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20

Explanation

公司董事通常任期不超过四年,但如果公司没有成员,任期可以长达六年。如果没有规定任期,则为一年。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可以允许通过将董事分为几组来错开他们的任期。董事任职至任期结束或继任者选出为止,除非他们被免职。董事除了通过选举产生外,也可以由一个特定的人或团体(称为“指定人”)选定。这些董事将一直任职,直到相关规定被修改。如果公司因董事辞职、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失去所有董事,法院可以任命新的董事。董事也可以因担任特定职务而“当然”任职;他们的董事会任期与该职务的任期一致。

(a)CA 公司法 Code § 7220(a) 除(d)、(e)或(f)款另有规定外,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四年,具体任期由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规定。但是,无成员公司的董事任期可长达六年。如果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中没有规定,任期应为一年。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可以规定通过将董事总人数分为一个或多个董事组来错开董事的任期。各组的任期和每组的董事人数不必统一。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的任何修订均不得延长董事的任期超过其当选时的任期,未经成员批准(第5034条),也不得通过任何增加董事任期的公司章程细则条款。
(b)CA 公司法 Code § 7220(b) 除非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另有规定,每位董事,包括为填补空缺而选出的董事,应任职至其当选任期届满且继任者已被选出并具备资格为止,除非该董事已被免职。
(c)CA 公司法 Code § 7220(c) 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可以规定由任何类别的成员作为一类投票选举一名或多名董事。
(d)CA 公司法 Code § 7220(d) 就本款而言,“指定人”指一名或多名指定人。尽管有(a)至(c)款的规定,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中授权的全部或部分董事可以根据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的规定,通过指定人指定或选拔而非选举的方式任职。这些董事应在其管辖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条款规定的任期内继续任职,或者,如果没有规定任期,则直至管辖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条款被正式修订或废止,但第7222条(e)款规定的除外。本款授权的公司章程细则条款只能经成员批准(第5034条)方可采纳、修订或废止,但第7150条(d)款规定的除外。除非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另有规定,指定或选拔一名或多名董事的权利在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时终止:
(1)CA 公司法 Code § 7220(d)(1) 该董事或该等董事的指定人已死亡或已不复存在。
(2)CA 公司法 Code § 7220(d)(2) 如果该董事或该等董事的指定人指定权利是基于其作为高级职员、受托人或其他身份,且该职位、信托或身份已不复存在。
(e)CA 公司法 Code § 7220(e) 如果公司尚未发行成员资格,且(1)所有董事辞职、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2)公司的初始董事未在章程中指定,且所有设立人均在初始董事选举前辞职、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任何县的高级法院可应任何利害关系方的申请任命公司董事。
(f)CA 公司法 Code § 7220(f) 如果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授权,全部或部分董事可以因担任公司内部或外部的特定职位而当然任职。当然董事的任期应与其在使其有权担任董事会成员的特定职位上的相应任期一致。当然董事辞去或被免去该职位,或因任何原因辞去或被免去董事会职务时,其作为公司董事的任期应立即终止。届时,该职位的继任者应成为公司的当然董事,接替前任董事的职位。

Section § 72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董事会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将董事从其职位上免职。如果董事被法定认定为精神失常、有重罪判决,或者在管理慈善资产的公司中违反了信托义务,其职位可以被宣布空缺。董事也可能因缺席章程细则中规定的过多董事会会议,或者不再符合其任期开始时所要求的任职资格而被免职。

(a)CA 公司法 Code § 7221(a) 董事会可以宣布董事职位空缺,如果该董事经法院最终裁定为精神失常者,或被判犯有重罪者,或对于持有慈善信托资产的公司而言,经任何法院的最终裁定或判决认定违反了因第7238条而产生的任何职责者,或如果在董事当选时,章程规定董事可因缺席规定次数的董事会会议而被免职,且该董事未能出席规定次数的会议者。
(b)CA 公司法 Code § 7221(b) 根据第7151条 (c) 款 (3) 项的规定,公司章程或章程细则可以规定董事的任职资格。董事会,经符合所有必要董事任职资格的董事多数票通过,可以宣布任何未能或不再符合在该董事当前任期开始时生效的任何必要任职资格的董事的职位空缺。

