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6020.5(a) 根据本章规定合并后,存续的境内或境外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应被视为已承担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二编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或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征税的每一解散的境内或境外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的以下责任:
(1)CA 公司法 Code § 6020.5(a)(1) 依照《税收和税务法典》第二编第10.2部分第2章(自第18501条起)的规定,准备并提交,或促使准备并提交该解散实体原本应提交的税务和信息申报表。
(2)CA 公司法 Code § 6020.5(a)(2) 支付任何经确定应付的税款。
(b)CA 公司法 Code § 6020.5(b) 如果存续实体是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境内公司或注册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是在加利福尼亚州注册或获准开展业务的境外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境外公司,州务卿应将该合并事宜通知特许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