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章程修订
Section § 12500
本节允许公司修改其章程(公司的核心文件),只要这些修改符合提交修订时新章程的规定。这包括对成员权利或会籍处理方式的变更。但是,公司不能更改某些原始信息,例如其首次注册地址或董事姓名,除非是纠正错误或在完成某些备案后。
Section § 12501
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想要修改其设立文件(即章程),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多数原始设立人就可以书面形式批准这些修改:设立文件中没有提及董事,尚未选出董事,并且公司没有成员。
Section § 12502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公司如何修改其章程。通常,修正案需要董事会和成员的批准。但是,在某些例外情况下,董事会可以在未经成员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修改。这些例外包括:延长旧公司的存续期、删除初始地址或董事信息、公司没有成员时的修正案,以及与未发行会员类别或系列相关的变更。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批准某项行动需要比平时更多的票数,那么这些规定不能在未获得更高批准级别的情况下进行更改。
Section § 12503
本法律条文规定,公司章程的某些修订需要获得受影响的成员类别或系列的批准。即使这些成员通常没有投票权,如果修订案对其权利或特权的影响方式不同于对其他成员的影响,他们也必须批准。具体情况包括影响投票权、成员资格数量的变更,或创建新的成员类别。
Section § 12504
这项法律允许公司通过遵循特定步骤来改变其类型,例如成为非营利性或社会目的实体。如果变更为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或宗教公司,通常需要成员批准。这可能需要会议批准、无反对意见的书面投票批准或一致同意。修正案还必须对成员公平,并由金融保护和创新专员确定。新章程必须包含与新公司类型相关的某些条款。当变更为非营利性公益公司时,州务卿必须将更新后的状态告知总检察长。
Section § 12505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当公司修改其法律文件(称为“章程”)时,必须提交一份详细说明这些修改的证书。这份证书必须确认这些修改符合规定,已获得董事会批准,并且在需要时,已获得成员的同意。如果董事会单独有权进行修改,则必须说明理由。如果修改是由于公司合并引起的,则有不同的备案要求来替代此规定。
Section § 12507
本节解释了如何正确记录公司章程的变更。当您想正式修改这些基础性文件时,您需要一份修正证书。这可以通过重写整个章程以包含新措辞、删除特定部分或添加新条款来完成。此外,如果变更会影响现有会员资格,例如取消或交换会员资格,则经修正的章程必须清楚说明这些会员资格将如何受到影响。