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8810(a) 若公司未能提交第 8210 条所要求的报表,州务卿应向该公司提供一份关于此项逾期的通知。该通知还应包含有关本条适用情况的信息,并告知公司,若在州务卿提供逾期通知后未能及时提交所要求的报表,将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19141 条处以罚款。若在提供逾期通知后 60 天内,公司仍未根据第 8210 条提交报表,州务卿应将公司名称认证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b)CA 公司法 Code § 8810(b) 根据 (a) 款的认证,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19141 条对公司处以五十美元 ($50) 的罚款。
(c)CA 公司法 Code § 8810(c) 本条规定的罚款不适用于在根据 (a) 款进行认证之日或之前已解散、已转换为其他类型商业实体或已合并到其他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的公司。
(d)CA 公司法 Code § 8810(d) 本条规定的罚款不适用,且州务卿无需向公司提供逾期通知,如果该公司的公司权力、权利和特权已在根据第 8210 条规定的申报期最后一天或之前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23301、23301.5 或 23775 条暂停,并且在该日期仍处于暂停状态。州务卿无需向公司提供根据第 8210 条规定的申报要求通知,如果该公司的公司权力、权利和特权已在州务卿准备发送通知之日或之前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如此暂停,并且在该日期仍处于暂停状态。
(e)CA 公司法 Code § 8810(e) 若在根据 (a) 款认证后,州务卿发现所要求的报表已在提供逾期通知后的 60 天期限届满前提交,州务卿应立即将公司名称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取消认证。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随后应立即减免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19141 条对该公司征收的任何罚款。
(f)CA 公司法 Code § 8810(f) 若州务卿认定公司未能提交第 8210 条所要求的报表是由于合理原因或特殊情况而可予免责的,州务卿可以免除本条和《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19141 条规定的罚款,在此情况下,州务卿不应将公司名称认证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者如果已认证,州务卿应立即取消公司名称的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