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报告和检查权利必要记录、董事和成员报告
Section § 8320
公司必须保存适当且准确的记录,包括财务账簿、会议记录以及包含成员详细信息的名册。这些记录可以以任何形式保存,只要它们能够转换为清晰、可读的纸质形式,并且这种纸质形式在法律上与原始记录具有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8321
本节规定公司每年必须通知其成员有权获取财务报告。如果成员提出书面请求,公司必须向其发送最新的年度报告。该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120 天内准备好,如果公司章程允许,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当前成员名单的存放地点。如果没有独立会计师的报告,公司的一名高级职员必须证明财务报表的真实性。但是,这项要求不适用于年收入低于 10,000 美元的公司。
Section § 8322
这项法律要求公司每年向其成员和董事告知某些交易和赔偿(即对损害或损失的补偿),如果这些情况发生的话。这些信息可以包含在公司的年度报告中,如果公司没有年度报告,则可以直接发送给成员。“受涵盖交易”是指董事、高级职员或大股东在与公司的交易中拥有重大财务利益的情况。如果任何单笔交易超过5万美元,或者与同一人的多笔类似交易总额超过该金额,公司必须详细列出这些交易,包括相关人员的姓名并描述所涉及的利益。此外,向公司高级职员或董事提供的任何超过1万美元的大额贷款、担保或赔偿也需要报告,除非这些已获得成员的特别批准或依法豁免。
Section § 8323
这项法律规定,在正确区域的高等法院可以命令公司提供法律要求它们提供的特定信息和财务报表。如果有充分的理由,法院可以给予更多时间来完成这项任务。如果公司不遵守这些规定,并且无法给出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判决它们支付成员的费用,例如与该案件相关的律师费。
Section § 8324
本节规定,持有慈善信托资产的公司必须遵守向总检察长报告的某些要求。如果所需信息已包含在其他强制性报告中,公司可以使用该报告代替提交年度报告。此外,公司必须应成员请求提供已提交报告的副本,并且可以对这些报告的复制和邮寄收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