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公益公司成员表决
Section § 5610
本法律规定,公司的每位成员对任何提交表决的问题都有一票表决权,除非公司的章程、细则或某项具体法律(第 (5616) 条)另有规定。如果一个成员资格由多人共享,他们的投票将根据另一项法律,即第 (5612) 条的规定处理。
Section § 5611
本节解释了公司如何决定哪些成员有权接收通知、在会议中投票、投书面选票或行使其他权利。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这个“记录日期”是什么时候,但如果章程没有规定,董事会可以提前设定。如果没有设定日期,则适用某些默认规则:对于会议通知,是发出通知前一个工作日;对于投票,是会议当天;对于选票,是选票寄出当天;对于其他行动,是董事会决定之日或行动前60天,以较晚者为准。
Section § 5612
本法律解释了当公司成员资格由多人共同持有时的投票规则。如果多人共享成员资格,且只有一人投票,则该票对所有共同持有人都有效。如果有多人投票,则以多数人的选择为准。除非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并提供不同安排的证明,否则这些规则适用。
Section § 5613
公司成员可以通过代理授权他人代为投票。但此项权力可能受公司章程或附则的限制。代理权通常自签署之日起 11 个月内有效,除非另有规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成员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公司、亲自投票或签发新的代理权来撤销其代理权。除非在投票前公司收到通知,否则代理权不会因成员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撤销。成员的代理权不得是不可撤销的。章程或附则中对代理权规则的任何修改都需要成员批准。对于某些特定的重要事项,代理权必须清楚说明投票内容,如果适用,有时还需要列出被提名人。
Section § 5614
如果你是加州一家公司的成员,你签订的任何关于如何投票你的股份或影响投票的协议,无论是投票协议还是投票信托,都不能强制执行。
Section § 5615
这项法律解释了公司如何任命选举监察员来监督成员会议上的投票。董事会可以提前任命他们,或者在需要时在会议期间任命。如果成员提出请求,可以通过投票决定需要一名还是三名监察员。这些监察员负责计票、核查投票资格,并确保过程公平。如果由多数人作出,他们的决定具有约束力,并且他们的报告被视为真实,除非另有证明。
Section § 5616
本节解释了如果公司章程或细则允许,董事选举中的累积投票是如何运作的。成员可以将所有票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将票分散投给多名候选人。要废止或修改累积投票的规则,必须获得成员的批准。累积投票只有在候选人姓名在投票前被提名,并且有人在会议上宣布了累积投票的意向时才能进行。除非章程或细则另有规定,获得最多票数的候选人获胜。选举无需通过投票表决,除非有人要求或细则要求。
Section § 5617
如果公司董事的选举或任命存在争议,董事、成员或有资格投票的人可以请求高级法院审查其是否合法。当有人提起诉讼质疑选举时,他们必须通知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可以介入。投诉提交后,法院会迅速安排听证会,通常在五天内,除非有充分理由延期。听证会通知必须送达相关方,例如公司和被质疑的董事。法院将决定谁应担任董事职务,或者是否需要重新选举或任命。它还可以核实投票权和会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