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某些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解散一家公司。解散的理由包括公司一年多未开展业务、领导层僵持不下、未能选出董事、存在欺诈或管理不善,或者公司设定的存续期限已届满且未获延期。可以提出申请的人员包括董事、拥有重要表决权的成员,或公司章程授权的人员;如果公司持有慈善资产,总检察长也可以提出申请。某些公司,例如受《公用事业法》和《保险法》管辖的公司或信用合作社,则适用不同的规定。成员或债权人可以在审判前加入案件,如果公司持有慈善信托资产,则必须通知总检察长。

(a)CA 公司法 Code § 8510(a) 针对公司基于(b)款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理由提出强制解散的诉状,可由下列任何人员向适当县的高等法院提交:
(1)CA 公司法 Code § 8510(a)(1) 在任董事的半数或以上。
(2)CA 公司法 Code § 8510(a)(2) 持有或经持有不少于331/3%表决权的人员书面授权的人员,但不包括亲自参与(b)款第(5)项所列任何交易的人员所持有的成员资格。
(3)CA 公司法 Code § 8510(a)(3) 任何成员,如果解散的理由是公司成立的期限已届满且未获延期。
(4)CA 公司法 Code § 8510(a)(4) 章程中明确授权的其他任何人。
(5)CA 公司法 Code § 8510(a)(5) 对于持有慈善信托资产的公司,总检察长。
(6)CA 公司法 Code § 8510(a)(6) 公司依据其授权设立的牵头组织,如果公司章程包含第7132条(a)款第(4)项第(i)子句授权的规定。
(b)CA 公司法 Code § 8510(b) 强制解散的理由是:
(1)CA 公司法 Code § 8510(b)(1) 公司已放弃其活动超过一年。
(2)CA 公司法 Code § 8510(b)(2) 公司董事人数为偶数,且董事之间意见均等,无法就公司事务管理达成一致,导致公司活动无法有利地进行,或存在公司财产受损或灭失、或公司活动受阻的危险,且成员之间派系林立,无法选出由奇数董事组成的董事会。
(3)CA 公司法 Code § 8510(b)(3) 公司内部存在异议,且公司内两个或更多成员派系僵持不下,导致公司活动无法有利地进行。
(4)CA 公司法 Code § 8510(b)(4) 在任何四年期间内,或在两次连续会议或两次书面投票中已行使所有表决权以选举董事时(以较短的期间为准),成员未能选出任期已届满或在选出继任者后将届满的董事的继任者。
(5)CA 公司法 Code § 8510(b)(5) 控制公司的人员犯有或明知并纵容持续且普遍的欺诈、管理不善或滥用职权,或对任何成员持续不公,或公司财产正被其董事或高级职员挪用或浪费。
(6)CA 公司法 Code § 8510(b)(6) 对于成员人数为35人或以下的公司,清算对于保护提出申诉的成员的权利或利益是合理必要的。
(7)CA 公司法 Code § 8510(b)(7) 公司成立的期限已届满且未获延期。
(8)CA 公司法 Code § 8510(b)(8) 公司根据第7132条(a)款第(4)项第(i)子句通过的任何章程条款的规定,必须解散。
(c)CA 公司法 Code § 8510(c) 在诉讼审理前的任何时间,任何成员或债权人均可介入其中。
(d)CA 公司法 Code § 8510(d) 本节不适用于受以下规定约束的任何公司:
(1)CA 公司法 Code § 8510(d)(1) 《公用事业法》(《公用事业法典》第1部第1分部(自第201条起)),除非获得公用事业委员会的命令,授权公司(a)按照《公用事业法典》第851条的规定处置其资产,或(b)解散。
(2)CA 公司法 Code § 8510(d)(2) 《保险法典》第1部第2分部第1章第14条(自第1010条起)的规定,当保险专员已提交《保险法典》第1011条授权的申请时,除非已获得保险专员的同意。
(3)CA 公司法 Code § 8510(d)(3) 《加州信用合作社法》(《金融法典》第5分部第1章(自第14000条起))。
(e)CA 公司法 Code § 8510(e) 对于在根据(a)款提交诉状时持有慈善信托资产的公司,应将诉状副本送达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可介入。

