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4305(a)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4305(a)(1) 本节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互助水公司公开会议法案》。
(2)CA 公司法 Code § 14305(a)(2) 本节仅适用于经营公共供水系统的互助水公司。
(b)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4305(b)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4305(b)(1) (A) 互助水公司的董事会应允许符合条件的人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如果该符合条件的人提前至少24小时书面通知董事会其亲自出席会议的意图。
(B)CA 公司法 Code § 14305(b)(1)(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董事会可以使用电话会议方式,向任何符合条件的人提供会议接入,否则,如果未能提供本通知,或因为已提供出席通知的符合条件的人数超过根据小节 (f) 发出的通知中描述的会议地点的容纳能力,则该人将被拒绝出席董事会会议。电话会议或程序应遵守本节以及与互助水公司举行的特定类型会议或程序相关的所有其他适用法律规定。如果董事会使用电话会议,董事会应在会议开始前,向通过电话会议出席会议的符合条件的人提供所有与执行会议无关的、将在会议上讨论的文件的电子副本或复印件。互助水公司的董事会不得禁止符合条件的人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只要该符合条件的人已遵守 (A) 段的通知要求),或通过电话会议出席会议,但 (2) 段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可以允许符合条件的人根据本段规定亲自出席会议,以代替使用电话会议。
(C)CA 公司法 Code § 14305(b)(1)(C) 就本小节而言,“电话会议”一词指在技术可行范围内,任何包含音频或视频或两者兼有的电子方式,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听到会议并与董事会进行口头互动,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带免提功能的手机、电脑,或使用基于互联网的视频或音频会议技术的设备。
(2)CA 公司法 Code § 14305(b)(2) 互助水公司的董事会只能在会议期间举行执行会议。董事会可以禁止符合条件的人出席执行会议,以审议待决或潜在诉讼、与第三方合同的订立事宜(包括与潜在收购不动产或水权相关的事宜)、成员或股东纪律、人事事宜,或应成员或股东请求,就成员或股东支付评估费事宜与成员或股东会面,如第14303节所规定。
(3)CA 公司法 Code § 14305(b)(3) 如果可能受到罚款、处罚或其他形式纪律的成员或股东提出请求,互助水公司的董事会应举行执行会议,且该成员有权出席该执行会议。
(4)CA 公司法 Code § 14305(b)(4) 符合条件的人有权出席电话会议,如小节 (o) 的 (3) 段所规定,或电话会议中向符合条件的人开放的部分,并且有权出席,无论是否满足 (1) 段中的通知要求。电话会议或会议中向符合条件的人开放的部分,应在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地点对符合条件的人可听见。
(c)CA 公司法 Code § 14305(c) 任何在执行会议中讨论的事项应在举行执行会议的会议纪要中作一般性记录。
(d)CA 公司法 Code § 14305(d) 互助水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月1日或之后举行的任何会议(执行会议除外)的会议纪要、标明草稿状态的拟通过会议纪要或会议纪要摘要,应在会议结束后30天内向符合条件的人提供。会议纪要、拟通过会议纪要或会议纪要摘要应在收到请求并报销互助水公司提供会议纪要的费用后,提供给任何符合条件的人。
(e)CA 公司法 Code § 14305(e) 第14306节要求的预估预算应在预算通过的会议结束后30天内向符合条件的人提供。预算应在收到请求并报销互助水公司的费用后,提供给任何符合条件的人。
(f)CA 公司法 Code § 14305(f) 除非章程规定更长的通知期限,否则合格人员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四天收到根据 (o) 款定义的会议时间与地点的通知,紧急会议除外。通知应通过在互助水公司服务区域内显眼、公众可访问的一处或多处张贴通知的方式发出,并通过邮件发送给任何已要求通过邮件接收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合格人员,发送至该合格人员要求的地址。要求通过邮件接收通知的合格人员应预先支付通知的复制和邮寄费用。通知也可通过邮件、向互助水公司服务的每个单位递送通知,或经合格人员同意,通过电子方式发出。通知应包含会议议程。
(g)CA 公司法 Code § 14305(g) 如果存在无法合理预见的、需要董事会立即关注并可能采取行动的情况,并且这些情况必然导致无法按照本节要求提供通知,则董事会紧急会议可由互助水公司首席执行官召集,或由除首席执行官以外的任何两名董事会成员召集。
(h)CA 公司法 Code § 14305(h) 互助水公司董事会应允许任何合格人员在互助水公司或董事会的任何会议上发言,但在合格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举行的执行会议部分除外。董事会应为所有合格人员向董事会发言或在互助水公司会议上发言设定合理的时间限制。
(i)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4305(i)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4305(i)(1) 除第 (2) 至 (4) 款(含)所述情况外,互助水公司董事会不得在非紧急会议上讨论或对任何事项采取行动,除非该事项已列入根据 (f) 款张贴和分发的通知所包含的议程中。本款不禁止非董事会成员的合格人员就未列入议程的事项发言。
(2)CA 公司法 Code § 14305(i)(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董事会成员、互助水公司高级职员或互助水公司工作人员可执行以下任何操作:
(A)CA 公司法 Code § 14305(i)(2)(A) 简要回应根据 (h) 款在会议上发言的人员提出的陈述或问题。
(B)CA 公司法 Code § 14305(i)(2)(B) 提出澄清问题、发布公告,或就其自身活动作简要报告,无论是回应合格人员提出的问题,还是基于其自身主动性。
(3)CA 公司法 Code § 14305(i)(3)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在遵守董事会规则或程序的前提下,可执行以下任何操作:
(A)CA 公司法 Code § 14305(i)(3)(A) 向互助水公司高级职员或工作人员提供参考资料,或提供其他事实信息资源。
