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7211(a) 除非章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公司法 Code § 7211(a)(1) 董事会会议可由董事会主席、总裁、任何副总裁、秘书或任何两名董事召集。
(2)CA 公司法 Code § 7211(a)(2) 如果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已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确定,董事会例会可不经通知举行。董事会特别会议应在提前四天通过一级邮件通知,或提前48小时通过专人送达、电话(包括语音留言系统)或公司电子传输(第20条)通知后举行。章程或公司章程不得免除特别会议的通知。通知或通知豁免书无需说明董事会任何例会或特别会议的目的。
(3)CA 公司法 Code § 7211(a)(3) 无需向以下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在会议之前或之后书面提供了通知豁免书、同意举行会议或批准会议纪要的董事;或在会议之前或开始时未对未向该董事发出通知提出异议而出席会议的董事。这些豁免书、同意书和批准书应归档至公司记录或作为会议纪要的一部分。
(4)CA 公司法 Code § 7211(a)(4) 无论法定人数是否到场,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可将任何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和地点。如果会议延期超过24小时,应在延期会议时间之前,向在延期时未出席会议的董事发出关于延期至其他时间或地点的通知。
(5)CA 公司法 Code § 7211(a)(5) 董事会会议可在州内或州外举行,该地点已在会议通知中指定;或者,如果通知中未说明或没有通知,则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指定。
(6)CA 公司法 Code § 7211(a)(6) 董事可通过使用电话会议、电子视频屏幕通信或公司内部及外部的电子传输(第20条和第21条)参加会议。根据本款规定,通过使用电话会议或电子视频屏幕通信参加会议,只要所有参会董事能够互相听到对方,即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根据本款规定,通过使用公司内部及外部的电子传输(电话会议和电子视频屏幕通信除外)参加会议,如果以下两项均适用,即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
(A)CA 公司法 Code § 7211(a)(6)(A) 每位参会董事都能与其他所有董事同时进行交流。
(B)CA 公司法 Code § 7211(a)(6)(B) 每位董事均获得参与董事会所有事项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或反对公司将采取的特定行动的能力。
(7)CA 公司法 Code § 7211(a)(7) 根据章程或公司章程授权的董事人数的多数构成董事会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章程或公司章程可要求一名或多名指定董事出席方可构成董事会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只要指定董事的死亡或不存在,或经授权任命或指定该董事的人员的死亡或不存在,不阻碍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处理事务。章程或公司章程不得规定法定人数少于根据章程或公司章程授权的董事人数的五分之一,或少于两人(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除非根据章程或公司章程授权的董事人数为一人,在此情况下,一名董事即构成法定人数。
(8)CA 公司法 Code § 7211(a)(8) 在不违反第7212、7233、7234条以及第7237条(e)款和第5233条(在根据第7238条适用时)规定的前提下,在法定人数到场并正式举行的会议上,由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所做出的行为或决定即为董事会的行为。章程或公司章程不得规定少于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的表决为董事会的行为。即使有董事退出,只要最初有法定人数出席的会议仍可继续处理事务,如果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获得该会议所需法定人数的至少多数批准,或本分部、章程或公司章程要求的更多人数批准。
(c)CA 公司法 Code § 7211(c) Each director shall have one vote on each matter presented to the board of directors for action. A director shall not vote by proxy.
(d)CA 公司法 Code § 7211(d) This section applies also to incorporators, to committees of the board, and to action by those incorporators or committees mutatis mutand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