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公益公司强制解散
Section § 6510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司可以通过法院程序被强制解散的条件。某些当事人,例如大部分董事、特定成员、司法部长或公司章程中指定的其他当事人,可以提起强制解散诉讼。解散的理由包括公司停止活动一年、管理层僵持阻碍运营、领导层持续欺诈或管理不善,以及未能实现其宗旨等情况。如有需要,债权人或授权成员可以加入诉讼,并且司法部长必须参与任何此类诉讼。
Section § 6511
Section § 6512
Section § 6513
Section § 6515
Section § 6516
本节概述了公司被非自愿解散时法院的权力。法院可以监督各个方面,例如核实针对公司的债权、决定需要预留多少资金来清偿债权、以及管理公司资产。法院还可以任命或罢免董事、解决针对公司的法律诉讼,并决定所有债务是否已清偿。此外,一旦所有事项解决,法院可以结束解散程序,并决定慈善信托所持资产的去向。
Section § 6517
本法律概述了债权人如何就正在清算的公司资产提出债权。债权人需要在地方报纸发布通知后的特定期限内(4到6个月,或在某些条件下为3个月)提出债权。如果债权人未及时提出债权,他们可能会失去获得任何付款的机会。然而,有担保债权人(即对财产拥有留置权的人)仍可就其担保物未涵盖的部分提出债权。此外,还设有处理未解决或未到期债权的程序,确保在这些债权解决之前预留资金。如果债权人的债权被驳回,他们有30天时间对公司提起诉讼。
Section § 6518
本法律规定了公司在事务结清后如何正式解散。一旦公司账目结清、债务偿还、资产分配完毕并提交了最终纳税申报表,法院即可宣告公司解散。法院的命令将确认所有这些步骤均已完成或已作出适当安排。负责清算公司的董事或人员随后解除其职责。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无法满足常规要求,总检察长仍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即使解散后,公司仍可能为任何剩余的清算任务而暂时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