Section § 851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司法部长对违反重要公司法的公司提起法律诉讼,以解散该公司。如果公司滥用特权、实施欺诈、违反导致其解散的法律,或者连续五年未缴纳税款,都可能发生这种情况。如果公司的错误可以纠正,在法律行动开始前,公司有30天时间进行纠正。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解散公司或施加其他处罚,甚至可以指定接管人来清算公司。法律文书可以通过通知主要负责人或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送达。

(a)CA 公司法 Code § 8511(a) 司法部长可根据其自身信息或私人当事人的投诉,以本州人民的名义对任何公司或声称的公司提起诉讼,以获得解散公司并废止、撤销或没收其法人资格的判决,理由如下:
(1)CA 公司法 Code § 8511(a)(1) 公司严重违反了规范公司的任何法规规定。
(2)CA 公司法 Code § 8511(a)(2) 公司欺诈性地滥用或篡夺了公司特权或权力。
(3)CA 公司法 Code § 8511(a)(3) 公司通过任何行为或不作为违反了任何法律规定,而根据法律,该行为或不作为构成没收法人资格的理由。
(4)CA 公司法 Code § 8511(a)(4) 公司连续五年未能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支付《银行和公司税法》对其征收的任何税款。
(b)CA 公司法 Code § 8511(b) 如果诉讼理由是公司已做或未做的事务或行为,且该事务或行为可通过修改其章程或采取其他公司行动予以纠正,则此类诉讼不得提起,除非 (1) 司法部长在提起诉讼前至少30天已向公司发出关于该已做或未做事务或行为的书面通知,且 (2) 公司未能在30天内启动纠正程序,或此后未能正式且适当地进行此类修改或采取纠正性公司行动。
(c)CA 公司法 Code § 8511(c) 在任何此类诉讼中,法院可命令解散或其认为公正和适当的其他或部分救济。法院还可指定接管人以清理公司事务,或可命令公司由其董事会在法院监督下进行清理。
(d)CA 公司法 Code § 8511(d) 对公司的法律文书送达可根据第1部第17章(自第1700条起)进行,或通过书面通知公司总裁或秘书,通知地址为公司根据《银行和公司税法》提交的最新纳税申报表中所示地址。司法部长还应在适当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一次致公司成员的通知。

Section § 8512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的董事会陷入僵局,无法做出决策,有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非自愿解散。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引入一名临时董事来帮助推动事务进展。这名临时董事必须遵守在其他地方规定的某些规则。

Section § 8513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可能面临解散,并且法院认为在案件审理期间其利益可能受损,法院可以指定一名“接管人”来临时管理公司的财产和业务。这可以在起诉方提出请求,并且法院举行听证会并通知公司后进行。接管人的职责是保护公司资产,直到案件解决。

Section § 85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启动关闭公司(即清算和解散)的程序。或者,即使公司不被解散,法院也可以作出任何必要的命令或发出禁令(即法院命令停止某些行为),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听证后,如果显示有充分理由,法院可以裁定公司清算和解散;或者,无论是否进行清算和解散,法院都可以根据司法公正和衡平法的要求,在该案件中作出此类命令和裁定,并发出此类禁令。

Section § 85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公司被法院命令强制解散时会发生什么。董事会负责处理公司的事务,但需在法院监督下进行。董事会可以自行管理此过程,或者法院可以根据正当理由指定其他人来执行。公司必须停止其日常业务活动,除非是为了妥善关闭或维持其价值所必需的。董事必须向所有成员和已知债权人或索赔人邮寄关于解散程序的通知,除非法律行动已暂停或阻止了该解散令。

