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司法 Code § 12351(a) 除非章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1)CA 公司法 Code § 12351(a)(1) 董事会会议可由董事会主席、总裁、任何副总裁、秘书或任何两名董事召集。
(2)CA 公司法 Code § 12351(a)(2) 如果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已由公司章程或董事会确定,则董事会例会可无需通知举行。董事会特别会议应在通过一级邮件发出四天通知后,或通过亲自送达、电话(包括语音留言系统)或公司电子传输(第20条)发出48小时通知后举行。章程或公司章程不得免除特别会议的通知。通知或通知豁免书无需指明董事会任何例会或特别会议的目的。
(3)CA 公司法 Code § 12351(a)(3) 对于在会议之前或之后书面提供通知豁免书、同意举行会议或批准会议纪要的任何董事,或在会议之前或会议开始时未对该董事未收到通知提出异议而出席会议的任何董事,无需向其发出会议通知。所有豁免书、同意书和批准书应归档至公司记录或作为会议纪要的一部分。
(4)CA 公司法 Code § 12351(a)(4) 多数出席董事,无论是否达到法定人数,均可将任何会议延期至其他时间和地点。如果会议延期超过24小时,则应在延期会议时间之前,向在延期时未出席的董事发出关于延期至其他时间或地点的通知。
(5)CA 公司法 Code § 12351(a)(5) 董事会议可在州内或州外任何地点举行,该地点应在会议通知中指定;如果通知中未说明或没有通知,则应在公司章程中或由董事会决议指定。
(6)CA 公司法 Code § 12351(a)(6) 董事可以通过使用电话会议、电子视频屏幕通信或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电子传输(第20条和第21条)参加会议。根据本款规定,通过使用电话会议或电子视频屏幕通信参加会议,只要所有参与会议的董事都能互相听到,即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根据本款规定,通过公司内部和外部的电子传输(电话会议和电子视频屏幕通信除外)参加会议,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则构成亲自出席该会议:
(A)CA 公司法 Code § 12351(a)(6)(A) 每位参与会议的董事都能与其他所有董事同时进行沟通。
(B)CA 公司法 Code § 12351(a)(6)(B) 每位董事都获得参与董事会所有事项的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或反对公司将采取的特定行动的能力。
(7)CA 公司法 Code § 12351(a)(7) 章程或公司章程中授权的董事人数的多数构成董事会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章程或公司章程可以要求一名或多名指定董事出席方构成董事会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但前提是指定董事的死亡或不存在,或被授权任命或指定董事的人员的死亡或不存在,不应妨碍公司正常开展业务。章程或公司章程不得规定法定人数少于章程或公司章程中授权的董事人数的五分之一,或少于两人,以两者中较大者为准。
(8)CA 公司法 Code § 12351(a)(8) 在遵守第12352、12373、12374条以及第12377条(e)款规定的前提下,在法定人数出席的正式会议上,由多数出席董事所做的每一项行为或决定均为董事会的行为。章程或公司章程不得规定低于出席会议董事多数票的表决为董事会的行为。在法定人数最初出席的会议上,即使有董事退出,会议仍可继续处理事务,但前提是所采取的任何行动须经会议所需法定人数的至少多数票批准,或经本分部、章程或公司章程要求更高的票数批准。
(b)CA 公司法 Code § 12351(b) 董事会要求或允许采取的任何行动,如果所有董事单独或集体书面同意该行动,则可无需召开会议而采取。此类书面同意书应与董事会会议纪要一并归档。
书面同意所采取的行动应与董事一致投票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