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管理层董事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Section § 7220
公司董事通常任期不超过四年,但如果公司没有成员,任期可以长达六年。如果没有规定任期,则为一年。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可以允许通过将董事分为几组来错开他们的任期。董事任职至任期结束或继任者选出为止,除非他们被免职。董事除了通过选举产生外,也可以由一个特定的人或团体(称为“指定人”)选定。这些董事将一直任职,直到相关规定被修改。如果公司因董事辞职、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失去所有董事,法院可以任命新的董事。董事也可以因担任特定职务而“当然”任职;他们的董事会任期与该职务的任期一致。
Section § 7221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董事会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将董事从其职位上免职。如果董事被法定认定为精神失常、有重罪判决,或者在管理慈善资产的公司中违反了信托义务,其职位可以被宣布空缺。董事也可能因缺席章程细则中规定的过多董事会会议,或者不再符合其任期开始时所要求的任职资格而被免职。
Section § 7222
本节阐述了公司董事何时以及如何被罢免。通常,如果多数成员同意,董事可以无故被罢免,具体取决于公司的规模和成员结构。但是,如果公司允许成员累积投票(一种可以保护少数成员利益的方法),那么除非整个董事会都被罢免,否则罢免一名董事会更加困难。此外,如果董事是由特定成员群体或类别选举产生的,那么只有这些群体才能投票罢免他们。董事通常不会仅仅因为董事人数减少而被罢免,除非另有规定。如果董事是通过特定附则任命的,那么罢免时必须遵循这些任命规则。如果董事是由指定人指定的,则适用特殊规则,罢免时必须尊重指定人的权利。最后,如果指定人已不复存在或其指定能力丧失,则某些例外情况会阻止罢免。
Section § 722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司董事有欺诈、不诚实行为、严重滥用职权或违反职责,高级法院可以将其罢免。某些人,比如其他董事或达到一定数量的成员,可以提起这种诉讼。如果公司持有慈善资产,总检察长也可以提起或加入诉讼,并且必须收到其他人提起此类诉讼的通知。法院还可以禁止被罢免的董事在法院决定的期限内再次当选。公司本身必须是这些案件的当事方。
Section § 7224
本节说明了公司董事会空缺如何填补。通常,如果出现空缺,除非公司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董事会可以选择人选填补。如果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他们可以通过书面一致同意、多数票或(如果只剩一名董事)由该名董事填补空缺。如果董事被罢免,则适用不同的规则:要么由成员填补空缺,要么章程可能另有规定。此外,成员可以随时选举一名董事来填补未被填补的空缺。董事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辞职,并且可以在辞职生效后选举继任者就职。
Section § 7225
如果一家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人数均等,意见僵持不下,无法决定如何运营公司,或者如果公司成员陷入僵局,无法选出董事,法院可以介入。法院可以任命一名临时董事来帮助解决这些问题。持有相当比例表决权的成员可以请求法院采取此行动。对于管理慈善资产的公司,必须通知总检察长,总检察长也可以采取行动。被任命的临时董事必须保持中立,不得与公司或任何相关方有联系。这位董事将任职直至僵局解决,并获得由法院决定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