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6210(a) 每一公司应在其原始章程备案后90天内,及其后每两年在适用的备案期内,按照州务卿规定的表格提交一份声明,其中包含:(1) 公司名称和州务卿档案编号;(2) 其首席执行官、秘书和首席财务官的姓名以及完整的营业或居住地址;(3) 其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主要办事处街道地址(如有);(4) 公司的邮寄地址,如果与主要办事处街道地址不同,或者公司在加利福尼亚州没有主要办事处地址;以及(5) 如果公司选择通过电子邮件而非美国邮政接收州务卿的续期通知和任何其他通知,则需提供公司或公司指定接收这些通知的有效电子邮件地址。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6210(b)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6210(b)(a)款规定的声明还应指定一名居住在本州的自然人,或任何已遵守第1505节且其代理人资格尚未终止的国内、外国或外国商业公司,作为公司的送达传票代理人。如果指定自然人,声明应列明该人的完整营业或居住街道地址。如果指定公司代理人,则无需列明其地址。
(c)CA 公司法 Code § 6210(c) 就本节而言,公司的适用备案期应为其原始章程备案的日历月以及紧接该月之前的五个日历月。州务卿应在大约适用备案期结束前三个月向每家公司发出遵守本节规定的通知。该通知应说明遵守的截止日期,并应发送至州务卿记录中公司的最新地址,或者如果公司已选择通过电子邮件接收州务卿的通知,则发送至州务卿记录中公司的最新电子邮件地址。州务卿未能发送通知或公司未能收到通知,均不能作为不遵守本节规定的借口。
(d)CA 公司法 Code § 6210(d) 每当(a)款要求的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时,公司可以提交一份包含(a)款和(b)款所有信息的现行声明。为了更改其送达传票代理人或代理人的地址,公司必须提交一份包含(a)款和(b)款所有信息的现行声明。根据本节提交的任何声明,均取代任何先前提交的声明以及章程中关于送达传票代理人及其地址的声明。
(e)CA 公司法 Code § 6210(e) 州务卿可以在根据本节提交的任何声明被新声明的提交所取代之后,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声明。
(f)CA 公司法 Code § 6210(f) 本节不使任何与公司打交道的人知悉,或有任何义务查询,根据本节提交的声明的存在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