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6810(a) 公司未能提交第6210条要求的报表时,州务卿应向该公司提供一份关于该拖欠的通知。该通知还应包含有关本条适用情况的信息,并告知该公司在州务卿提供拖欠通知后未能及时提交所需报表,将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9141条施加罚款。如果在提供拖欠通知后60天内,公司仍未根据第6210条提交报表,州务卿应将该公司的名称认证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b)CA 公司法 Code § 6810(b) 根据 (a) 款的认证,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9141条对该公司处以五十美元 ($50) 的罚款。
(c)CA 公司法 Code § 6810(c) 本条规定的罚款不适用于在根据 (a) 款进行认证之日或之前已解散、已转换为其他类型的商业实体或已合并到另一家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中的公司。
(d)CA 公司法 Code § 6810(d) 本条规定的罚款不适用,且州务卿无需向公司提供拖欠通知,如果该公司的公司权力、权利和特权已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3301、23301.5或23775条在根据第6210条规定的申报期最后一天或之前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暂停,并在此日仍处于暂停状态。州务卿无需向公司提供根据第6210条规定的申报要求通知,如果该公司的公司权力、权利和特权在州务卿准备发送通知之日或之前已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如此暂停,并在此日仍处于暂停状态。
(e)CA 公司法 Code § 6810(e) 如果在根据 (a) 款进行认证后,州务卿发现所需报表已在提供拖欠通知后的60天期限届满之前提交,州务卿应立即将该公司的名称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认证中撤销。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随后应立即减免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9141条对该公司征收的任何罚款。
(f)CA 公司法 Code § 6810(f) 如果州务卿认定公司未能提交第6210条要求的报表是可原谅的,因为存在合理原因或特殊情况足以证明该失败是正当的,州务卿可以免除本条和《税收和税务法典》第19141条规定的罚款,在此情况下,州务卿不应将该公司的名称认证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者如果已经认证,州务卿应立即撤销该公司的名称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