(B)CA 公司法 Code § 14305(i)(3)(B) 要求互助水公司高级职员或工作人员在随后的会议上向董事会报告任何事项,或采取行动指示互助水公司高级职员或工作人员将某项业务事项列入未来议程。
(C)CA 公司法 Code § 14305(i)(3)(C) 指示互助水公司高级职员或工作人员执行为实施本款所需的行政任务。
(4)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4305(i)(4)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4305(i)(4)(A)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董事会可在以下任何条件下,对未列入根据 (f) 款张贴和分发的议程中的任何业务事项采取行动:
(i)CA 公司法 Code § 14305(i)(4)(A)(i) 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会多数成员认定存在紧急情况。如果存在董事会无法合理预见的、需要董事会立即关注并可能采取行动的、并且必然导致无法提供通知的情况,则存在紧急情况。
(ii)CA 公司法 Code § 14305(i)(4)(A)(ii) 经董事会以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的票数认定,或者,如果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不足总成员的三分之二,则经出席成员一致投票认定,存在立即采取行动的必要性,并且该行动的必要性是在议程根据 (f) 款张贴和分发之后才引起董事会注意的。
(iii)CA 公司法 Code § 14305(i)(4)(A)(iii) 该事项曾出现在根据分节 (f) 发布和分发的董事会先前会议议程上,该先前会议的召开日期距就该事项采取行动的日期不超过 30 个日历日,并且在先前会议上,就该事项采取的行动被延期至本次会议上采取。
(B)CA 公司法 Code § 14305(i)(4)(A)(B) 在根据本款讨论任何事项之前,董事会应向出席会议的成员公开说明该事项。
(j)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4305(j)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4305(j)(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董事会不得在会议之外就任何业务事项采取行动。
(2)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4305(j)(2)
(A)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4305(j)(2)(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董事会不得通过一系列电子传输(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召开会议,但分项 (B) 中规定的情况除外。
(B)CA 公司法 Code § 14305(j)(2)(A)(B) 如果董事会所有成员,无论是单独还是集体,书面同意该行动,并且该书面同意书或同意书已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一并存档,则电子传输可用作召开紧急会议的方式。这些书面同意书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传输。
(k)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4305(k)
(1)Copy CA 公司法 Code § 14305(k)(1)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就互助水公司违反本节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宣告性或衡平法上的救济,以获得司法裁定董事会根据本节采取的行动无效。
(2)CA 公司法 Code § 14305(k)(2) 在根据第 (1) 款提起诉讼之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要求董事会纠正或补救据称违反本节的行动。该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行动采取之日起 90 天内提交。该要求应说明董事会受质疑的行动以及所指控违规的性质。
(3)CA 公司法 Code § 14305(k)(3) 在收到要求后 30 天内,董事会应纠正或补救受质疑的行动,并书面告知要求方其纠正或补救的行动,或书面告知要求方其不纠正或补救受质疑行动的决定。
(4)CA 公司法 Code § 14305(k)(4) 在收到董事会关于纠正或补救或不纠正或补救的书面通知后 15 天内,或在纠正或补救的 30 天期限届满后 15 天内(以较早者为准),要求方应根据第 (1) 款提起诉讼。如果要求方未能根据第 (1) 款提起诉讼,则该方此后将被禁止提起诉讼。
(l)CA 公司法 Code § 14305(l) 如果董事会采取的行动实质上符合本节规定,则不得认定据称违反本节的董事会行动无效。
(m)CA 公司法 Code § 14305(m) 互助水公司董事会采取后续行动以纠正或补救根据本节采取的行动的事实,不应被解释为或作为违反本节的证据。
(n)CA 公司法 Code § 14305(n) 根据本节在民事诉讼中胜诉的符合条件的人员,有权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胜诉的互助水公司不得追回任何费用,除非法院认定该诉讼是轻率的、不合理的或毫无根据的。
(o)CA 公司法 Code § 14305(o) 在本节中:
(1)CA 公司法 Code § 14305(o)(1) “符合条件的人员”是指以下任何一种人:
(A)CA 公司法 Code § 14305(o)(1)(A) 互助水公司的股东或成员。
(B)CA 公司法 Code § 14305(o)(1)(B) 根据租赁或租约,占用互助水公司销售、分销、供应或输送饮用水的商业空间或住宅单元的人员。
(C)CA 公司法 Code § 14305(o)(1)(C) 代表直接从互助水公司零售获得饮用水的居民的市或县民选官员。
(D)CA 公司法 Code § 14305(o)(1)(D) 根据公司章程或细则规定有资格参加互助水公司会议的任何其他人。
(2)CA 公司法 Code § 14305(o)(2) “业务事项”是指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任何行动,但董事会已有效授权给任何其他人、互助水公司高级职员或由少于多数董事组成的董事会委员会的行动除外。
(3)CA 公司法 Code § 14305(o)(3) “会议”是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公司法 Code § 14305(o)(3)(A) 董事会多数成员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聚集,听取、讨论或审议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任何业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