(a)CA 公司法 Code § 8515(a) 公司的非自愿解散程序在根据第8514条录入解散令时开始。
(b)CA 公司法 Code § 8515(b) 当非自愿解散程序开始后,董事会应负责处理公司的解散事务,并受法院监督,除非法院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指定其他人进行解散。董事或该等其他人可以在受法院施加的任何限制下,通过执行人员行使其所有权力,无需任何法院命令。
(c)CA 公司法 Code § 8515(c) 当非自愿解散程序开始后,公司应停止开展其活动,除非为有效解散公司所必需,以及董事会认为为保留公司商誉或持续经营价值所必需的期间,以待其资产(全部或部分)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董事应安排通过邮件向所有成员以及公司记录中载明地址的所有已知债权人和索赔人发出关于非自愿解散程序开始的书面通知,除非解散令因上诉或其他原因被中止,或该程序或命令的执行被禁止。

Section § 8516

Explanation
当一家公司被迫解散时,法院会负责处理各种事务。这包括监督所有针对公司的债权,确定所欠债务或需要保留的资产,以及决定如何处理公司资产。法院还管理董事的职责和最终账目,任命人员解决未决问题,并填补董事会的任何空缺。法官还可以罢免行为不当的董事。他们确保在结束程序并正式解散公司之前,所有债务都已结清。如果公司持有慈善信托资产,法院也会决定如何处置这些资产。
当非自愿清算程序启动时,法院的管辖权包括:
(a)CA 公司法 Code § 8516(a) 要求提供针对公司的所有债权和索赔的证明,无论是否到期、或有、未清算或仅涉及损害赔偿,并阻止未按任何命令要求提出和提交债权和证明的债权人和索赔人参与。
(b)CA 公司法 Code § 8516(b) 确定或和解针对公司或其任何财产的所有性质的债权,并确定为支付或提供债权支付所需保留的资金或资产金额。
(c)CA 公司法 Code § 8516(c) 确定成员和所有类别成员在公司资产中的权利。
(d)CA 公司法 Code § 8516(d) 提交和备案董事或被指定进行清算的其他人员的中期和最终账目并就此举行听证,批准、不批准或和解这些账目,以及解除董事或该等其他人员的职责和责任。
(e)CA 公司法 Code § 8516(e) 任命一名专员,听取和裁决任何或所有事项,并具有法院认为适当的权力或权限。
(f)CA 公司法 Code § 8516(f) 填补董事或成员无法填补的董事会的任何空缺。
(g)CA 公司法 Code § 8516(g) 如果董事在清算过程中被发现有不诚实、不当行为、疏忽或违反信托义务,或董事无法履行职责,则罢免任何董事。法院可以命令进行选举以填补由此造成的空缺,并且可以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时间,禁止被罢免董事的再次当选;或者,法院可以不命令进行选举,而是任命一名董事来填补因罢免而造成的空缺。任何由法院任命的董事应任职至下一次成员定期会议或直至继任者被选举或任命。
(h)CA 公司法 Code § 8516(h) 中止针对公司的任何诉讼、程序或行动的进行,并要求当事人以其他债权人要求的方式提出和证明其债权。
(i)CA 公司法 Code § 8516(i) 确定是否已作出充分准备,用于支付或清偿所有未实际支付的债务和负债。
(j)CA 公司法 Code § 8516(j) 作出撤回或终止清算和解散程序的命令,但须符合保护成员和债权人的条件。
(k)CA 公司法 Code § 8516(k) 在批准或和解董事或该等其他人员的最终账目后,作出宣告公司已正式清算并解散的命令。一旦作出该命令,公司法人资格即告终止,除非因需要进一步清算而保留。
(l)CA 公司法 Code § 8516(l) 作出引入新当事人的命令,以确定所有问题和事项,法院认为适当的。
(m)CA 公司法 Code § 8516(m) 处置慈善信托持有的资产。

Section § 8517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债权人如何就正在清算的公司资产提出债权。债权人需要在地方报纸发布通知后的特定期限内(4到6个月,或在某些条件下为3个月)提出债权。如果债权人未及时提出债权,他们可能会失去获得任何付款的机会。然而,有担保债权人(即对财产拥有留置权的人)仍可就其担保物未涵盖的部分提出债权。此外,还设有处理未解决或未到期债权的程序,确保在这些债权解决之前预留资金。如果债权人的债权被驳回,他们有30天时间对公司提起诉讼。

