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和表决总则
Section § 7510
这项法律规定了公司成员会议的召开方式。这些会议可以在公司章程允许的任何地点举行,如果董事会批准,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远程举行。法律要求,如果需要选举董事,每年必须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定期会议未在规定时间内举行,法院可以下令召开。特别会议可以由特定的领导人或一定比例的成员召集。远程参与需要确保成员能够参与会议并确认其投票和身份。除非所有人同意或出现紧急情况,否则会议不能完全以电子方式进行,但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一定的灵活性。
Section § 7511
本节规定了公司计划召开成员将投票或做出决定的会议时,如何通知成员。法律要求在会议召开前10到90天之间发出书面通知,但如果通知是通过非头等邮件、挂号邮件或认证邮件寄送的,则必须在会议前至少20天寄出。通知应包含重要细节,例如会议地点、时间以及将讨论的议题。对于特别会议,只能处理通知中列明的事务。对于例行会议,董事会打算提交成员采取行动的事项会列出,但也可以提出其他适当事项。会议可以通过视频通话、电话会议或其他远程通信方式举行。如果发生紧急情况,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通信或其他远程方式发送。通知可以亲自送达、由公司通过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或通过邮件送达。如果成员地址不明,可以在报纸上刊登通知。如果寄送给成员的邮件被退回且未能送达,则一年内无需再发送实体通知,但成员可以在公司主要办事处书面要求获取。电子通知仅在符合第 20 条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效。如果公司连续两次无法通过电子方式向成员送达通知,或者公司得知此类送达失败,则应停止使用电子方式发送通知,除非是紧急情况。秘书或过户代理人签署的宣誓书是通知已送达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7512
本法律规定了公司成员会议和投票的运作规则。通常,为了做出决定,至少三分之一的表决权必须出席,除非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如果出席成员不足,会议仍可举行,但只能讨论已适当通知的事项。当会议开始时有足够人数出席,即使部分人离开,会议也可以继续进行,只要对决议的投票达到足够票数。如果没有足够成员,会议可以延期,但不能用于其他决策,除非之前已获允许。对于某些类型的公司选举董事,适用特殊规则,需要不同于常规的最低投票人数才能使选举有效。
Section § 7513
本条允许通常在成员会议上采取的行动通过书面投票方式进行。如果组织的章程或附则允许,这些投票可以电子方式发送和返回。为了使行动正式生效,提交的投票数量必须达到或超过召开会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并且批准票数必须足以像在会议中一样通过该行动。征集投票的过程必须遵循特定指导方针,包括说明达到法定人数所需的回复数量以及所需的批准百分比。此外,除非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书面投票通常不能撤销。董事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选举,除非涉及累积投票。最后,在分发投票之前,可能会有一个固定的提名截止日期。
Section § 7514
如果一个拥有100名或以上成员的公司向至少10名成员分发委托书或书面投票,它必须允许成员就他们将投票的每个事项表达赞成或反对。在董事选举中,如果成员在委托书上标记“弃权”,这意味着他们不希望投票赞成或反对任何候选人。不遵守这些规定不会自动取消公司的决定,但可能会导致质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介入强制执行这些规定。
Section § 7515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在难以按正常方式召开成员、代表或董事会议时,寻求法院的帮助。法院可以命令召开会议或采用其他投票方式,只要在当前情况下是公平合理的。法院会规定如何通知相关人员,并可以确定谁是合法的成员或董事。法院还可以修改通常的投票规则,例如做出决定所需的票数。这样做的目的是帮助公司继续管理其事务。根据法院命令进行的会议或投票,在法律上被视为有效,与常规会议具有相同的效力。
Section § 7516
公司成员如果都书面同意,就可以不召开正式会议而做出决定。这份书面协议需要与会议记录一起保存,并且其效力等同于所有人在会议中投票赞成。
Section § 7517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公司如何处理其成员提交的投票、同意书、弃权书或委托书,特别是当签名存在疑问时。如果签名与成员姓名一致,公司可以接受。如果不一致,但签名似乎来自授权人,例如公司成员的管理人员或持有授权书的人,公司仍可接受。其他情况包括多人共同持有成员资格,或签名属于监护人或受托人。如果公司怀疑提交文件的有效性,可以拒绝。只要公司善意行事,就不会因接受或拒绝这些文件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做出的决定是有效的,除非法院另有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