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71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公司成员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条件。首先,成员必须在问题发生时是公司的一员,并且必须尝试促使董事会采取行动,或者解释为何没有这样做。此外,如果诉讼不太可能对公司有利,或者被起诉的人没有参与该问题,法院可能会要求提起诉讼的成员提供一笔保证金(预留的资金)来支付公司的法律费用。然而,某些诉讼,例如由至少100名成员提起的诉讼,则不需要保证金。如果需要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5万美元,并且一旦确定,法院将暂停诉讼,直到保证金提供为止。

(a)CA 公司法 Code § 5710(a) 尽管有 (c) 至 (f) 款的规定,但在由100名成员或法定人数(第5036条)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以两者中较少者为准),不得准予要求提供保证金的动议。
(b)CA 公司法 Code § 5710(b) 任何公司成员均不得以公司名义提起或维持任何诉讼,除非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CA 公司法 Code § 5710(b)(1) 原告在诉状中声称,原告在投诉所涉交易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时是公司成员;并且
(2)CA 公司法 Code § 5710(b)(2) 原告在诉状中详细说明其为促使董事会采取其所希望的行动所做的努力,或未做此努力的理由,并进一步声称,原告已书面告知公司或董事会针对每位被告的每项诉因的最终事实,或已向公司或董事会提交原告拟提交的诉状的真实副本。
(c)CA 公司法 Code § 5710(c) 受 (a) 款的约束,在 (b) 款所述的任何诉讼中,在传票送达公司或任何作为公司高级职员或董事的被告,或在被投诉行为发生时担任该职务的被告后30天内的任何时间,公司或该被告可向法院申请,经通知和听证后,要求原告按照下文规定提供保证金。该动议应基于以下一项或两项理由:
(1)CA 公司法 Code § 5710(c)(1) 诉状中针对动议方提出的诉因的提起,不太可能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使公司或其成员受益。
(2)CA 公司法 Code § 5710(c)(2) 动议方(如果不是公司本身)未以任何身份参与被投诉的交易。
法院可应公司或任何被告的申请,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将30天期限延长一个或多个额外期限,但总计不得超过60天。
(d)CA 公司法 Code § 5710(d) 根据 (c) 款进行的任何动议听证会上,法院应考虑证人证词或宣誓书形式的书面或口头证据,只要这些证据与 (1) 动议所依据的理由,或 (2) 确定公司和动议方在辩护该诉讼中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相关。如果法院在听取各方提出的证据后认定动议方已就动议所依据的任何理由确立了可能性,法院应确定由原告提供的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五万美元 ($50,000),以支付动议方和公司因该诉讼可能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包括公司根据第5238条可能承担责任的费用。法院对该动议的裁决不构成对诉讼中任何问题或其案情实质的裁定。如果法院根据该动议裁定原告应就一个或多个被告提供保证金,则该诉讼应就该被告或该等被告予以驳回,除非原告在法院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供了法院要求的保证金。
(e)CA 公司法 Code § 5710(e) 如果原告在根据 (c) 款提出动议之前或之后,或在根据该动议作出任何命令或裁定之前或之后,提供总额为五万美元 ($50,000) 的保证金,以担保有权提出动议的各方的合理费用,则原告已遵守本节的规定以及此前作出的任何保证金命令,并且任何当时待决的此类动议应予驳回,不得再要求提供进一步或额外的保证金。
(f)CA 公司法 Code § 5710(f) 如果根据 (c) 款提出动议,公司或任何其他被告无需提交任何诉辩状,并且诉讼的进行应予中止,直至该动议处理完毕后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