Section § 7222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公司董事何时以及如何被罢免。通常,如果多数成员同意,董事可以无故被罢免,具体取决于公司的规模和成员结构。但是,如果公司允许成员累积投票(一种可以保护少数成员利益的方法),那么除非整个董事会都被罢免,否则罢免一名董事会更加困难。此外,如果董事是由特定成员群体或类别选举产生的,那么只有这些群体才能投票罢免他们。董事通常不会仅仅因为董事人数减少而被罢免,除非另有规定。如果董事是通过特定附则任命的,那么罢免时必须遵循这些任命规则。如果董事是由指定人指定的,则适用特殊规则,罢免时必须尊重指定人的权利。最后,如果指定人已不复存在或其指定能力丧失,则某些例外情况会阻止罢免。

(a)CA 公司法 Code § 7222(a) 受限于分节 (b) 和 (f),任何或所有董事可无故被罢免,如果:
(1)CA 公司法 Code § 7222(a)(1) 在成员少于50人的公司中,罢免须经全体成员的多数票批准 (Section 5033)。
(2)CA 公司法 Code § 7222(a)(2) 在成员为50人或以上的公司中,罢免须经成员批准 (Section 5034)。
(3)CA 公司法 Code § 7222(a)(3) 在没有成员的公司中,罢免须经当时在任董事的多数票批准。
(b)CA 公司法 Code § 7222(b) 除了没有成员的公司,根据 Section 7310:
(1)CA 公司法 Code § 7222(b)(1) 在公司章程或附则授权成员根据 Section 7615 (a) 分节累积投票的公司中,任何董事不得被罢免(除非整个董事会都被罢免),如果反对罢免的票数,或书面不同意罢免的票数,足以在一次选举中以累积投票方式选出该董事,且该次选举中投出的总票数相同(或者,如果通过书面投票进行,所有有权投票的成员资格均已投票),并且在董事最近一次选举时授权的全部董事人数当时正在被选举。
(2)CA 公司法 Code § 7222(b)(2) 当根据章程或附则的规定,任何类别的成员,以类别投票方式,有权选举一名或多名董事时,任何如此选出的董事只能由该类别成员的适用票数罢免。
(3)CA 公司法 Code § 7222(b)(3) 当根据章程或附则的规定,某一分会或其他组织单位内、或某一区域或其他地理分组内的成员,以此方式投票,有权选举一名或多名董事时,任何如此选出的董事只能由该组织单位或地理分组内成员的适用票数罢免。
(c)CA 公司法 Code § 7222(c) 任何减少授权董事人数的行为或任何减少董事类别数量的修订,不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罢免任何董事,除非该减少或修订也规定罢免一名或多名特定董事。
(d)CA 公司法 Code § 7222(d) 除本节以及 Sections 7221 和 7223 另有规定外,董事不得在其任期届满前被罢免。
(e)CA 公司法 Code § 7222(e) 如果根据本节或 Section 7221 或 7223 被罢免的董事是根据 Section 7220 (d) 分节的规定通过指定选出的,则:
(1)CA 公司法 Code § 7222(e)(1) 如果根据管辖章程或附则规定可以指定不同的人,则应进行新的指定。
(2)CA 公司法 Code § 7222(e)(2) 如果管辖章程或附则规定不包含可以指定不同人的条款,则该管辖章程或附则规定应被视为废止。
(f)CA 公司法 Code § 7222(f) 就本分节而言,“指定人”指一名或多名指定人。如果根据章程或附则的规定,指定人有权指定一名或多名董事,则:
(1)CA 公司法 Code § 7222(f)(1) 除非在指定时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任何如此指定的董事可由该董事的指定人无故罢免。
(2)CA 公司法 Code § 7222(f)(2) 任何如此指定的董事只能根据分节 (a) 被罢免,须经该董事的指定人书面同意。
(3)CA 公司法 Code § 7222(f)(3) 除非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况,罢免权不适用:
(A)CA 公司法 Code § 7222(f)(3)(A) 有权行使该权利的指定人已死亡或已不复存在。
(B)CA 公司法 Code § 7222(f)(3)(B) 如果该权利是以高级职员、受托人或其他身份行使的,且该职位、信托或身份已不复存在。

Section § 72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司董事有欺诈、不诚实行为、严重滥用职权或违反职责,高级法院可以将其罢免。某些人,比如其他董事或达到一定数量的成员,可以提起这种诉讼。如果公司持有慈善资产,总检察长也可以提起或加入诉讼,并且必须收到其他人提起此类诉讼的通知。法院还可以禁止被罢免的董事在法院决定的期限内再次当选。公司本身必须是这些案件的当事方。

