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和表决有关董事选举的补充规定
Section § 7520
本节规定,公司中由成员选举的董事必须通过公平的提名和选举程序选出,这些程序应考虑到公司的性质、规模和运营情况。如果公司遵守某些特定条款,其程序将被视为合理,但并非强制要求仅遵循这些条款。相反,公司可以根据其具体情况实施其他公平的方法。此外,如果对这些程序有任何争议或需要执行,适当县的高级法院有权处理。
Section § 7521
这项法律规定了拥有500名或以上成员的大型公司如何提名董事会成员。通常,提名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细则)进行,如果没有规定,则由董事会决定。另一种方式是通过成员签署的请愿书,所需签署成员的比例取决于总票数:如果少于5,000票,需要2%的投票权;如果5,000票或以上,则需要非常小的比例。对于拥有100万或以上成员的大型零售公司,章程或董事会会规定请愿书所需的合理签署人数。此外,如果成员亲自或通过代理出席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进行提名。
但不少于100票。
Section § 7522
如果一个拥有至少5,000名成员的公司正在举行董事选举,他们必须设定一个提名截止日期,该日期应在选举前50至120天之间。截止日期之后不允许再提名。如果候选人人数多于空缺职位,选举必须公平,给予所有候选人竞选的机会,并且成员必须有公平的机会选择他们的人选。每位候选人都应被允许分享他们的资格和参选理由。如果提名截止后,候选人人数与可用职位数量相同,这些候选人可以自动当选。然而,在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中,如果候选人人数等于可用空缺,并且成员在提名截止前30天收到了关于选举和提名程序的通知,他们将默认当选。
Section § 7523
Section § 7524
Section § 7525
这项法律旨在保护公司在为竞选董事职位的人发布或邮寄材料时免于承担责任。如果出现问题,例如有人因材料内容而受到损害,则候选人(而非公司)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出现问题,候选人必须承担公司的任何法律费用。但是,如果公司认为某项内容可能导致法律麻烦,它们仍然可以请求法院不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