也被视为有效选举。
Section § 581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公司将所有先前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合并为一份名为“重述公司章程”的单一文件。这份文件必须由公司高级职员或多数董事会成员或发起人签署,具体取决于情况。重述章程应包含截至提交日期的所有修订,但应省略某些初始细节,例如地址和初始董事姓名,除非这些信息之前未曾更新。如果重述章程除了总结过去的修订外还进行了其他更改,则必须遵守特定的修订规则。一旦提交,这些重述章程将为所有法律目的取代所有先前的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