(a)CA 公司法 Code § 7223(a) 适当县的高级法院可应 (b) 款所列一方的诉讼,罢免任何董事的职务,如果该董事存在与公司相关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严重滥用职权或酌处权,或违反因第7238条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并可禁止被罢免的任何董事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当选。公司应作为该诉讼的当事方。
(b)CA 公司法 Code § 7223(b) 根据 (a) 款提起的诉讼可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起:
(1)CA 公司法 Code § 7223(b)(1) 一名董事。
(2)CA 公司法 Code § 7223(b)(2) 对于董事总投票权少于5,000票的公司,为授权成员人数(第5036条)的两倍,或20名成员,以两者中较少者为准。
(3)CA 公司法 Code § 7223(b)(3) 对于董事总投票权为5,000票或更多的公司,为授权成员人数(第5036条)的两倍,或100名成员,以两者中较少者为准。
(c)CA 公司法 Code § 7223(c) 对于持有慈善信托资产的公司,总检察长可根据 (a) 款提起诉讼,可介入由任何其他方提起的此类诉讼,并且应收到由任何其他方提起的任何此类诉讼的通知。

Section § 7224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公司董事会空缺如何填补。通常,如果出现空缺,除非公司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董事会可以选择人选填补。如果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他们可以通过书面一致同意、多数票或(如果只剩一名董事)由该名董事填补空缺。如果董事被罢免,则适用不同的规则:要么由成员填补空缺,要么章程可能另有规定。此外,成员可以随时选举一名董事来填补未被填补的空缺。董事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辞职,并且可以在辞职生效后选举继任者就职。

(a)CA 公司法 Code § 7224(a) 除非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且董事被罢免所产生的空缺除外,董事会空缺可由董事会批准填补(第5032条);或者,如果当时在任的董事人数少于法定人数,则可由 (1) 当时在任董事的一致书面同意,(2) 依照符合第7211条的通知或放弃通知举行的会议上,当时在任董事的多数赞成票,或 (3) 唯一留任的董事填补。除非章程或经成员批准的附则(第5034条)规定董事会可以填补因董事被罢免而产生的董事会空缺,或者除非公司根据第7310条没有成员,此类空缺只能由成员批准填补(第5034条)。
(b)CA 公司法 Code § 7224(b) 成员可随时选举一名董事,以填补董事未填补的任何空缺。
(c)CA 公司法 Code § 7224(c) 任何董事均可在向董事会主席、总裁、秘书或公司董事会发出书面通知后辞职生效,除非通知中指定了该辞职生效的较晚时间。如果辞职在未来某个时间生效,可以在辞职生效时选举继任者就职。

Section § 7225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人数均等,意见僵持不下,无法决定如何运营公司,或者如果公司成员陷入僵局,无法选出董事,法院可以介入。法院可以任命一名临时董事来帮助解决这些问题。持有相当比例表决权的成员可以请求法院采取此行动。对于管理慈善资产的公司,必须通知总检察长,总检察长也可以采取行动。被任命的临时董事必须保持中立,不得与公司或任何相关方有联系。这位董事将任职直至僵局解决,并获得由法院决定的报酬。

(a)CA 公司法 Code § 7225(a) 如果一家公司的董事人数为偶数,且意见均等,无法就其事务管理达成一致,以致其活动无法再有利地进行,或其财产、活动或业务有受损或丧失的危险,则有管辖权的县高级法院,无论章程或附则有任何规定,也无论公司是否正在进行非自愿清算或解散诉讼,均可根据本条任命一名临时董事。任何董事或持有不少于331/3%表决权的成员均可提起此类任命诉讼。
(b)CA 公司法 Code § 7225(b) 如果公司成员陷入僵局,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选出应选董事,则有管辖权的县高级法院,无论章程或附则有任何规定,经持有50%表决权的成员申请,可根据本条任命一名或多名临时董事,或命令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衡平法救济。
(c)CA 公司法 Code § 7225(c) 对于持有慈善信托资产的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7225(c)(1) 任何根据(a)或(b)款提起诉讼的人,均应通知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可以介入;并且
(2)CA 公司法 Code § 7225(c)(2) 总检察长可以根据(a)或(b)款提起诉讼。
(d)CA 公司法 Code § 7225(d) 临时董事应为公正人士,既非公司成员也非公司债权人,且根据普通法,与公司其他任何董事或任命该临时董事的法院的任何法官均无三亲等以内血亲或姻亲关系。临时董事应拥有董事的所有权利和权力,直至董事会或成员之间的僵局被打破,或直至该临时董事被法院命令罢免或经全体成员多数(第5033条)批准罢免。除非与公司另有约定,该人士有权获得法院确定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