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9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一组法律中使用的几个重要术语。它解释说,“新法”指的是《公司法典》中于1984年1月1日生效的特定部分。“旧法”指的是在此之前,即1983年12月31日生效的规定。最后,“标的公司”是指符合另一节中提及的旧法规管辖范围的公司类型。

As used in Sections 12690 to 12704, inclusive, of this part:
(a)CA 公司法 Code § 12690(a) “New law” means Part 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2200) of Division 3 of Title 1 of the Corporations Code enacted by the California Legislature during the 1981–82 Regular Session and operative January 1, 1984.
(b)CA 公司法 Code § 12690(b) “Prior law” means Part 2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2220) of Division 3 of Title 1 of the Corporations Code in effect on December 31, 1983.
(c)CA 公司法 Code § 12690(c) “Subject corporation” means any corporation described in subdivision (a) of Section 12202 and subject to the prior law.

Section § 1269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公司,必须遵守公司法第2部分下的新规定。对于在此日期之前已存在的公司,新规定仅适用于1984年1月1日之后采取的行动。在此日期之前发生的任何行为、合同或交易,均受旧规定管辖。在1984年1月1日之前进行的投票或同意,根据旧规定仍然有效;与这些投票或同意相关的任何必要文件,即使在此日期之后,仍可根据旧法完成提交。

(a)CA 公司法 Code § 12691(a) 新法应适用于所有于1984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本分部第2部分(自第12200条开始)成立的公司,或根据本分部的特定条款或其他具体法规条款明确受第2部分管辖的公司。
(b)CA 公司法 Code § 12691(b) 除非本章另有明确规定,新法应适用于所有相关公司以及此类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或成员于1984年1月1日或之后采取的所有行动。
(c)CA 公司法 Code § 12691(c) 除非本章另有明确规定,新法中所有管辖相关公司或其董事、高级职员或成员的行为、合同或其他交易的条款,应仅适用于1984年1月1日或之后发生的行为、合同或交易,且旧法应管辖1984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为、合同或交易。
(d)CA 公司法 Code § 12691(d) 除非本章另有明确规定,相关公司董事或成员在1984年1月1日之前根据旧法进行的任何投票或同意,应根据该法有效。如果任何与此类投票或同意相关的证书或文件需要提交至本州的任何公共机构,则可以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旧法提交。

Section § 12692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关于公司章程的新法律何时适用于某些公司。新规定不会自动适用,除非公司提交一份修正案,声明他们希望遵守这些规定。董事会通常可以自行做出这项修改,但如果修正案涉及其他变更,例如公司的宗旨或董事会结构的详细信息,则可能需要成员的批准。此外,在提交此修正案时,如果公司已提交了特定报告,则不能在修正案中指定其初始送达程序代理人。

Section § 12693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包含关于其权力的声明,除非明确说明是限制,否则这些声明不应被视为限制。此外,第12320条的任何新规定也适用于这些公司。

新法第12320条应适用于适用公司,但这些公司章程中在根据第12692条对其进行修订之前,任何关于公司权力的声明,不应被解释为限制,除非明确声明为限制。

Section § 126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某些公司,一项具体规则(在另一条款中)适用,该规则描述了公司应如何运作。它还明确指出,这些公司的司库通常被视为首席财务官,除非公司自己的规定另有说明。

Section § 126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赔偿(即与法律责任相关的财务保护)如何适用于公司。它明确指出,赔偿规则适用于1984年1月1日之前和之后发生的事件。此外,如果公司的成立文件(如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中提及赔偿,除非明确声明意图限制,否则不应将这些细节视为限制。

第12377条管辖标的公司在1984年1月1日之后提出的任何拟议赔偿,无论该赔偿所依据的事件发生在1984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标的公司的章程或公司章程细则中任何与赔偿相关的声明,不应被解释为限制第12377条所允许的赔偿,除非明确声明意图如此。

Section § 126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公司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举行的任何成员会议或投票行动,都适用新规定。即使投票是在该日期之前通过书面方式进行的,只要相关行动在1984年或之后生效,这些新规定也适用。但是,如果会议最初定于1984年1月1日之前举行,并且已通知有权投票的成员,那么旧规定仍将适用于该会议及其中的任何投票。

