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10

Explanation

当一家公司开始解散时,公司的董事或法院指定的人员有各种职责。他们可以雇佣高级职员、代理人和律师来帮助公司结业。如果有助于清理事务,他们可以继续运营公司,履行协议,处理债务,并为任何诉讼进行辩护。他们可以起诉追讨公司应得的款项或财产,并收取未支付的会员费或非法分红。他们可以根据需要出售公司资产。总之,他们应该做任何必要的事情,以顺利结束公司的事务。

在解散程序开始后,董事(或根据第6515条由法院指定的人员)和高级职员的权力与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以公司名义并代表公司进行的各项行为:
(a)CA 公司法 Code § 6710(a) 选举高级职员,并聘用代理人和律师以清算或清理其事务。
(b)CA 公司法 Code § 6710(b) 在为处置或清理公司事务所必需的范围内,继续处理公司事务。
(c)CA 公司法 Code § 6710(c) 履行合同,并收取、支付、和解和解决公司所欠或公司应收的债务和索赔。
(d)CA 公司法 Code § 6710(d) 为针对公司提起的诉讼进行辩护。
(e)CA 公司法 Code § 6710(e) 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追讨公司所有到期或应付的款项,或追回其任何财产。
(f)CA 公司法 Code § 6710(f) 收取会员资格未支付的任何款项,或追回非法分配。
(g)CA 公司法 Code § 6710(g) 在符合第5142条规定的前提下,以董事会认为合理的金额,通过公开或私人出售、交换、转让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而无需遵守第5911条的规定,并以公司的名义签署销售单据和转让契约。
(h)CA 公司法 Code § 6710(h) 总之,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并做任何及所有为清理、解决和清算公司事务目的而适当或便利的事情。

Section § 6711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在解散过程中董事会出现空缺,可以按照法律中另一个具体条款的规定来填补。

Section § 6712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的董事身份不明确,或者他们因为失踪、不愿履职等任何原因无法履行职责,任何利害关系人,比如总检察长,都可以请求法院来解决这个问题。法院可以查明董事是谁,或者如果没有董事,可以任命新的董事来处理公司的清算事宜。

Section § 6713

Explanation

当加州一家公司正在关闭或“清算”时,它必须首先偿还其已知债务。之后,它可以根据特定的法律条款(第6715条和第6716条)分配剩余资产。如果该过程由法院监督,则分配必须等到任何债权申报截止日期过后才能进行。然而,即使所有债务尚未结清,一些不能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也可以进行分配。

(a)CA 公司法 Code § 6713(a) 在确定正在清算中的公司所有已知债务和负债已偿付或已充分备付后,董事会应按照第6715条和第6716条规定的方式分配所有剩余公司资产。
(b)CA 公司法 Code § 6713(b) 如果清算通过法院程序进行或受法院监督,则分配不得在法院命令规定的任何债权申报期届满之前进行。
(c)CA 公司法 Code § 6713(c) 尽管有任何相反规定,任何不受扣押、执行或出售以偿付公司债务和负债的资产,即使所有债务和负债尚未偿付或充分备付,也可以根据第6715条和第6716条进行分配。

Section § 671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公司如何确保其债务或负债得到覆盖,即使不知道债权人在哪里。它指出,如果债务由负责方(包括政府)善意担保,或者应付金额已按照特定规则存入,则可视为已充分提供。这些并非覆盖债务的唯一方式,但在法律上被认为是充分的。

债务或负债的支付,无论债权人的下落已知或未知,如果已通过以下任一方式提供,则视为已充分提供:
(a)CA 公司法 Code § 6714(a) 该支付已由一个或多个具有财务责任能力的人员或由美国政府或其任何机构善意承担或担保,且该提供(包括此类人员的财务责任能力)经董事会根据本章在分配资产时善意且合理谨慎地确定为充分。
(b)CA 公司法 Code § 6714(b) 债务或负债的金额已按照第6718条的规定存入。
本条不规定为债务和负债作出充分准备的唯一方式。

Section § 6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一家公司持有的资产是根据一项协议委托给它的,该协议要求在特定条件(例如公司解散)满足时将这些资产返还或转让,那么公司必须按照协议的规定返还或转让这些资产。

Section § 6716

Explanation

当加州的一家公司解散时,除非第6715条另有规定,其资产必须根据其章程文件和任何与之相关的信托进行处理。通常,法院必须批准资产如何分配,并且总检察长必须参与法律程序。但是,如果总检察长书面同意,资产可以在没有法院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分配。然而,这不适用于第6615条中提到的某些公司。

遵守第6713条的规定后:
(a)CA 公司法 Code § 6716(a) 除第6715条另有规定外,公司解散时,其所有资产应依照其章程或附则予以处置,但须遵守持有该等资产的任何信托的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6716(b) 除(c)款另有规定外,(a)款所要求的处置应由适当县的高级法院在总检察长作为当事方的诉讼程序中通过判决作出。该判决应由总检察长为此提出申请后作出,或者在向总检察长发出30天通知后,由任何与解散有关的人提出申请后作出。
(c)Copy CA 公司法 Code § 6716(c)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6716(c)(a)款所要求的处置可在没有高级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作出,但须遵守与解散有关的人的权利,如果总检察长书面放弃对该处置的异议。
(d)Copy CA 公司法 Code § 6716(d)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6716(d)(b)款和(c)款不适用于第6615条(a)款第(5)项所述的任何公司。