(a)CA 公司法 Code § 8517(a) 所有债权人和索赔人,如果未能在法院可能指示的时间内提出并提交债权和证明,则可能被禁止参与一般资产的任何分配,该时间应不少于四个月且不超过六个月,自首次发布债权人通知之日起计算,除非通过宣誓书证明没有债权,在此情况下,时限可为三个月。如果证明索赔人因不在本州或其他原因未收到通知,法院可允许在分配完成前的任何时间提交或提出债权。
(b)CA 公司法 Code § 8517(b) 该债权人通知应在诉讼待决的县内出版的普遍发行的报纸上连续三周每周至少发布一次,如果该县没有此类报纸,则在法院可能指定的报纸上发布,指示债权人和索赔人向通知中指定的人员、地点和时间内提出并提交债权和证明。通知副本应邮寄给公司账簿上显示为债权人或索赔人的每个人,寄至该人的最后已知地址。
(c)CA 公司法 Code § 8517(c) 有担保债权的持有人可就全部债务提出证明,以实现任何不足额。如果此类债权人未能提出其债权,他们仅就其担保物变现金额不足部分向一般资产主张债权的权利被禁止。
(d)CA 公司法 Code § 8517(d) 在进行任何分配之前,已提出且未被驳回的任何未到期、或有或有争议的公司债权金额,或如果该债权已到期、已确立或已确定,持有人有权获得的该类债权的一部分,应支付给法院并保留,待当事人有权获得时支付给当事人;或者,如果当事人未能确立债权,则与公司的其他资产一起支付或分配给有权获得者;或应根据法院认为适当的方式,为该债权(如果且当其确立时)的全额支付作出其他规定。债权已获准但尚未到期的债权人,在分配时有权获得其现值。
(e)CA 公司法 Code § 8517(e) 就已被驳回的债权对公司提起的诉讼,应在书面驳回通知送达债权人后30天内提起。

Section § 8518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正式关闭公司的流程。在董事或指定人员完成财务账目结算并确认一切就绪后,法院可以宣告公司解散。该宣告确认所有债务均已处理,无论是已支付还是已为未来支付作出安排,并且所有资产均已分配。董事的职责终止,公司法人资格停止,但如果需要,他们可能仍需处理任何遗留任务。法院还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命令。

(a)CA 公司法 Code § 8518(a) 在根据第8515条任命的董事或其他人员的账目最终结算并确定公司事务已具备解散条件后,法院可作出命令,宣告公司已正式清算并解散。该命令应宣告:
(1)CA 公司法 Code § 8518(a)(1) 公司已正式清算,已按照《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部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的要求,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了《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3332条所述的最终特许经营税申报表,并且其已知债务和负债已支付或已充分准备,或在公司资产允许的范围内已支付这些债务和负债,视情况而定。如果已知债务或负债已作出充分支付准备,命令应说明已作出的准备,列明已承担或担保支付的公司、个人或政府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或已存款的保管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或为使债权人或其他应收款人能够出现并主张支付该债务或负债所需的其他信息。
(2)CA 公司法 Code § 8518(a)(2) 其已知资产已分配给有权获得的人,或公司未获得任何已知资产,视情况而定。
(3)CA 公司法 Code § 8518(a)(3) 董事或该等其他人员的账目已结算,并且他们已解除对债权人和成员的职责和责任。
(4)CA 公司法 Code § 8518(a)(4) 公司已解散。
(b)CA 公司法 Code § 8518(b) 法院可根据提交的证据作出其认为适当的额外命令并给予进一步救济。
(c)CA 公司法 Code § 8518(c) 在作出宣告公司解散的命令后,公司法人资格应终止,除非为进一步清算之目的(如需要);董事或该等其他人员应解除其职责和责任,但完成清算除外。

Section § 8519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被法院正式裁定解散,该裁定的认证副本必须立即提交。接着,州务卿必须将解散事宜告知特许经营税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