(a)CA 公司法 Code § 12696(a) 新法第5章(自第12460条起)和第6章(自第12480条起)的规定应适用于标的公司于1984年1月1日或之后举行的任何成员会议,以及该等成员根据书面投票采取的、于1984年1月1日或之后生效的任何行动,以及在该等会议或投票中为该等行动投下的任何票,无论成员是否在1984年1月1日之前已执行投票。
(b)CA 公司法 Code § 12696(b) 尽管有(a)款规定,如果会议最初定于1984年1月1日之前举行,并且已向有权在该会议上投票的成员发出通知,则旧法应适用于任何成员会议以及在该等会议中投下的任何票。

Section § 1269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对于涉及“标的公司”且于198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法律诉讼,适用一项新修订的法律。然而,如果诉讼在此日期之前开始,并且截至该日期仍在进行中,则旧法律的规定将继续适用。

Section § 1269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新法中第9章和第10章描述的某些规定适用于公司从1984年1月1日开始进行的商业交易。但是,如果某项交易已在1984年1月1日之前根据旧规则获得必要的批准,或者在计划于该日期之前举行的会议上获得批准,那么该交易仍将适用旧规则。

Section § 1269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一家公司正在被非自愿解散,并且该程序于198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则适用自第12620条和第12650条开始的具体规则。然而,如果解散程序在该日期之前开始,但在198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完成,则旧规则仍然适用于这些案件。

新法的第15章(自第12620条起)和第17章(自第12650条起)应适用于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标的公司非自愿解散行为。对于在1984年1月1日之前开始但在1984年1月1日仍未决的任何此类诉讼,应适用旧法。

Section § 12700

Explanation

从1984年1月1日起,任何决定自愿解散的公司都必须遵守新法第16章和第17章的规定。如果解散程序在此日期之前启动,则仍将适用旧规定。

新法第16章(自第12630条起)和第17章(自第12650条起)应适用于通过在1984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清算和解散选择书而就标的公司启动的任何自愿解散程序。凡在此日期之前启动的任何此类程序,应适用旧法。

Section § 1270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公司在1984年1月1日之前指定了一名代理人来接收法律文件,并且提到了该代理人设有办事处的城市,那么你可以将文件送达至该代理人根据法律特定条款备案的正式记录中列出的任何办事处。

当任何公司代理人于1984年1月1日之前被指定用于送达法律文书,且该代理人指定中包含公司代理人设有办事处的城市、城镇或乡村名称时,可向该代理人根据第1505、6213、8213或12573条规定提交的公司代理人证书中列明的任何办事处送达法律文书,或根据1977年1月1日之前生效的第3301.5、3301.6、6403.5或6403.6条规定提交的证书中列明的任何办事处送达法律文书。

Section § 12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依据加州法律成立并自1873年1月1日起存在的公司,选择在更新的公司法规下继续运营。它们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之一来做出选择:所有董事一致同意;在成员会议上通过多数票;或者由董事根据持有多数表决权的成员的授权采取行动。一旦做出此决定,必须向州务卿提交一份正式证明文件,以记录该选择。提交后,该公司将依据现行公司法律运营,享有适用于现代公司的所有权利并承担所有义务。

任何于1873年1月1日存在、依据本州法律设立且尚未选择依据先前法律继续其存续的受规管公司,可随时选择依据本法典的适用规定继续其存续,(a) 经其全体董事一致投票,(b) 经在任何年度成员会议或董事为明确审议此事项而召集的任何会议上举行的选举中,代表公司多数表决权的成员投票,或 (c) 经董事根据代表公司多数表决权的成员书面同意而采取的行动。
当选举经董事一致投票或成员书面同意作出时,一份由董事和秘书签署的董事行动证明书,应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当选举在任何此类会议上作出时,一份由会议主席和秘书以及多数董事签署的成员会议记录证明书,应提交至州务卿办公室。此后,该公司应依据本法典的适用规定继续其存续,并应拥有所有权利和权力,且应受限于其中规定的所有义务、限制和局限。

Section § 12704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如果加州的一家非营利公司在1984年1月1日之前,根据旧的非营利法律,其权利和权力被暂停,那么那些旧法律仍然适用。该非营利公司可以通过旧法律中某些条款规定的程序来恢复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