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和表决总则
Section § 5510
公司可以在其章程规定的不同地点举行成员会议,如果未指定地点,则在公司主要办事处举行。如果董事会允许,会议也可以是虚拟的,确保远程参与者可以像亲自出席一样投票和互动。如果当年需要选举董事,则必须举行年度会议。如果年度会议未能按时举行,法院可以命令其举行。特别会议可以由公司领导层或至少 (5)% 的成员召集。远程会议需要采取措施,实时包含所有成员并验证他们的投票。只有在所有成员同意或因紧急情况,会议才能完全数字化,所有参与者需有实时视频,并提供仅音频参与的选项。轻微的技术问题不会使这些会议无效。
Section § 5511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司通知成员参加即将召开的会议的程序。它要求通知必须在会议召开前10到90天之间发出;如果通过邮件发送,除非使用更快的邮寄服务,否则至少要在会议前20天发出。通知中必须包含会议的详细信息,如时间、地点、议程,以及会议是否将以远程方式进行。如果会议涉及选举董事,通知中必须列出被提名人的姓名。通知可以亲自送达、通过电子方式或邮件发送,并且在紧急情况下有特殊规定。如果邮件通知无法送达,除非成员提出书面要求,否则未来的通知无需再次邮寄。电子通知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并且在多次投递失败后不能继续使用。该法律还允许有权召集会议的个人要求发出通知,如果公司未能发送,他们可以获得法院命令。如果会议延期,通常不需要为新的日期发出通知,除非另有说明。未经适当通知召开的会议,如果法定人数到场且成员同意放弃通知,也可以有效。特定批准事项要求通知中列出提案的性质,法院可以允许在公平合理的情况下发出不符合规定的通知。
Section § 5512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司成员会议如何做出决策。通常,需要有三分之一的投票成员(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出席才能做出决定,这被称为法定人数。公司可以通过其章程细则设定不同的法定人数规则,但任何增加法定人数的修改都需要成员批准。如果出席人数少于三分之一,则只能对事先已通知的事项进行投票。即使有部分成员离开,只要会议开始时有法定人数,会议就可以继续进行。如果没有法定人数,会议只能休会,不能处理其他事务。
Section § 5513
本节解释了公司成员会议上通常采取的某些行动如何可以通过书面投票来完成,前提是公司章程或附则没有禁止。除非另有规定,这些投票可以电子方式发送和返回。要使决定有效,收到的投票数量必须达到通常会议的法定人数,并且批准票数必须与现场会议所需的批准票数相符。投票必须说明所需的法定人数和批准百分比。一旦提交投票,通常不能撤销,除非公司规则另有规定。董事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选举,除非需要对董事进行累积投票。如果规定了提名程序,则应在投票发出之前完成该程序。
Section § 5514
Section § 5515
如果公司因困难无法按常规方式召开会议,法院可以介入并协助组织。任何相关方,如董事或成员,都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法院的命令将确保所有应知晓会议的人员都能收到通知,即使通知方式不完全遵循传统方法。法院还可以免除一些关于会议举行方式或投票计数的常规规定。例如,它可以决定谁是当前的成员或董事。这可以包括对公司章程修改、合并或解散公司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根据法院命令举行的会议或投票被视为有效和正式的。
Section § 5516
公司成员如果都书面同意,就可以不召开正式会议而做出决定。这份书面协议需要与会议记录一起保存,并且其效力等同于所有人在会议中投票赞成。
Section § 5517
本节规定了加州公司何时可以根据签名与成员姓名的对应关系来接受或拒绝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如果这些文件上的姓名与成员姓名一致,公司可以将其视为成员的行为予以接受。即使姓名不完全一致,如果是由看似获得授权的人签署,例如成员实体的负责人、事实代理人或代表其他共有权人行事的共有权人,文件仍然有效。如果对真实性或授权存在合理怀疑,公司可以拒绝这些文件。公司基于这些决定所采取的行动是有效的,除非法院推翻,并且善意行事的人员免于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