Section § 6717

Explanation
当公司清算资产时,可以将剩余部分以多种方式分配给受益人,例如现金、财产或股票。这些分配可以一次性完成,也可以分批进行,只要分配公平并符合公司规定即可。在确保资产得到有利处理后,应尽快进行分配。
须遵守持有待分配资产的任何信托的规定,分配可以以货币、财产或证券的形式进行,可以分期进行,也可以一次性进行,前提是这样做是公平、按比例的,并符合章程和公司细则的规定,且应在合理符合公司资产的有利清算的情况下尽快进行。

Section § 6718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找不到有权获得付款的债权人或其他个人,或者如果债权不确定或存在争议,公司可以将资金或财产存入州主计长处。主计长将以信托形式持有这些资金,直到合法所有者提供所有权证明。这些资金或财产将按照特定的州程序被视为无人认领的财产,并可在以后被认领。

Section § 67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公司正在关闭或清算时,如果在未首先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分配了资产,公司可以收回这些资产。任何收到这些不当分配资产的人都可能被起诉,并且诉讼可以由公司、总检察长或公司的一个或多个债权人提起。这包括在关闭或终止业务时进行的分配,并涵盖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

(a)CA 公司法 Code § 6719(a) 凡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并非根据法院命令,在未事先支付或未充分准备支付公司任何债务和负债的情况下,已进行任何资产分配的,公司可以追回不当分配给任何人的款项。任何此类人员可以作为被告在同一诉讼中并案处理,或应任何其他被告的动议被引入。
(b)CA 公司法 Code § 6719(b) 总检察长或公司的一个或多个债权人,无论其债权是否已转化为判决,均可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以针对任何或所有接收分配的人员强制执行 (a) 款项下的责任。
(c)CA 公司法 Code § 6719(c) 在本条中,“清算过程”包括根据第 15 章(自第 6510 条起)和第 16 章(自第 6610 条起)进行的程序,以及任何其他在考虑终止或放弃公司业务时向人员进行的资产分配。

Section § 6720

Explanation

即使公司解散了,它仍然存在,目的是了结其业务、处理诉讼和清偿债务。这意味着它可以管理其财产并分割任何剩余资产,但不能继续其日常业务活动,除非是为了完成清算所需。涉及公司的诉讼不会因解散而停止。如果在清算过程中遗漏了任何资产,它们仍然属于已解散的公司,一旦找到,将分配给应得的人。

(a)CA 公司法 Code § 6720(a) 已解散的公司仍继续存在,目的是清理其事务,提起和应诉针对其或由其提起的诉讼,并使其能够收取和清偿债务、处置和转让其财产以及收取和分配其资产,但不得以继续其业务活动为目的,除非为清理事务所必需。
(b)CA 公司法 Code § 6720(b) 公司作为当事人的任何诉讼或程序,不因公司的解散而中止,也不因其清理和解散程序而中止。
(c)CA 公司法 Code § 6720(c) 任何在清理过程中无意中或以其他方式遗漏的资产,仍属于已解散的公司,为了公司解散时有权获得这些资产的人的利益,并在变现后应相应地进行分配。

Section § 67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详细说明了如何对已解散的公司提起诉讼。如果一家公司已经解散,那些在公司解散时获得其资产的人,仍然可以以公司名义被起诉,追究公司解散前产生的问题。法律通知需要送达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可以选择介入。如果你需要送达法律文书,可以将其交给负责公司资产的人员;如果找不到这些人,你可以将文书送达给州务卿。对于与财产所有权纠纷相关的诉讼,公司仍然是一个法律实体,这些诉讼的判决对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人具有约束力。州务卿在收到法律文书后,负责通知该公司。

(a)CA 公司法 Code § 6721(a) 在公司已解散的所有情况下,任何在解散时获得资产分配的人,可以公司名义被起诉,就公司解散前产生的任何诉讼事由。此类诉讼的通知应送达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可以介入。本节属于程序性规定,并非旨在确定责任。
(b)CA 公司法 Code § 6721(b) 针对此类公司的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将副本送达给其高级职员、董事或负责其资产的人员来送达;或者,如果找不到此类人员,则送达给在解散时可以送达法律文书的任何代理人。如果经尽职调查仍无法找到上述任何人员,并且通过宣誓书向法院证明属实并令法院满意,则法院可以下令,通过将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副本连同该命令的副本亲自送达给州务卿或助理州务卿或副州务卿,从而向已解散的公司送达。以此方式送达,在法律文书送达州务卿后的第10天视为完成。任何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的副本应送达总检察长。
(c)CA 公司法 Code § 6721(c) 每一此类公司应无限期存续,以便在任何确认所有权诉讼中被起诉。在任何此类诉讼中作出的任何判决,应在其权益范围内,对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每一个人具有约束力,并且此类诉讼应具有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410.50条和第410.60条规定提起的诉讼相同的效力和作用。在任何此类诉讼中,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的送达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典》第二部分第五编第四章(自第413.10条起)的规定进行,或按照 (b) 款的规定进行。
(d)CA 公司法 Code § 6721(d) 收到此类法律文书及相关费用后,州务卿应立即按照第1702条的规定向公司发出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