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52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公司中由成员选举的董事必须通过公平的提名和选举程序选出,这些程序应考虑到公司的性质、规模和运营情况。如果公司遵守某些特定条款,其程序将被视为合理,但并非强制要求仅遵循这些条款。相反,公司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实施其他公平的方法。此外,如果对这些程序有任何争议或需要执行,适当县的高级法院有权处理。

(a)CA 公司法 Code § 7520(a) 对于由成员选举的董事,应根据公司的性质、规模和运营情况,向成员提供合理的提名和选举程序。
(b)CA 公司法 Code § 7520(b) 如果公司遵守适用于具有相同成员数量的公司的第7521、7522、7523和7524条的所有规定,则该公司的提名和选举程序应被视为合理。但是,这些条款并未规定向成员提供董事提名和选举合理程序的唯一方式。公司可以根据其性质、规模和运营情况,向成员提供其他合理的提名和选举程序。
(c)CA 公司法 Code § 7520(c) 在不违反第7616条(a)、(b)和(d)款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县的高级法院应执行本条的规定。

Section § 75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拥有500名或以上成员的大型公司如何提名董事会成员。通常,提名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细则)进行,如果没有规定,则由董事会决定。另一种方式是通过成员签署的请愿书,所需签署成员的比例取决于总票数:如果少于5,000票,需要2%的投票权;如果5,000票或以上,则需要非常小的比例。对于拥有100万或以上成员的大型零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会规定请愿书所需的合理签署人数。此外,如果成员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进行提名。

拥有500名或以上成员的公司可以规定,除根据第7152条或第7153条授权选出的董事外,以及除第7522条规定的情况外,任何有资格被选入公司董事会的人可以被提名:
(a)CA 公司法 Code § 7521(a) 通过章程授权的任何方法,或者如果章程中未规定任何方法,则通过董事会授权的任何方法。
(b)CA 公司法 Code § 7521(b) 通过提交给公司高级职员的请愿书,该请愿书在下次董事选举前11个月内签署,由代表以下票数的成员签署:
董事可投的合格票数
(不考虑任何
累积投票规定)
票数
少于5,000 ........................
投票权的2%
5,000或以上 ........................
投票权的百分之一的二十分之一,
但不少于100票。
本款不适用于(c)款所述的公司。
(c)CA 公司法 Code § 7521(c) 在拥有100万或以上成员,且主要从事消费品零售业务的公司中,通过提交给公司高级职员的请愿书,该请愿书在下次董事选举前11个月内签署,由章程中规定的合理数量的成员签署,或者如果章程中未规定数量,则由董事确定的合理数量的成员签署。
(d)CA 公司法 Code § 7521(d) 如果有选举董事的会议,由亲自出席会议的任何成员或在允许代理的情况下由代理人出席的任何成员提名。

Section § 752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拥有至少5,000名成员的公司正在举行董事选举,他们必须设定一个提名截止日期,该日期应在选举前50至120天之间。截止日期之后不允许再提名。如果候选人人数多于空缺职位,选举必须公平,给予所有候选人竞选的机会,并且成员必须有公平的机会选择他们的人选。每位候选人都应被允许分享他们的资格和参选理由。如果提名截止后,候选人人数与可用职位数量相同,这些候选人可以自动当选。然而,在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中,如果候选人人数等于可用空缺,并且成员在提名截止前30天收到了关于选举和提名程序的通知,他们将默认当选。

拥有5,000名或以上成员的公司可以规定,在公司成员选举一名或多名董事的任何选举中,第7152条或第7153条授权的选举除外:
(a)CA 公司法 Code § 7522(a) 公司章程或附则应规定董事会提名截止日期。该日期不得早于董事选举日期的50天,也不得晚于120天。提名截止日期之后不得进行董事会提名。
(b)CA 公司法 Code § 7522(b) 如果董事会提名人数多于可选举人数,选举应通过一种程序进行,该程序允许所有被提名人有合理机会争取选票,并且所有成员有合理机会在被提名人中进行选择。
(c)CA 公司法 Code § 7522(c) 被提名人应有合理机会向成员传达被提名人的资格以及被提名人参选的理由。
(d)CA 公司法 Code § 7522(d) 如果提名截止后,董事会提名人数不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公司可以不经进一步行动宣布那些被提名且符合当选资格的人已当选。
(e)Copy CA 公司法 Code § 7522(e)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7522(e)(1) 尽管有(d)款规定,对于受本部分管辖的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如果在共有权益开发项目董事会董事提名截止后,董事被提名人人数不超过应选空缺人数,经根据《民法典》第5110条选定的选举监察员确定,如果协会在提名截止前至少30天提供了选举的单独通知和候选人提名程序,则董事被提名人应被视为以鼓掌方式当选。
(2)CA 公司法 Code § 7522(e)(2) 就本款而言:
(A)CA 公司法 Code § 7522(e)(2)(A) “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含义与《民法典》第4100条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B)CA 公司法 Code § 7522(e)(2)(B) “单独通知”的含义与《民法典》第4153条中该术语的定义相同。

Section § 7523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拥有至少500名成员的公司使用自己的出版物来宣传董事候选人,它必须在同一期出版物中向其他候选人提供同等版面来宣传自己,以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平性。

Section § 752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一个至少有500名成员的公司竞选董事会职位,他们可以要求公司向成员发送与选举相关的材料。被提名人必须支付邮寄费用。公司必须在收到请求和付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送这些材料。或者,公司可以在收到请求后的五天内,根据另一法律条款向被提名人提供某些权利。

Section § 75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公司在为竞选董事职位的人发布或邮寄材料时免于承担责任。如果出现问题,例如有人因材料内容而受到损害,则候选人(而非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出现问题,候选人必须承担公司的任何法律费用。但是,如果公司认为某项内容可能导致法律麻烦,它们仍然可以请求法院不予发布。

(a)CA 公司法 Code § 7525(a) 本节适用于代表任何被提名人发布或邮寄与董事提名和选举程序相关的材料的公司。
(b)CA 公司法 Code § 7525(b) 公司及其代理人、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均不因董事被提名人提供的、且公司在旨在遵守第7520节或根据第7523节或第7524节的程序中邮寄或发布的任何材料,而承担刑事责任、任何过失(主动或被动)责任或对任何人承担其他损害赔偿责任,但代表其发布或邮寄该材料的被提名人应承担责任,并应赔偿并使公司、其代理人、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以及他们中的每一个人免受因该材料或任何此类邮寄或发布而产生的所有要求、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开支)、索赔、损害和诉讼事由。
(c)CA 公司法 Code § 7525(c) 本节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公司或其任何代理人、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寻求法院命令,规定公司无需邮寄或发布本条下由被提名人或代表被提名人提交的材料,理由是该材料将使动议方承担责任。

Section § 7526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候选人多于可用职位,公司不得使用其资金支持任何特定候选人,除非董事会批准。

Section § 7527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质疑公司董事的选举、任命或罢免是否妥当,你必须在九个月内提起法律诉讼。如果你不这样做,那么九个月后,就会被认为一切都已正确完成,除非涉及欺诈。

质疑任何董事选举、任命或罢免有效性的诉讼,必须在选举、任命或罢免后九个月内提起。如果未提起此类诉讼,在没有欺诈的情况下,任何董事的选举、任命或罢免在九个月后即被推定为最终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