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14004(a) 项目经理应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1)CA 公司法 Code § 14004(a)(1) 管理本章。
(2)CA 公司法 Code § 14004(a)(2) 就公司章程的批准或不批准向执行董事和银行董事会提出建议。此决定应基于以下因素:
(A)CA 公司法 Code § 14004(a)(2)(A) 审查公司的章程和公司细则,以确定其是否包含本章要求的条款,并符合银行董事会根据本章采纳的指令和要求。
(B)CA 公司法 Code § 14004(a)(2)(B) 确定拟议公司是否符合第14001节中表达的立法意图。
(C)CA 公司法 Code § 14004(a)(2)(C) 确定将管理公司的个人的责任感、品格和整体适格性是否足以赢得州的信任,并保证拟议公司的业务将根据本章的意图和目的诚实高效地运营,并且他们是否包括金融和商业界以及经济弱势群体的代表。
(D)CA 公司法 Code § 14004(a)(2)(D) 项目经理确定存在对新公司的重大需求。
(3)CA 公司法 Code § 14004(a)(3) 确保根据本章成立的每家公司的账目在每年6月30日营业结束时进行检查和审计。公司未在合理时间内纠正的重大检查例外情况,可能导致根据《政府法典》第63089.3节暂停或终止公司。
(4)CA 公司法 Code § 14004(a)(4) 确保每家公司的投资组合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公司未在合理时间内纠正的重大检查例外情况,可能导致根据《政府法典》第63089.3节暂停或终止公司。
(5)CA 公司法 Code § 14004(a)(5) 审查金融保护和创新部的报告,并告知公司需要采取哪些纠正措施。
(6)CA 公司法 Code § 14004(a)(6) 在任何合理时间检查或促使检查公司的所有各类账簿、记录和文件,以及公司的实物资产。检查应包括复制、摘录和查阅记录的权利。
(b)CA 公司法 Code § 14004(b) 项目经理可以出席并参与公司会议。项目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应作为每家公司董事会和贷款委员会的当然非投票代表。自2014年1月1日起,项目经理应至少每个财政年度通过远程通讯或亲自与每家公司的董事会会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