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810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没有提交一份必要的报表,州务卿会通知他们。如果60天内仍未提交,公司名称将提交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委员会将处以50美元的罚款。但是,如果公司在被认证之前已经解散、改变了业务类型或与其他公司合并,则不适用此罚款。此外,如果公司因税务问题而被暂停了权利,某些罚款也不适用。如果在60天期限内提交了报表,罚款将被免除。此外,如果延误是由于合理原因或特殊情况造成的,罚款也可以免除。

(a)CA 公司法 Code § 8810(a) 若公司未能提交第 8210 条所要求的报表,州务卿应向该公司提供一份关于此项逾期的通知。该通知还应包含有关本条适用情况的信息,并告知公司,若在州务卿提供逾期通知后未能及时提交所要求的报表,将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19141 条处以罚款。若在提供逾期通知后 60 天内,公司仍未根据第 8210 条提交报表,州务卿应将公司名称认证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
(b)CA 公司法 Code § 8810(b) 根据 (a) 款的认证,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19141 条对公司处以五十美元 ($50) 的罚款。
(c)CA 公司法 Code § 8810(c) 本条规定的罚款不适用于在根据 (a) 款进行认证之日或之前已解散、已转换为其他类型商业实体或已合并到其他公司或其他商业实体的公司。
(d)CA 公司法 Code § 8810(d) 本条规定的罚款不适用,且州务卿无需向公司提供逾期通知,如果该公司的公司权力、权利和特权已在根据第 8210 条规定的申报期最后一天或之前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23301、23301.5 或 23775 条暂停,并且在该日期仍处于暂停状态。州务卿无需向公司提供根据第 8210 条规定的申报要求通知,如果该公司的公司权力、权利和特权已在州务卿准备发送通知之日或之前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如此暂停,并且在该日期仍处于暂停状态。
(e)CA 公司法 Code § 8810(e) 若在根据 (a) 款认证后,州务卿发现所要求的报表已在提供逾期通知后的 60 天期限届满前提交,州务卿应立即将公司名称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取消认证。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随后应立即减免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19141 条对该公司征收的任何罚款。
(f)CA 公司法 Code § 8810(f) 若州务卿认定公司未能提交第 8210 条所要求的报表是由于合理原因或特殊情况而可予免责的,州务卿可以免除本条和《税收和税务法典》第 19141 条规定的罚款,在此情况下,州务卿不应将公司名称认证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或者如果已认证,州务卿应立即取消公司名称的认证。

Section § 88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司中的相关人员,例如发起人、董事或高级职员,故意发行会员资格或证书以欺骗或诈骗现有或未来的会员或债权人,他们就犯了罪。如果被判有罪,他们可能面临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最高一年的县监狱监禁,或两者并罚。

公司的任何发起人、董事或高级职员,如果明知故犯地发行或同意发行会员资格或会员证书,意图欺诈现有或未来的会员或债权人,则犯有轻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此类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8812

Explanation
如果公司董事明知且不诚实地同意董事会做出任何错误分配资产的决定或行动,例如试图欺骗债权人或虚增公司价值,他们可能会被指控犯罪。惩罚可能是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Section § 88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公司董事或高级职员故意制作或同意发布关于公司财务状况或前景的虚假或误导性声明,他们就构成犯罪。这包括提供不正确的信息,从而歪曲公司的价值。此外,如果他们拒绝进行必要的财务记录或法律要求的公告,他们也构成犯罪。违反者可能面临监禁、罚款或两者并罚。

(a)CA 公司法 Code § 8813(a) 任何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如果明知而同意公开或私下向成员或其他人员制作或发布 (1) 任何关于公司财务状况的实质性虚假报告或声明,或 (2) 任何故意或欺诈性夸大的关于运营、财务状况或前景的报告、招股说明书、账目或声明,或 (3) 任何旨在且倾向于使该公司成员资格具有高于或低于其实际价值的其他文件,均构成犯罪。
(b)CA 公司法 Code § 8813(b) 任何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如果拒绝按照法律要求的方式进行或指示进行任何账簿分录或发布任何法律要求的通知,均构成犯罪。
(c)CA 公司法 Code § 8813(c) 违反本条 (a) 款或 (b) 款的规定,应处以州监狱监禁,或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或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88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司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以欺诈方式故意不当管理公司财产或记录,例如未正确记录交易或篡改公司文件,他们就构成犯罪。这些行为的处罚可能包括监禁、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a)CA 公司法 Code § 8814(a) 任何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代理人,明知而接收或取得公司任何财产,除非是为支付正当债权,并且意图欺诈,未能或未促使或指示在公司账簿或账目中对此作出完整真实的记录的,构成犯罪。
(b)CA 公司法 Code § 8814(b) 任何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或成员,意图欺诈,销毁、更改、损毁或伪造公司所属的任何账簿、文件、文书或证券,或在公司保存的任何账簿或其他记录或文件中作出或同意遗漏作出任何重要记录的,构成犯罪。
(c)CA 公司法 Code § 8814(c) 本节中规定的每项罪行,可处州立监狱监禁,或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或罚款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或并处此类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8815

Explanation
如果与公司有关的人向当局展示虚假或篡改的文件,意图欺骗他们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或运营情况,他们可能被判处最高一年的监禁或拘留。

Section § 88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已成立或尚未成立的公司的广告或文件中虚假使用他人的姓名,目的是欺骗他人,让他们以为该人是公司的董事或发起人,而事实并非如此,则构成轻罪。

任何人,未经授权,冒用他人姓名签署或插入他人姓名于任何公司(无论已成立或拟成立)的任何招股说明书、传单或其他广告或公告中,意图使该文件得以发布,并以此误导他人相信被冒用姓名签署之人是该公司的董事、代理人或发起人,而事实上,该冒用姓名之人明知不存在此种关系,即犯有轻罪。

Section § 88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明确指出,即使某个行为也受本章管辖,州仍然可以根据其他法律起诉某人犯有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