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家公司都必须有一个董事会。董事会主要负责公司的运营和权力行使,除非公司的章程或附则规定某些事项需要成员批准。董事会可以指定其他人来管理某些活动,但必须始终保持整体控制权。

每家公司都应设有董事会。在遵守本部分规定以及章程或附则中关于需经成员 (Section 5034) 或全体成员多数 (Section 5033) 批准的行动的任何限制的前提下,公司的活动和事务应由董事会或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并且所有公司权力应由董事会或在董事会的指导下行使。董事会可以将公司活动的管理权委托给任何个人或多人、管理公司或任何组成的委员会,但前提是公司的活动和事务应在董事会的最终指导下进行管理,并且所有公司权力应在董事会的最终指导下行使。

Section § 721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公司董事会如何以及何时可以召开会议并做出决策。会议可由特定高级职员或董事召集,如果公司章程中已规定,例会可不经通知举行。特别会议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董事书面同意豁免通知或出席会议未提出异议,则可免除通知。会议可在州内或州外任何地点举行,董事可以虚拟方式参与,只要所有人都能同时交流并参与所有事项。多数授权董事必须出席才能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且在法定人数到场并正式举行的会议上,由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所做出的行为或决定即为董事会的行为。

(a)CA 公司法 Code § 7211(a) 除非章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公司法 Code § 7211(a)(1) 董事会会议可由董事会主席、总裁、任何副总裁、秘书或任何两名董事召集。
(2)CA 公司法 Code § 7211(a)(2) 如果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已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确定,董事会例会可不经通知举行。董事会特别会议应在提前四天通过一级邮件通知,或提前48小时通过专人送达、电话(包括语音留言系统)或公司电子传输(第20条)通知后举行。章程或公司章程不得免除特别会议的通知。通知或通知豁免书无需说明董事会任何例会或特别会议的目的。
(3)CA 公司法 Code § 7211(a)(3) 无需向以下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在会议之前或之后书面提供了通知豁免书、同意举行会议或批准会议纪要的董事;或在会议之前或开始时未对未向该董事发出通知提出异议而出席会议的董事。这些豁免书、同意书和批准书应归档至公司记录或作为会议纪要的一部分。
(4)CA 公司法 Code § 7211(a)(4) 无论法定人数是否到场,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可将任何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和地点。如果会议延期超过24小时,应在延期会议时间之前,向在延期时未出席会议的董事发出关于延期至其他时间或地点的通知。
(5)CA 公司法 Code § 7211(a)(5) 董事会会议可在州内或州外举行,该地点已在会议通知中指定;或者,如果通知中未说明或没有通知,则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决议指定。
(6)CA 公司法 Code § 7211(a)(6) 董事可通过使用电话会议、电子视频屏幕通信或公司内部及外部的电子传输(第20条和第21条)参加会议。根据本款规定,通过使用电话会议或电子视频屏幕通信参加会议,只要所有参会董事能够互相听到对方,即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根据本款规定,通过使用公司内部及外部的电子传输(电话会议和电子视频屏幕通信除外)参加会议,如果以下两项均适用,即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
(A)CA 公司法 Code § 7211(a)(6)(A) 每位参会董事都能与其他所有董事同时进行交流。
(B)CA 公司法 Code § 7211(a)(6)(B) 每位董事均获得参与董事会所有事项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或反对公司将采取的特定行动的能力。
(7)CA 公司法 Code § 7211(a)(7) 根据章程或公司章程授权的董事人数的多数构成董事会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章程或公司章程可要求一名或多名指定董事出席方可构成董事会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只要指定董事的死亡或不存在,或经授权任命或指定该董事的人员的死亡或不存在,不阻碍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处理事务。章程或公司章程不得规定法定人数少于根据章程或公司章程授权的董事人数的五分之一,或少于两人(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除非根据章程或公司章程授权的董事人数为一人,在此情况下,一名董事即构成法定人数。
(8)CA 公司法 Code § 7211(a)(8) 在不违反第7212、7233、7234条以及第7237条(e)款和第5233条(在根据第7238条适用时)规定的前提下,在法定人数到场并正式举行的会议上,由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所做出的行为或决定即为董事会的行为。章程或公司章程不得规定少于出席会议的多数董事的表决为董事会的行为。即使有董事退出,只要最初有法定人数出席的会议仍可继续处理事务,如果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获得该会议所需法定人数的至少多数批准,或本分部、章程或公司章程要求的更多人数批准。
(c)CA 公司法 Code § 7211(c) Each director shall have one vote on each matter presented to the board of directors for action. A director shall not vote by proxy.
(d)CA 公司法 Code § 7211(d) This section applies also to incorporators, to committees of the board, and to action by those incorporators or committees mutatis mutandis.

