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12360(a) 除(d)款另有规定外,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四年,依照章程或附则的规定。如果章程或附则中没有规定,任期应为一年。章程或附则的任何修订均不得延长董事的任期,使其超出该董事被选任时的任期,任何增加董事任期的附则规定,未经成员批准不得通过。
(b)CA 公司法 Code § 12360(b) 除非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每位董事,包括为填补空缺而选任的董事,应任职至其被选任的任期届满,且直至其继任者被选任并具备资格,除非该董事已被免职。
(c)CA 公司法 Code § 12360(c) 章程或附则可规定作为董事的选举资格要求。
(d)CA 公司法 Code § 12360(d) 就本款而言,“指定人”指一名或多名指定人。尽管有(a)至(c)款的规定,公司章程或附则中授权的全部或部分董事,可根据章程或附则的规定,通过指定人指定或选任而非选举的方式任职。这些董事应在其所依据的章程或附则规定所确定的任期内继续任职,或者,如果没有规定任期,则直至所依据的章程或附则规定被正式修订或废止,但第12362条(f)款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款授权的附则规定,只能经成员批准(第12224条)方可采纳、修订或废止,但第12330条(d)款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非章程或附则另有规定,指定或选任一名或多名董事的权利在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时终止:
(1)CA 公司法 Code § 12360(d)(1) 该董事或该等董事的指定人已死亡或已不复存在。
(2)CA 公司法 Code § 12360(d)(2) 如果该董事或该等董事的指定人指定董事的权利是基于其作为高级职员、受托人或其他身份,且该职位、信托或身份已不复存在。
(e)CA 公司法 Code § 12360(e) 如果公司尚未发行成员资格,且(1)所有董事辞职、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2)公司章程中未指定初始董事,且所有设立人均在初始董事选举前辞职、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任何县的高级法院可应任何利害关系方的申请,任命公司董事。
(f)CA 公司法 Code § 12360(f) 如果公司章程或附则授权,全部或部分董事可因担任公司内部或外部的特定职位而当然任职(ex officio)。当然董事的任期应与其在使其有权担任董事会成员的特定职位上的相应任期一致。当然董事辞去或被免去该职位,或因任何原因辞去或被免去董事职务时,其作为公司董事的任期应立即终止。届时,该职位的继任者应成为公司的当然董事,接替前任董事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