Section § 72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董事会可以设立由董事会成员组成的委员会,以协助管理组织。这些委员会可以拥有与董事会类似的权力,但有些关键决定只能由全体董事会做出。这些关键决定包括修改细则、填补董事会空缺、批准需要成员同意的行动,以及动用公司资金支持董事候选人。拥有(董事会)权力的委员会必须只由董事会成员组成,但其他权力较小的委员会也可以包含非董事会成员。最后,董事会可以将一些职责委托给委员会,但不能委托上述列出的关键职责。

(a)CA 公司法 Code § 7212(a) 董事会可以通过当时在任董事人数的多数通过的决议,在法定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设立一个或多个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两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任免。此类委员会的任命应由当时在任董事的多数票决定,除非章程或细则要求章程或细则中授权或根据章程或细则授权的董事人数的多数票。细则可以授权一个或多个此类委员会,每个委员会由两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并可规定,同时也是公司董事的指定高级职员应为此类委员会的成员。董事会可以任命一名或多名董事作为此类委员会的候补成员,他们可以在委员会的任何会议上替代任何缺席成员。此类委员会,在董事会决议或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应拥有董事会的所有权力,但以下事项除外:
(1)CA 公司法 Code § 7212(a)(1) 本部分也要求成员(第5034条)批准或全体成员多数(第5033条)批准的任何行动的批准,无论公司是否有成员。
(2)CA 公司法 Code § 7212(a)(2) 填补董事会或任何拥有董事会权力的委员会中的空缺。
(3)CA 公司法 Code § 7212(a)(3) 确定董事在董事会或任何委员会任职的报酬。
(4)CA 公司法 Code § 7212(a)(4) 细则的修订或废止,或新细则的通过。
(5)CA 公司法 Code § 7212(a)(5) 董事会任何决议的修订或废止,其明示条款规定不可修订或废止的。
(6)CA 公司法 Code § 7212(a)(6) 董事会委员会或其成员的任命。
(7)CA 公司法 Code § 7212(a)(7) 在被提名的董事人数多于可选举人数之后,动用公司资金支持董事候选人。
(8)CA 公司法 Code § 7212(a)(8) 对于慈善信托中持有的任何资产,任何自我交易的批准,第5233条(d)款(3)项规定的除外。
(b)CA 公司法 Code § 7212(b) 行使董事会权力的委员会不得包括非董事作为成员。但是,董事会可以设立不拥有董事会权力的其他委员会,这些其他委员会可以包括非董事人员。
(c)CA 公司法 Code § 7212(c) 除非细则另有规定,董事会可以根据第7151条(c)款(4)项或其他方式任命的任何委员会,授权第7210条所允许的权力,但不得授权(a)款中(1)至(8)项所列的权力。

Section § 721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每家公司都必须设有某些关键高级职员,例如董事会主席(也可称为总裁)、秘书以及司库或首席财务官。总裁通常是主要的行政负责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非公司自己的规定禁止,一个人可以兼任多个高级职员职位。如果公司拥有慈善资产,则在决定如何支付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时,适用特殊规定。公司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高级职员,其职责由董事会的指导方针决定。董事会成员选任并可以解雇高级职员,高级职员可以随时书面通知辞职,但须遵守他们可能拥有的任何雇佣合同。

(a)CA 公司法 Code § 7213(a) 公司应设有 (1) 董事会主席,其可被授予主席、董事长、董事会主席或董事会董事长等头衔,或设总裁,或两者兼有,(2) 秘书,(3) 司库或首席财务官,或两者兼有,以及 (4) 任何其他高级职员,其头衔和职责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由董事会决定,并可能需要使其能够签署文书。总裁,或者如果没有总裁则由董事会主席,是公司的总经理和首席执行官,除非公司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如果没有首席财务官,则司库是公司的首席财务官。任何数量的职位可由同一人兼任,除非公司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如果公司持有慈善信托资产,总裁或首席执行官以及首席财务官或司库的任何薪酬应根据《政府法典》第12586条 (g) 款的规定确定,如适用。
(b)CA 公司法 Code § 7213(b) 除非公司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高级职员应由董事会选任并由董事会随意任免,但须遵守高级职员根据任何雇佣合同可能享有的权利。任何高级职员可随时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辞职,但不损害公司根据该高级职员作为一方的任何合同可能享有的权利。

Section § 7214

Explanation
本法规规定,如果公司某些高级管理人员与他人签署合同或财务文件,只要对方不知道这些管理人员缺乏签署权限,该文件就被视为有效。具体来说,如果董事会主席、总裁或副总裁中的一人,与秘书、助理秘书、首席财务官或助理司库中的一人共同签署,那么除非对方知道他们无权签署,否则该文件是合法的。

Section § 7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有公司章程、会议记录或决议的书面或可复制的副本,并且由声称是公司秘书的人签署,那么这份副本可以作为这些文件存在的证据。它基本上被视为证明这些文件是真实的,并且其中记录的会议或决定确实如所述发生。

公司章程、任何发起人会议、成员会议、董事会议、委员会会议或其他会议的会议记录、或董事会或其委员会或成员通过的任何决议的原件或书面形式或任何其他可转换为清晰可辨的有形形式的副本,经声称是公司秘书或助理秘书的人证明为真实副本的,是该章程或决议通过、该会议正式举行以及其中所述事项的初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